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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会计继续教育讲义:合同法政策解读
一、合同法的基本概念
(一)基本法律概念
合同法,也就是合同制度。
任何一个法律体系或者法律关系,法律制度,它的产生有两个前提:
·要有主体
·要有行为
主体通过某种行为产生权利,产生一种义务。
民商事法律关系,从主体方面《公司法》公司制度就是主体制度的核心,而《合同法》就是行为法方面的核心。 没有《合同法》没有合同制度就不可能有一个民商事法律体系,民商事法律制度,所以《合同法》在民商事法律体系中,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
(二)合同与债
合同、债、物权相互之间的关系。
民事权利有几权利:
·财产权
·人身权 包括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权。
财产权在传统民法上反映两方面:
·物权
·债权
1、债权分类
主要原因:
第一是不当得利之债,
第二是无因管理之债,
第三是侵权之债,
第四就是合同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还简单就是没有法定原因,或者是没有合同义务,没有法定,没有合同依据或者是法的依据,获取利益,而导致他人受损,就在获取利益的一方,或受损一方产生一种返还请求权。
·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定义指的是没有法律义务,也没有合同义务,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合同义务,主动管理他人事物,也就是在这管理人和被管理人之间,产生一种费用补偿关系,即费用补偿的请求权。
第二也没有合同约定有这种义务。
·侵权之债
一种常见的债权债务产生的关系,由债发生的原因。
一方对他人法定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的侵害,一些符合侵权责任成立要件的,就在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一种要求赔偿。
·合同之债
合同就是当事人之间,因为建立合同,因为订立合同产生某种请求权。
2、合同分类
·种类物之债和特定物之债
种类物之债和特定物之债区分意义在什么地方?
在于它违约以后产生的责任是不一样的。
如果合同标的是种类物,在种类物灭失时,不免除债务人实际履行的义务,因为标的物的意外灭失要求免除履行这种义务的这种,没有这种抗辩。
特定物就是具有某种特性,不能替代的。
·连带之债和按份之债
☆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
连带之债和按份之债,也就是债,债务,一方存在两个以上主体,这两个以上主体,对于债务履行,有没有份额限制,有没有份额分配,以这个来划分,那么连带之债,也就意味这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对债的偿还是全额连带的,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全额履行债务。
按份之债,就指的是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这种债的请求权之间,债务人之间本身是按份额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的,也就是债权人只能要求某一个债务人,按照他的份额来向你履行债务,对于多余部分你无法要求他履行,他也有权利拒绝这种履行,这个叫做按份之债。
连带之债要注意一下有两个原因:
☆法律规定的
☆合同约定的
合同约定,有这个保证合同,保证合同里如果是连带保证的约定,合同就约定,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是一种约定的方式。
连带之债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如果债权人对某一个债务人放弃部分债权,这个放弃的效力,对其他债务人生效。
·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区分主要就是获取对价,乙方获取对价,获取利益有没有支付对价。
那么区分它的意义是什么呢?
无偿合同,作为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违约责任,要轻于有偿合同,毕竟它是一种无偿的嘛。
有偿合同实行的是一种严格责任,也就是只要违反合同约定义务,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无偿的要求是必须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有这样的一个要求。
·实践性合同和诺成性合同。
实践性合同和诺成性合同的区别,主要在于合同的成立要求不一样。
诺成性合同是只要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成立,不需要物的实际交付。
实践性合同是合同要成立不仅要意思表示一致,而不管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合同,而且还要求物的实际交付,没有实际交付的,这个合同不成立。
实践性合同法律规定有几种:
☆动产质押合同
☆定金合同
☆借用合同
☆民间借款合同
☆保管合同
二、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形式
1、口头形式
合同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合同的口头形式是大量的,在日常生活中,绝大多数的合同都会是口头形式,口头形式主要适用一些及时清结的行为。
2、书面形式
法律要求书面的,没有书面的合同不成立,法律要求的这是一种情况。
法律要求的主要有几种合同:
·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
·技术开发转让合同
·抵押、保证、质押合同,也就是担保合同
·保险合同
特别注意一种情况,就是经常会遇到叫意向书或者叫备忘录等这种方式。那么它具备不具备合同的效力,是不是合同?
