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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讲义:第四章 固定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四条)
(一)固定资产的定义及构成(第二十七条)
1、固定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
2、小企业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
(二)取得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1)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安装费等,但不含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2)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在竣工决算前发生的支出(含相关的借款费用)构成。
小企业在建工程在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产品、副产品或试车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3)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等确定。
(5)盘盈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扣除按照该项固定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后的余额确定。
(三)固定资产折旧定义、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和折旧费的分配(第二十九条)
1、折旧定义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成本)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预计净残值,是指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小企业从该项固定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已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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