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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徽滁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机构报备工作通知
市直相关培训机构: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报送2015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市2015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市财政局近期将开展2015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机构报备工作。
请市直符合条件的会计培训机构,按照《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管理规定》(财会[2014]318号)要求,准备相关材料,于1月19日前报送至市财政局会计局,会计局将按照“申报、考察评估、审核”的程序进行备案,并报送省财政厅,列为2015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
附件1: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规定
附件2: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情况登记表附件3:滁州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授课教师基本情况表
滁州市财政局会计局
2015年1月12日
附件1:
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提高继续教育培训质量,维护广大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及《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主要包括:
(一)全省统一确定的远程网络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二)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面授培训机构。
(三)经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备案,能够统一组织本系统、本单位继续教育面授培训的部门或单位。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结合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
第二章 培训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符合相关监管部门的管理要求;
(五)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五条 省财政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全省统一的继续教育远程网络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网校”)。投标人资质要求是:
(一)具备《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条件的独立的法人实体。
(二)企业法人具有省级以上教育部门颁发的现代远程教育办学资格的批准文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高等院校具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者教育部批准的相关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证明。
(三)投标人应建立拥有独立域名的远程教育网站。
(四)服务承诺书。
第六条 申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资格的面授培训机构应当向注册地的市县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法人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培训场所的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学许可证、物价收费备案公示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机构教学管理制度;
(五)专职、兼职教师职称证明、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3);
(七)服务承诺书。
第七条 统一组织本系统、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的部门或单位,应向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申报,经备案后方可开班。
第四章 备案公示
第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按照有进有退、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备案公示制度。对未经财政部门备案、公示的培训机构组织培训的,不予认可继续教育学分。
第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对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申报机构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符合条件的给予登记备案。具备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选择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
第十条 网校由省财政厅在安徽会计网上公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每年向机构注册地的市县财政部门备案,市县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1日前将各地机构基本情况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于3月1日前,在安徽会计网上向社会公告。统一组织本系统、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的部门或单位,应在培训实施前将培训计划和参加培训人员名单等报市级以上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章 培训管理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在“安徽会计网”开通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统一管理平台,由学员自主选择网校报名,自主选择课件,统一采用网上银行缴费。学员在每门课程学习后,应参加考试,考试合格,认可课程学分。市、县管理用户可对学员学习情况进行动态查询和统计。
第十二条 网校应按类别、分层次进行课程设置。同时,提供网上在线咨询和答疑,对会计人员遇到的实际问题,在24小时内给予解答。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加强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网校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年度培训计划,明确当年上线课程名称、学分、授课老师等。面授培训机构应在培训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次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师资情况等),经备案后方可开班,并在培训结束一周(7日)内将有关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的师资要求要符合《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第十六条 经财政部门备案公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未经同意,不得将承担的培训任务转给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建立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要做好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落实和总结工作。每年度培训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年度培训工作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应组织教学人员参加全省统一的师资培训,落实好继续教育培训的各项任务。
第六章 监督评价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要履行相应责任,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网校要积极听取各级会计管理机构和学员的意见和建议,提升会计人员网上教育质量水平。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每年组织人员对网校课件质量、平台运行、服务水平等情况进行随机抽查,督促加强管理,提高办学质量。
第二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采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备案资格,并在安徽会计网予以公示。
(一)乱收费或只收费不培训的;
(二)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恶意竞争,扰乱培训市场秩序的;
(四)不服从财政部门监督管理的;
(五)学员投诉较多,经核实后情况属实的;
(六)泄露学员个人身份信息的;
(七)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资格一经公示取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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