这种情况一定要注意,不管叫什么,不管起什么名字,只要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成立合同,合同从什么时候成立,合同就从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时候成立,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书面要求的,口头的意思表示一致,就成立合同,有书面、法律或者是合同或者是当事人约定,书面要求的,从一方签章之日起合同就成立。
在合同订立时,还有一个就是形式上的就是经常有一个核准登记。就是法律规定某种合同,还要向有权机关,要求有权机关核准,或者是登记,或者是备案。
在合同成立形式上还有一个就是预约合同,预约合同就是我跟你约定我在什么时候,要跟你订立什么样的合同,到了时间,我不履行跟你定合同的义务怎么办。
3、推定形式
推定形式就是以某种行为推定他的意思表示,推定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了某种意思,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成立了合同。
4、沉默形式
推定形式是一种积极的一种行为,有某种意思表示,某种行为推定以有意思表示。
沉默形式是消极的,消极的推定,没有某种行为,因为没有某种行为,就推定做出某种意思表示。
沉默形式可能成为合同成立的一种方式,但是沉默形式,它的法律要求比较严格,是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能以沉默形式来推定合同存在。
沉默形式要能成立合同,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才能成立合同。
(二)违反合同形式要求的后果
如果一个合同的订立违反约定或者法定形式要求,产生什么后果,产生的后果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原则上是合同不成立,也就是没有合同。
有一种例外。虽然不具备形式要求,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而对方接受履行的,这种情况即使违反合同的形式要求,仍然认可,也就法律也仍然认可这种合同关系存在,也就是有合同。
(三)合同条款和合同解释
1、合同条款
合同的一般条款要由当事人,标底、数量、质量、价格、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这是合同上规定的列举式规定的,合同的一般条款,就是任何一个合同,一般都要具备这些条款,但是订立合同,不一定完全具备这些条款。
在一个合同如果条款不完善时,可以通过合同法的补充性规定来确定,同时也可以通过交易习惯来确定,交易习惯也是确定合同条款的一种标准。
2、合同的解释
合同法对合同的解释也有一些规则的一些规定,合同解释一般来讲涉及七种情况:
·合同的文义解释,也就是说通过文字来解释这个合同。
·合同的整体解释,依据合同不同条款之间的关系,来对合同做一个整体方面的解释。
·合同目的解释,通过交易的目的,来推定这个合同的意思是什么。
·交易习惯解释。
·诚信解释。
·不同文本之间情况怎么办。
·对格式条款解释。
(四) 格式条款的解释
格式条款的解释有两个原则:
·要做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也就是说格式条款提供方提供的版本,如果说出现两种以上合理结实的时候,要做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
·如果一个格式合同里,有条款和格式条款发生冲突时,要非格式条款优先。
所以当非格式条款和格式条款发生冲突时,存在非格式条款时,是非格式条款优先。
(五)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主要的核心在于这些条款合同条款是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的条款,就是经常也会遇到。
格式条款的要求:
·提示
·说明义务
合同法的规定就是提供方提供的条款约定免除其造成人身伤害的这种责任的,那么这种责任条款,提示和说明了,是无效条款。
(六)合同的争议解决
那么下来一个问题就是解决争议条款,就是合同的争议解决。这个在合同,在我们现在的司法环境下,我们现在的这种社会信誉下,这个极为重要。合同争议解决非常重要,甚至说你的契约精神能不能得到保护,你的合同权利能不能得到这个保护等等,在很大程度上,对于都取决于你的争议条款是不是合适,这解决争议的条件是不是适当的。
1、仲裁
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仲裁
·诉讼
仲裁机构是一种民营团体,登记是一种社团法人,仲裁是一种民间机构,仲裁不是我国公权力的行使,不是国家机构。
仲裁依据主要是1995年的仲裁法。
仲裁制度主要分三大类:
·劳动争议仲裁
·民间仲裁
·国际仲裁
2、诉讼
·法定管辖
法定管辖,也就是当事人在没有选择管辖法院时,适用法定管辖。
法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叫原告就被告,也就是如果一方要对另一方提出诉讼,那么必须到对方的所在地法院去提起诉讼,不能在自己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叫原告就被告。
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确定的管辖运用叫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这可以选择,就是这两个地域的法院都有管辖权。那么你可以选择在被告所在地来管辖,也可以选择到合同履行地来起诉。
·选 择性管辖
选择性管辖就是当事人可以在合同里头约定,出了纠纷以后选哪个法院来管,那么就不再适用法定管辖了,我们选哪个法院。
选择管辖要考虑两个方面:
·只能选地域
·不能选级别
·地域管辖
联系性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几个方面:
·当事人所在地法院
·合同签订的
·合同履行地
可以选择这几种有联系的法院,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在这里,管辖的表述也要特别注意,因为选择管辖如果表述不清楚,也会导致管辖,选择管辖无效,而选择管辖对于有时候解决,对于一方当事人来讲是致命的。
(七)要约与承诺
合同的订立,都是始于要约,终于承诺,也就是说一个合同订立首先要有要约,后有承诺,这个合同才能成立。
什么是要约?
