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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肥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
关于2015年度合肥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计划的通知
合财会〔2015〕311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5年度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和《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财会〔2014〕318号)等相关规定,现将2015年度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
2014年12月31日前,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管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以及2015年调转我市未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
二、组织实施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属地管理原则。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市本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组织本地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并向市财政局报送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及工作实施情况。
三、重点内容
(一)综合类:会计职业道德;安徽财政改革发展情况;地方财政、金融、税收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管理会计体系建设;新预算法;当前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热点问题;会计实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等。
(二)企业类: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解读及应用指南;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可拓展商业报告语言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基础知识;小企业会计准则;营业税改增值税解读及会计处理规定等。
(三)行政事业类: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
(四)农村集体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财政支农政策等。
四、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分为培训和自学两类,其中培训是继续教育的重点形式。主要包括:
(一)参加在市财政局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类培训;
(二)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会计类培训;
(三)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须提前五个工作日报财政部门备案);
(四)参加省财政厅招标公布的8家网络培训机构组织的远程会计培训;
(五)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五、学分、培训时限和收费标准
(一)根据《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要求,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参加网络教育的学员,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参加面授学习的学员,自主选择经备案公示的面授培训机构学习,时间不少于3天。
(二)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从2015年4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
(三)费用。
1.网络远程教育培训指导价格为每人每年20元。
2.面授培训机构参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每人每年不高于80元。
六、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备案和管理
(一)2015年公布面授培训机构15家(附件1),网络培训机构为8家(附件2)。
(二)受托承担我市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规定》,《合肥市社会培训单位从事会计类培训备案管理办法》和《合肥市关于加强会计网络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一般应具备讲师以上职称、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保证培训课时,突出考勤考纪工作,严防“走过场”。在显著位置公示本年继续教育内容、课时要求、授课教师简介、投诉电话等,不断提高培训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各培训机构必须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的重点内容,区别不同培训对象,编印或购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并及时更新。培训机构安排的培训课程内容须经过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2013和2014年补学继续教育及2015年度继续教育内容必须有新《预算法》解读、《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徽财政工作纪实》等内容。针对未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提供补学服务,补学年度截止到2011年。
(四)各培训机构将继续教育培训教材、培训地址、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授课教师等信息,于开班前一周(7天)以书面形式报送市财政局登记备案,经同意后方可开展培训;并在培训结束一周(7日)内将有关情况(实名签到表、测试试卷、合格学员名册等)报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同时在安徽会计网申报继续教育完成人员学分。未经申请备案的培训,不予确认学分;
(五)各培训机构严格按照安徽省2015-2017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名单培训范围开展培训,不得跨地区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六)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携带有关材料前往会计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办理审核确认手续。
七、对继续教育培训的检查和处理
财政机关将组织人员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开班情况和网络继续教育培训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据《合肥市社会培训单位从事会计类培训备案管理办法》和《合肥市关于加强会计网络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一)对随意缩减课时和更改教学内容、更改教学场所和更换教师而未及时上报的,按《合肥市社会培训单位从事会计类培训备案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八条处理,即要求其限期改正。
(二)对擅自向外扩展分点或将培训工作转托其他单位、只收费不办班或培训出勤率达不到规定标准(出勤率必须在80%以上)、任用不具备培训资质授课老师的,按《合肥市社会培训单位从事会计类培训备案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九条处理,即停止受理会计培训任务,并予以通报。
(三)对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进行恶意市场竞争、滥收费、只收费不培训、多收费少培训、只培训不考试等违规问题,一经查实,立即取缔继续教育培训备案资格并进行公告。
(四)对于远程教育培训机构无专职客服人员、学员投诉占参学学员10%以上,或全年培训学员人数低于500人以及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停止培训业务,撤销培训资格。
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会计人员,不得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考试和评审,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得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信息变更、注册登记等事务,取消参加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对无故未完成继续教育课时者,将适时对社会公告。
八、对相关单位的要求
(一)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鼓励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有能力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市级主管部门、市属企业(集团)等,应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组织部门(系统)、单位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备案材料包括申请函、组织继续教育通知、培训签到表(培训后提交)。
(二)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大继续教育工作的宣传力度,正确引导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按时取得规定学分,鼓励所属会计人员参加网络教育,不断提高网络教育的覆盖面和影响力。要充分发挥会计人员对财政宣传的窗口作用,并使广大会计人员加深对我市财政改革情况的认识,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促进财政会计良性互动和理财环境的进一步优化。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强化服务意识,积极为所属会计人员办理调转登记、档案信息变更、视同继续教育等业务,主动为面授培训机构开展教学培训工作提供便捷服务,创造便利条件,不得指定继续教育机构。
附件:1、2015年度合肥市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公示名单
2、2015年度合肥市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名单公示
3、2015年合肥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开班情况申报表
4、合肥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员意见反馈表
2015年度合肥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计划的通知(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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