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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纳税调整

时间:2013-04-17 来源: 会计继续教育网
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纳税调整 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有两条原则,一个简化核算,另外一个是与税法的充分衔接。税法侧重于所得税法。我们可以看到,会计和税法的目的是不一样的,收入和费用口径也不同。 企业所得税法的目的是公平税赋,调顺利益的分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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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纳税调整

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有两条原则,一个简化核算,另外一个是与税法的充分衔接。税法侧重于所得税法。我们可以看到,会计和税法的目的是不一样的,收入和费用口径也不同。
   企业所得税法的目的是公平税赋,调顺利益的分配关系,有利于征收管理,促进国民持续发展,有一系列的税收目标。会计的目的是如实反映小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状况,能够向投资者,债权人、会计信息使用者等有关方面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这是一个最根本的出发点,起决策作用。因此,无论怎么协调,在会计和税法上都会出现一些差异。在计算所得税费用的时候,要进行必要的纳税调整。
  下面根据企业所得年度纳税申报表、副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给大家讲一讲:

  一、 是收入类的调整项目

1、 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
  2、 确认为递延收入的政府补助
  如果与资产相关,在资产整个使用的期间内,分期计入到营业外收入。
  如果与收益相关,如果是在补偿以后期间发生成本和损失,要计入到以后期间相对应的营业外收入当中。
  在税法中,如果说取得的政府补助应缴纳所得税,一般情况下是在取得政府补助的当年一次性缴纳,不存在递延问题。
  3、 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对小企业而言,免税收入可能是国债利息收入,还有一个是直接投资与其他居民企业所得的,符合条件的股息或者红利等等权益性收益。
  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这两块我们要计入投资収益中,是真实经济利益的流入,但是在税收上免征,做一个条件项目来处理。
  4、 减计收入
  减计收入,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准予对企业某些经营活动取得的应税收入,按一定比例减少计入收入总额,进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5、 减免税项目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等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6、 长期债券投资
  税法中规定,长期债券投资作为利息收入考虑。利息收入是按照合同的名利利率,债券按照债券票面利率计算确定。会计上,有一个折价的摊销问题。购入长期债券投资时,如果支付的价款高于或者低于债券面值,需要预折价,在投资持有期间来逐期摊销
二、 扣除类的调整项目
  扣除类的调整项目主要有三类:一类是税法上允许全额扣除。但是,在扣除时间上,要求做一些相应的递延,规定当年可以税前扣除的最高标准,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的结转到以后年度,在税前扣除;第二种情况是规定一个可以税前扣除的最高标准,超过部分不能扣除;第三种是不允许税前扣除。根据这三类,可能出现以下一些调整项目:
  1、 职工福利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 公会经费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4、 业务招待费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5、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 捐赠支出
  在税法中,捐赠支出是分成两部分:第一个是公益性捐赠支出;第二个是非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公益性捐赠支出,是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是在可扣除的限额内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7、 利息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三十四号规定: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
  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8、 罚金、罚没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税收滞纳金、赞助支出和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税法明确的确要求一律不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当中扣除。
  9、 加计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三、 资产类调整项目

1、 固定资产折旧
  它的折旧方法是折旧年限、净产值上允许小企业往税收上面靠。在实务操作当中,小企业会计人员完全可以做到纳税调整事项。
  需要考虑到的调整事项还有几个。首先范围有差异。税法规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不得折旧扣除。但是未投入使用的或者与经营活动不相关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在会计上说不通。因为不仅要考虑物理上的损耗,还要考虑经济价值上的损耗,从技术进步的角度考虑,都有折旧因素存在,所以不可能与经济活动无关。只要是企业所拥有的控制固定资产,都应当计提折旧,除非已经集体折旧完毕。
  2、 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
  1) 折旧,可以做到没有纳税调整事项。
  2) 税法没有对企业自行营造或者繁殖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计税基础做出规定。
  3、 无形资产摊销
  如果形成一百万无形资产,会计入账了。税法上可以按照一百五十万进行摊销,逐期在税前扣除。相当于在无形资产的持有使用期间内,每一期在会计上和税法上都会有一个永久性的差异,这是加计扣除的规定。
  4、 开办费
  小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直接作为管理费用计入到当期,而不是分期计入
  5、 投资
  债券性的投资,按照应付利息的时点计入到企业的利息收入,也就是投资收益中。股权性的投资,采用成本法,取消权益法。小企业的投资在会计处理和税法上基本一致。
  6、 其它
  1)在取得债券投资的时候,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a)在会计上作为应收利息处理,不能计入到投资的成本中,是债券性质的应收利息。
  b)在税收法上,购买价款是一个计税基础,把购买价款的组成部分,计入到投资成本中。
  2) 取得股权投资的时候,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如果包含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一样作为应收股利。税法中都放在股权投资成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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