向特定人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向对方做出想订约的这样的意思表示。
要构成一个有效的要约有几个要求:
·主体必须是特定的
·要有订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什么时候会生效?
要约是从实际到达守约人时,要约才生效。要约一旦发出,要约人就不能随意撤回,撤销,或者变更要约。在这个要约的期限内,要约期限其实也就是承诺的期限,守约人可以随时做出承诺的期限。
承诺的基本规则必须是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承诺不得对要约做出实质性修改,如果做出实质性修改,就不是承诺,就成为反要约,不能成为新的要约。
承诺和要约过程,就是合同订立的一个过程。
(八)小结
1、合同的形式
·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推定形式
·沉默形式
2、合同条款及其解释
合同主要的条款,当事人、标的、数量、价款、履行地点、方式、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
3、合同争议的解决
合同的解释要有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争议解释,交易习惯的解释等这种方式。
4、格式条款、要约和承诺
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一个要约和承诺,要约有什么样的基本要求,承诺有什么样的基本要求。合同的订立和生效,合同原则上从合同成立时生效,没有特别约定就是合同成立。
5、缔约过失责任
所以缔约过失责任就指的是合同不成立,合同成立以后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应当承担的责任,其实是一种先合同义务,也就是无合同,在无合同的情况下承担,是有过错的,缔约过失一定是一方有过错,如果无过错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情况主要有几个目的:
·恶意磋商
·订约欺诈
·撤销以后就等于没合同
商业秘密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
·不为公众知晓,是秘密。
·能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商业秘密能带来经济利益,要有商业性,实用性。
三、合同的效力
(一)一般拘束力
合同的一般拘束力就指的是合同一经成立,就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
(二)合同效力
合同的效力就指的是具体的权利义务约定。
(三)附条件的合同和附期限的合同
附条件的合同,附条件和附期限,都是对合同生效而言的。
附条件的合同,所附的条件是什么,是一种事实。
事实要求:
·必须是将来的事实
·不确定的事实
附条件必须是合法的。如果是违法,所附条件是无效的,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不得附条件有两种情况不能附条件:
·法定抵消权,在行使法定抵消权的时候不能附条件。
·背书转让,票据的背书转让时不能附条件。
·附期限。
附期限有两种:
·附合同生效的期限
·附合同终止的期限
合同要有效必须符合三方面的要求:
·主体有订约能力
·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叫公序良俗。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
有些合同的效力是不确定的,叫做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合同法》规定三种:
·限制行为能力人,超出其能力范围,所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
·无权代理人所做的,所实施的行为,订立的合同,取决于这个被代理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要取决于不同的情况,确定效力。
1、限制行为能力人
·十周岁以下的人,属于无行为能力。
进行的任何民事订约行为都是无效的,他不具有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能力
·十周岁到十六周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
可以进行与他的智力、阅历、经验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但是超出这个范围的,认知能力有限,所以不能进行。
·十六周岁以上的人,是完全行为能力。
已经具备了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判断能力。
催告权
相对人也可以催告限制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
催告以后,限制行为的法定代理人,就应该在一个月之内,做出追认还是不追认的意思表示。
如果不做出,视为不追认,那么相对人就知道合同无效。
拒绝权
如果法定代理人一经做出拒绝这种意思表示,合同自视无效。
·明确的表示拒绝。
·不做任何表示,推定表示拒绝。
·催告后,法定代理人仍然保持沉默,不予回复,视为是拒绝。
撤销权
行使条件:
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
相对人撤销权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做出,必须以明示方式做出。
撤销权必须是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做出。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跟限制行为能力人有类似之处,合同并非无效,有撤销权。
表见代理指代理人本身是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有几种情况:
·根本就没有得到过授权。
·授权已经过期。
·授权没有过期,但是超越授权范围。
表见代理制度
