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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报税
如何报税
除了记账,报税也是会计人员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大企业,通常设有类似于税务会计之类的职务,这些税务会计的工作职责主要就是计算企业应交的税费,并按税法规定报税缴税。当然了,大部分的小企业是不可能专门去设置一个税务会计岗位,而且也没这个必要。
如何进行税务登记
所谓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要依照有关规定去办理税务登记。如果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就会被税务机关处罚。
税务登记分为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三种。
(一)设立税务登记
设立税务登记是指,企业、包括企业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我们都统称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在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时,各个地方税务机构所要求提供的证件、资料并不是完全一样的,大体上包括以下几种: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果是自有房产,要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果是租赁的场所,要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情况说明(例如街道办开具的住所使用证明复印件);如果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还需要分别提供相应证明;如果是借用或无偿提供使用的,要提供相关使用证明。
4.有关公司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和“外国企业”不需要提供此项);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外资企业除外)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上面这些所提供的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如果是国地税共管户,复印件要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分别送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留存;如果是地税单管户,那么复印件只要一式一份并加盖公章,报送地税机关留存就可以了。
10.填写完整的《税务登记表》和《税种登记表》。《税务登记表》和《税种登记表》可以到税务机关领取,或者到当地税务机关网站上自行下载。
(二)变更税务登记
根据税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必须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活动。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按照规定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首先要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或到主管税务局网站下载并填写完整,同时准备好下列相关资料。
1、 属于企业名称变更的:
要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工商变更名称通知书;
2、 属于地址变更的:
要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租赁协议、购房合同等复印件;(租赁合同还需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协议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情况说明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地址)
3、 属于法人变更的;
要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单位或相关部门的任命通知书。
4、 属于注册资金、股东变更的
要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更新后的验资报告原件(须验资机构盖章确认)、股东会议纪要(加盖公章)、新股东的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或身份证(个人股东)复印件;
5、 属于经营范围变更的;
要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相关部门批准的批复。
6、 属于经营期限变更的
要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相关部门批准的批复。
7、 属于财务、办税员变更的
要提供财务、办税员身份证复印件;
8、 属于总机构信息变更的
要提供总机构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注销税务登记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还要先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首先要到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或到主管税务局网站下载并填写完整,同时准备好下列相关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4. 已剪角的发票领购簿;防伪税控企业注销的,应收缴金税卡和IC卡。
5.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报告一份;
6. 清算报告(或事务所代理清算资料);
税务登记证
企业在办理了税务登记后,税务机关会发给企业两本税务登记证,一本是正本,一本是副本。税务登记证件正本要挂在公司里,以便税务机关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规定,“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领购发票;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歇业;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税务登记证那么重要,那如果丢了,该怎么办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还有,税务登记证也是需要定期验证换证的,企业要根据规定的期限,到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换证手续。
如何申报纳税
在办理了税务登记之后,企业就要开始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向税务局申报纳税了。每个企业需要申报缴纳的税种有所不一样,申报方式也不一样。比如,有些企业要交增值税,有些企业要交营业税。在税务登记的时候,税务机关就会根据企业的性质,企业的经营类型,核定企业应交纳的相关税种。
一、申报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二、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现在,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
价外税的意思就是价格就是价格,在价格之外要向购货人另外再收取税款。
比如,销售100万的商品,价格是100万,收入也是100万,但企业向对方收取的钱却不止100万,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么就应该向对方收117万,这里面比价格多出来的17万就是增值税的钱。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最大的区别就在于税款可不可以抵扣。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所谓的进项税额,就是企业购买商品时,向对方支付的增值税。
从2011年开始,我国实行营改增,就是有些以前应该交营业税的业务,现在开始改交增值税了,所以相应的,增值税的税率也有了变化,比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当然了,还有些情况是免征增值税的。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不同的销售情况,增值税的征收率分别为4%、6%。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应交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某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这个月总共取得销售额104万,这些收入按规定都是要交增值税的,征收率是4%,那么它这个月应该交多少增值税呢?
