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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税制改革政策解读
课程内容
1.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差异
2.营改增”的意义及部署
3.“营改增”试点政策解析
4.“营改增”实施的影响
5.辩论及讨论
税收的比重
·2011年1-9月,国内增值税完成18198.68亿元,同比增长18.7%。国内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25.5%其中,有色金属、建材和原油行业增值税增速较高,同比分别增长34.7%、34%和31.3%。
·同期,国内消费税完成5523.66亿元,同比增长17.7%。
·国内消费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7.7%。成品油、汽车和摩托车消费税的增速明显回落,摩托车消费税同比下降3.2%,贵重首饰和卷烟消费税保持较快增长,同比分别增长52.4%和24.7%。
·营业税完成10365.63亿元,同比增长24.0%。营业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4.5%,邮政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以及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收入增长较快,同比分别增长42.1%、32.4%和27.8%。
十一五规划税制改革任务
·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
·适当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合理调整部分应税品目税负水平和征缴办法。
·适时开征燃油税
·合理调整营业税征税范围和税目
·完善出口退税制度
·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
·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稳步推行物业税并相应取消有关收费
·改革资源税制度
·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
税种的变化
·增值税
·营业税
·消费税
·关税
·城建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房产税(物业税、不动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增值税
·耕地占用税
·车船税
·车辆购置税
·船舶吨税
·资源税
·契税
·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
·烟税(改造为综合性地方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社会保障税
·环境税
·遗产赠予税
中国未来的流转税制
·巩固流转税,通过提升所得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适度降低流转税的收入比重。
·将增值税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劳务,统一货物和劳务的税收,全面消除重复征税,增强税收中性
·可考虑将消费税扩大到部分劳务
·完成增值税和消费税条例上升到法律的提升,重点是增值税法的制定
国营业税与增值税的主要区别
·纳税人的差异
·课税范畴的差异
·计税方法的差异
·税率的差异
·征收管理的差异
增值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其余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营业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混合销售的纳税义务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是增值税纳税人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是营业税纳税人(细则第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条例第 11条)
增值税的课税范畴
·销售货物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进口货物
·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细则第2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细则第3条)
·劳务是有偿的,包括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细则第3条)
·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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