代理人本身是无权代理,但是交易的相对方善意的,有理由相信他有代理权,那么无权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后果。
有权代理的后果就是被代理人要对代理行为要有民事权利关系,要承担责任,即被代理人要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构成三要件:
·相对方必须是善意的,
·要有理由相信有代理权,
·往往是被代理人存在过错。
2、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就是没有处分权,而处分他人之物。
处分他人的财产,对他人是一种侵权行为,按道理是无效的,但是无权代理人不能当然无效。
因为如果无权代理当然无效,也会产生交易秩序不稳定。
无权处分的情况下,赋予有效的几类情形:
·如果是无权处分,处分以后被权利人所追认就有效。
·事后取得处分权。即在订约时没有处分权,订约后要取得处分权 ,按有效处理。
·善意取得而取得所有权。
善意取得制度
《合同法》和《物权法》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和传统民法有所区别。
善意取得制度的条件,什么符合善意取得制度?
善用取得只适用与动产,不适用与不动产。
传统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包括几个条件:
·必须是善意的
·必须是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物一定要交付
《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规定和传统民法有所不同:
·善意取得制度,不仅仅适用动产,还适用不动产。
·传统民法在善意取得上要求无权处分人,必须是合法占有。
善意取得制度,要求的条件:
·适用不动产和动产都是适用。
·要求受让人是善意的。
·要求支付合理的对价。
·要求动产,已经转移占有,也就是交付;不动产的话,已经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在实践中的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公示制度的效果。
公示是向社会公开来一种信息,一种权利状态。
任何第三人都有权利信赖公示的内容,即登记内容,这种信赖力一定要得到保护。
对任何第三方有权信赖,登记股东是真正的股东,一旦发生登记股东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转让有效的,不属于无权处分。
在司法实践中,股权问题处理的都很明确,但是在夫妻登记为单个所有人时,往往会出现偏差,按善意取得制度是不对的。
(五)无效合同
这民法通则对无效合同规定的是几种行为:
·无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因为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所订立的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违反指令性计划。
·损害社会公共秩序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计划合同违反计划
《合同法》里规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才是无效的,否则不导致合同无效。
国家并不是指的是国有企业,往往实践中有一方是国有企业,就认为是其代理人或工作人员和对方传统损害自己企业的利益,就属于国家利益。
国有企业在法律上国有企业的这种利益,《合同法》上并不指的是国家利益。
《合同法》规定:必须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才是无效的。
法律指的是全国人大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指的是国务院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冲突之下,《合同法》是优先适用的,即在判断合同的无效的情况下,优先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的效力、拘束力,叫合同的相对性。
合同是对当事人有效,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
·法律,说明强制力是很强的。
·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对任何第三人没有任何拘束力。
合同里头不能给任何第三人设定义务,设定的这种义务也是无效的。
企业承包制时出现的情况:
·当事人约定承包企业和企业约定。
·在承包期间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归当事人享有,债务由当事人承担,与承包企业无关。
(六)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有两种情况:
·重大误解
·显示公平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对于受损方,有撤销权。
撤销权必须在合同成立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这是一个处置期间,也叫不变期间,该期间是不终止、不中断、不延长,不论什么情况发生都不变。
诉讼时效是一个时效,而不是处置期间。
诉讼时效就会在特定的情况下,会有终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处置期间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没有例外,任何情况下,都不终止,也不中断,也不延长,是绝对不变的。
一年内要行使,如果一年内没有,那么撤销权消灭。
合同的效力,涉及到合同的一般拘束力、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之间的关系、合同的效力待定的情况、合同的无效,以及合同的可撤销和可变更。
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有几个分类:
永久性抗辩权