首先,要先将这些收入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104 ÷(1+4%)
=100万
也就是说,企业这个月的不含税销售额是100万。然后,我们再来计算它应该交多少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100*4%
=4万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都是机打发票,一般没有手写发票了。
在销售商品时,企业要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商品时,企业同样要及时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是以商品(或者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还需要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要进行认证。没有进行认证的专用发票,是不能抵扣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有时间限制。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是从开票日期起180天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增值税申报分三个步骤:
1、 抄税,登录防伪税控系统进行抄税。
2、 网上申报。
3、 报税。可以现场报税,也可以远程报税。
1、月底,要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没有认证,就不能在当月抵扣进项税额。从开票日期起180天内,必须认证完毕。
2、下个月初,先要进行抄税处理。只有先抄税,才能报税。而且,没有抄税,也没有办法开发票。
3、抄税后,要先进行网上申报,填写相关的增值税申报表及各种附表,并提交。
4、抄税并在网上申报后,还要带上IC卡到税务局服务大厅去报税,或者使用远程报税系统进行报税。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也是企业需要交纳的一个重要税种。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简单来说,就是企业有利润了,这些利润是不能完全归属于企业的,要按规定缴纳一定的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公式中,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会计利润是确定应纳税所得的基础,但是不能等同于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得出的会计利润,根据税法规定做相应的调整后,才能作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来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由收入总额减除准予扣除的项目金额构成。税法中对不得扣除的项目和亏损弥补也做了明确规定。
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外,税收有关规定中还明确了一些需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扣除项目。
(1)利息支出的扣除。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计税工资的扣除。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据实扣除,这意味着取消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切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但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对明显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则不予扣除。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制定与《实施条例》配套的《工资扣除管理办法》对“合理的”进行明确
(3)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以前的扣除标准(提取比例分别为14%、2%、2.5%),但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了。在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捐赠的扣除。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的12%以内的,允许扣除。超过12%的部分则不得扣除。
(5)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也就是说,税法采用的是“两头卡”的方式。一方面,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列支60%,是为了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通过设计一个统一的比例,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掉;另一方面,最高扣除额限制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是用来防止有些企业为不调增40%的业务招待费,采用多找餐费发票甚至假发票冲账,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
(6)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的扣除。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在省级税务部门认可的上交比例和基数内,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残疾人保障基金的扣除。对纳税人按当地政府规定上交的残疾人保障基金,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财产、运输保险费的扣除。纳税人缴纳的财产。运输保险费,允许在计税时扣除。但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则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9)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则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但租赁费中的利息支出。手续费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10)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的扣除。纳税人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提取的标准暂按财务制度执行。纳税人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⑾转让固定资产支出的扣除。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是指转让、变卖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清理费用等支出。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⑿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的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这里所说的净损失,不包括企业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纳税人发生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⒀总机构管理费的扣除。纳税人支付给总机构的与该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⒁国债利息收入的扣除。纳税人购买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⒂其他收入的扣除。包括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者,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外,其余则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
⒃亏损弥补的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根据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⑴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企业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应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步摊销。
⑵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应在其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⑶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⑷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⑸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被税务部门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项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⑹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⑺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用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⑻各种赞助支出。
⑼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我国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必须按照月份或者季度,先进行预缴,到年度终了再进行决算。至于是分月预缴还是分季度预缴,是由主管税务机关决定的。预缴的方法有两种:
(1)按本年一个月或一个季度实际的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数计算缴纳。
(2)以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按月或按季的平均计算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四、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虽然说实际上是由个人缴纳的,但是对于企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是由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实行代扣代缴的。所以,在纳税申报的时候,千万不要忘了申报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对于企业来说,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主要是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同样可以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申报方法与其他税种差不多。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招用新员工时,就要向主管税务机构提交收入支付信息,以便税务监督检查。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会计人员首先要搞清楚,发放给职工的所有工资薪金中,哪些是应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哪些是不用计算的。
(1)各种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根据规定,企业要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通常也称为五险一金。对于五险一金,职工个人通常也需要出一部分的费用。对于这些费用,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该怎么算呢?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比如:你公司职工小刘,2012年每月应发工资4800元、个人负担社会保险费300元,个人负担住房公积金500元。那么小刘该怎么计算个人所得税呢?
由于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所以,小刘的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等于4800-300-500-3500=500元,应交所得税=15元。
(2)各种奖金
职工的奖金种类繁多,有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实行“双薪制”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即13个月的工资)等等。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与个人月工资收入是否达到个税起征点3500元有直接关系。(这里的3500元,是指已经按国家规定扣除了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后的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通知》规定: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以及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收入全额分摊至12个月的数额确定适用税率,再按规定方法计算应缴税额。具体计税情况分为以下两种:
第一种情况: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且获取奖金的当月,个人的工资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500元)的,那么就要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照得出的数额找出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用奖金全额×税率-速算扣除数,这样就是最终需要缴纳的税款额。
比如:你公司员工张海华的年终奖金为24000元,当月工资为5000元。以24000除以12,其商数2000对应的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为:
24000*10%-105=2295(元),
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5000-3500)×10%-105=45(元),
因此,张海华当月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2295+45=2340(元)。
第二种情况: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税金额=全年一次性奖金-(3500-月工资)
个税应纳额=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税金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比如:张海华年终奖1万元,当月工资3000元,则10000-(3500-3000)=9500,以9500除以12,其商数791.66对应的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为:9500×3%=285(元)。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由于低于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张海华当月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285元。
注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于每一个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纳税人在一个年度内的不同月份分次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性质的收入,也只允许选择其中一次采用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计缴税款。
有些企业年终的时候会发现双薪,然后又有年终奖。那么,如果年终奖与年终双薪同月内发放,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呢?