延期性抗辩权(一时抗辩权),也就是抗辩权暂时可以阻止对方的请求权,但是并不能导致对方请求权的消灭,就叫一时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的是双务合同。
赠与合同,仅仅一方履行有义务,而另一方没有义务,只有权利,这叫单务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的是双务合同,指双方同一合同互付债务,债务履行又没有先后之分,按照交易习惯也无法分先后,按照合同约定也没有约定,就推定是同时履行。
(二)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互付债务,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不管是按照约定的,按照交易习惯,按照法律规定顺序,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先义务一方没有履行义务,就无权要求后义务一方履行义务,先义务一方未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就有这个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来抗辩对方要求履行义务的这种请求,也就叫先履行抗辩权。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一种双务合同,一方有先给义务,但基于某种情况,先履行义务后,对方又不履行风险,那么又没有提供担保,这种情况下,先义务一方有权拒绝履行义务。
先履行抗辩权指的是后义务人享有的抗辩权,而不安抗辩权指的是先义务人享有的抗辩权,按道理说,先义务人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就应当履行义务。
当什么情况下,先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义务?
后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严重恶化也就是没有履行能力,后义务人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也会导致先义务人履行义务时,后义务没有办法履行。
行使不安抗辩权
·暂停履行义务
·要通知后义务人
不安抗辩权具有两种效力:
·有权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在合理期限内,不提供担保,有权利解除合同
五、合同的保全
(一)代位权
合同保全制度是一个什么概念?
在合同制度里,合同所有的制度设计都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获得实现,也就是契约精神得到贯彻执行。
合同的保全制度是对合同基本制度相对性的一个突破。
代理权指的是什么情况?
指的是债务人代理行使到期债权损害的,债权人能直接向第三人,也就是对债务人的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
乙欠甲的钱,丙又欠乙的钱,都到期了,乙不偿还甲,原因是没有偿还能力。事实上乙对丙享有债权,如果他主张债权,就有偿还能力,但是乙考虑到我主张这个债权,拿回来钱还要给甲,所以就不主张债权,导致甲的债权实现不了,所以叫怠于行使到期债权,造成债权人损害。
甲就有权直接向丙提起诉讼,提出请求,要求丙直接把对乙的债务,向甲来履行,这就叫做代位权,也就是代你来行使债权,所以叫做代位权。
代位权的行使要有一个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并且到期,就是甲对乙的债权是合法的,并且到期了。
·债务人,主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也要到期,也就是乙对丙的债权也都到期了。
·债权不具有人身性,这个很重要,涉及到抚养关系,哺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代位行使债权
·危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二)撤销权
撤销权指的是在到期的情况下,债务人有下列情节,债权人有权请求撤销行为。
放弃到期债权的,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的,受让人知情的。
在这种情况下,按道理这种行为都是债务人和第三人的交易合同行为,与债权人无关,债权人不享有评判他人合同效力的这种权利,但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赋予债权人对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这种合同行为,赋予他评判的权利,所以允许债务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这种处分行为,予以撤销,他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撤销权要特别注意:
撤销权也有一个处置期间的规定,处置期间是自债务人行为成立起,也就是放弃债权,无权转让财产,以低价转让财产,从行为成立起五年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一年内必须行使。
如果这些行为,从行为成立起,已经超过五年,那么无论什么原因,都不得再行使。
六、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
债权当然可以转让,债务也当然可以转让。
债权转让要通过什么程序,债务转让要通过什么程序?
债权转让必须要无需争得债务人同意,除非是增加履行成本,否则无需争得债务人的同意,只要通知到,就生效,因为债权转让不影响债务人的利益。
债务转让就必须得争得债权人同意,把你的债务要转让给第三人,必须争得债权人同意,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能不能获得实现的问题。
(一)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生效条件
在合同转让时,哪些权利随之转让,哪些权利不能转让。
现在一个委托理财协议,委托理财协议有保底条款,最少的收益不低于15%。
有保底条款会导致什么?
会导致整个合同被认定无效,因为属于违反合同基本性质的,所以交易就不存在,作为条件条款一旦违法,就导致整个合同无效,就一个条款就可能导致这个合同无效了。
作为债权人,把我的合同权利,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在向债务人也就是受托方去起诉要求返还理财的本金和利息时,受托人提出合同是无效的,法院也判定是无效的。
原则就是在债权人转让时,合同转让时,促使合同实现的积极权利一并转让,但是如果是否定债权的消极权利,那么不能转让。
在重组时经常会发生这种情况,有债权债务的转让转移,但是在表述不清楚时,会发生争议、争执、纠纷。
(二)债务承担
在债权债务关系转移时,有一种情况叫债务承担。
债务转移是把自己应付的债务,转移给别人来承担,自己就不再负有债务。
债务承担是由第三方增加一个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债款转移
债的债款转移《合同法》规定和《公司法》公司分立合并的规定有所差异:
如果是涉及到公司的分立合并,其实涉及到债权债务的转移,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如果不涉及公司的分立合并,就适用《合同法》的具体规定。
七、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消灭或者是债的消灭,合同是债之一种。
债的消灭有这么几种形式:
·清偿消灭
·抵消
·提存
·免除
·混同
(一)免除
合同的解除其实就是一种免除。
·有两种情况:
约定单方解除,在合同里面约定好,在某种情形出现时,另一方享有单方解除权,主要是通知,要有通知程序。
·法定解除,对会容易出现争议,具有一定的裁量空间。
自由裁量空间:
·不可抗力
·预期违约
(二)延迟履行
就是一方违约使他方蒙受损失,使对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一方的违约行为使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呢,就允许另一方,守约方来解除合同。
解除权的行使,就是法定单方解除权的形式,从什么时候解除,单方法律规定的单方解除和约定单方解除一样,都是通知到达对方起解除。
单方解除权法定,在什么时间期间内能行使,如果有约定,就按约定期限,没有约定的,在对方催告后的三个月内要行使。未催告的,为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必须行使,如果不行使,单方解除权就消灭了。
(三)单方解除
合同解除一个溯及力的问题,合同溯及力区分不同的情况,是不是要恢复到原来的状态,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去不同的合同,不同性质的合同要去区分。
八、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违反合同义务,向对方应该承担的责任。
违约责任的主要行使有几种:
第一违约责任的首要不是赔偿,违约责任的第一种行使是继续履行。
第二个违约责任是赔偿责任,要承担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不适用于赔礼道歉,不适用于精神损害赔偿等都不适用。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就两种方式:
·继续履行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一)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合同法》特别规定:
·既得利益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
(二)违约金
违约金必须是约定,违约金不法定。
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就是计算损失,如果有违约金约定,就只支付违约金。
如果违约金达不到,守约方可以要求补足,如果违约金高于损失,要调整。
违约金过高指的是所经受损失的超过所受损失的30%,这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这个表述是不准确的,其实应该说违约金的数额如果超过所受损失的130%,也就是高出30%的,那么属于过高的。
过高以后就要调整,但是调整法院并不主动去调整,违约金过高必须是违约方提出这种请求和抗辩,法院才能主动干预,否则法院不能以职权主动认为违约金过高要主动调整,必须是违约方提出请求才行。
(三)定金
定金是一种合同的担保方式。
定金是在担保法律规定的,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保证履行债务,所以支付一定的金钱。
如果接受一方违约,就应当双倍返还,如果给付一方违约,就无法要求返还。
法律规定的概念只有违约金和定金,保证金都不是法律的概念,押金更不是法律的概念。
(四)违约责任的规则原则
违约责任的规则原则直接涉及到违约的抗辩事由。
·侵权原则上是过错责任
第三人过错能不能成为免责事由。
·违约责任原则上是严格责任
第三人过错不能成为免责事由。
第三人过错包括在违约责任里,并不以过错来划分责任、确定责任,只要违约,即使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除非是守约方有过错,才会导致责任的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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