根据规定,在同一个月内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和年终双薪的个税处理,将所发的双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合并除以12个月,找出对应税率,然后用这一数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税金额=全年一次性奖金+双薪
个税应纳额=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税金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比如:张海华的年终双薪和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同一个月内发放,年终奖金为10000元,年终发放双薪为3000元,当月工资为3000元,则(10000+3000+3000)-3500=12500除以12,商数1041.66对应的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为:12500×3%=375(元)。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由于低于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纳税人当月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375元。
除了年终奖等一次性发放的奖金之外,企业还可能会发放其他奖金,比如先进奖、考勤奖等。对于这些奖金,又应该怎么计算个人所得税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比如,企业职员张海华,每月取得基本工资3000元,2013年 1月取得年度先进职工奖1000元,季度奖5000元,加班奖300元,考勤奖200元。
那么,张海华1月份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3000+1000+5000+300+200-3500)×20%-555=645元;
(3)年金以及其它商业性保险
除了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有些福利待遇好的企业,还会为职工缴纳年金或者购买其它商业保险,这部分费用是否可以扣除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也就是说,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年金和商业保险,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而是应该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过节费
过节费是企业向雇员经常发放的项目,这部分收入究竟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呢?
根据我国的现行税法,过节费应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要全额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福利费
根据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福利费属于免纳个税的范畴,那么究竟哪些费用属于免税的福利费呢?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根据相关规定,上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在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此外,相关规定还指出,超过国家规定比例或基数提留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
这里要注意,一般意义上或是财务角度的福利费和税法上的福利费概念有区别,从税法上讲,只有符合相关明确规定的才能列入免征范围,近几年,我国个税征收政策逐渐细化,但很多模糊地带的收入项目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五、附加税的申报
对于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企业,还需要依法缴纳相关附加税费。所谓附加税,是“正税”的对称,也就是随正税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税。附加税以正税的存在和征收为前提和依据,它的纳税义务人与独立税相同,但是税率另有规定。目前,我国的附加税主要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都是依托于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只要企业缴纳了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就要另外缴纳流转税的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我国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而对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也就是说,只有需要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企业才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不需要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企业是不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另外,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也开始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较简单,计税方法基本上与“三税”一致,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比如,某企业2013年3月,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50000元,消费税为10000元。那么企业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际缴纳的增值税50000+实际缴纳的消费税10000)*7%=42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城建税是根据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不同层次的需要而设计的,实行分区域的差别比例税率,即按纳税人所在城市、县城或镇等不同的行政区域分别规定不同的比例税率。具体规定为: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这里称的“市”是指国务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市区”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辖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这里所称的“县城、镇”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城、县属镇(区级镇),县城、县属镇的范围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区域范围。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县属镇的,税率为1%。
纳税人在外地发生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按纳税发生地的适用税率计征城建税。
按照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与“三税”同时缴纳,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也与“三税”相同。比如,某施工企业所在地在A市,而本期它在B市承包工程,按规定应当就其工程结算收入在B市缴纳营业税,相应地,也应当在B市缴纳与营业税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企业应当在月度终了后在进行“三税”申报的同时,进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申报。对于以一个月为一期缴纳“三税”的施工企业,应当在缴纳当月全部“三税”税额时,同时按照纳税申报表确定的应纳税额全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对于按规定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缴纳“三税”的纳税人,要在按规定预缴“三税”的同时,预缴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费。主要是为了发展地方性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
凡是需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教育费附加的纳费义务人。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费依据的。目前,我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
企业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3%
比如,某企业2013年3月,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50000元,消费税为10000元。那么企业应交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50000+实际缴纳的消费税10000)*3%=1800元。
教育费附加是由纳税人在缴纳“三税”的同时缴纳的,所以,教育费附加的纳税期限分别与“三税”的纳税期限相一致。纳费人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应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机关根据分管税种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收。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按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地方税务局征收按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六、其他税费的申报
除了前面所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会计人员还需要根据税法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时限,如实申报缴纳各种税费,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印花税等等。
纳税申报要及时、如实。及时,要在税法规定的时限内纳税申报。如实,就是不能弄虚作假。如果没有及时、如实申报相关税费,就会面临税务处罚的危险。
有些税种,比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即使在一个纳税期内没有任何需要缴纳的税,也是一样需要进行纳税申报的,这种情况下的纳税申报,通常也被成为“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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