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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实施后相关部门所发布的后续规定
新准则实施后相关部门所发布的后续规定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会[2007]14号)
2.2007年2月1日发布的第1期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
3.2007年4月30日发布的第2期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
4.2008年1月21日发布的第3期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
5.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
6.关于做好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7]2号)
7.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通知(财会便[2007]5号)
8.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36号)
9.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通知(会协[2008]3号)
10.关于切实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报执行新会计准则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08]7号)
11、财会【2008】1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
12、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报告(2007)
13、关于我国上市公司2007年执行新会计准则情况的分析报告
第一部分:对2007年新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分析报告的解读
第二部分: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
第三部分:2007年年报需要重点关注的项目
第四部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第一部分:对2007年新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分析报告的解读
前言
2007年是我国上市公司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第一年。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作为资本市场的规则之一,对于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完善资本市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财政部会计司与有关方面通力合作,成立了新准则实施情况工作组,制定工作实施方案。
加强与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约谈。
建成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分析系统,组织强大的分析团队,采用“逐日盯市、逐户分析”的工作方式,跟踪分析了每一家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
经过5个多月的艰苦努力,形成了本分析报告。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经审计的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应于2008年4月30日前公开披露完毕。实际情况是,从2008年1月22日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公布首份2007年年报开始,截止2008年4月30日,除*ST威达(000603)和九发股份(600180)两家公司外,沪深两市合计1,570家上市公司(沪市861家,深市709家)公布了2007年年报,其中,非金融类上市公司1,543家,金融类上市公司27家,A+H股上市公司53家。
通过对上市公司公布的2007年年报进行全面深度分析表明,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实施平稳有效。
(一)上市公司较好地实现了企业会计准则从2006年末至2007年初的新旧转换
1.上市公司新旧准则转换总体情况
截至2008年4月30日,沪深两市1,570家上市公司中共有1,557家上市公司披露了《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其中沪市849家,深市708家。有13家上市公司没有披露相关数据。1,557家上市公司按照新准则调整后的2007年年初股东权益合计45,625.49亿元,2006年12月31日按旧准则(指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反映的股东权益合计41,486.64亿元,2007年初股东权益比旧准则股东权益净增加了1,002.67亿元(扣除少数股东权益后),增幅为2.42%。
分析表明,按照与国际趋同的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2007年年初净资产确认计量的结果,比按旧准则高出了2.42个百分点。
可见,上市公司在首次执行日(2007年1月1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较好地实现了新旧准则的转换和过渡。
2.年初股东权益调整增幅较大的项目分析
(1)“企业合并”项目
涉及166家上市公司,调增年初股东权益335.81亿元,占比为0.8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编制合并比较报表时,应视同参与合并各方在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即以目前的状态存在,因企业合并而增加的净资产在比较报表中调整了股东权益项下的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项目
涉及454家上市公司,调增年初股东权益795.04亿元,占比为1.92%。新准则规定这两类金融资产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年初股东权益,由于首次执行日我国股市处于较大幅度上涨时期,该项目所产生的调增股东权益金额较大,金融类上市公司尤为突出。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少数股东权益”项目涉及上市公司1,267家(占1,557家的81.37%),调增年初股东权益3,136.18亿元,占比为7.56%。
该项金额应当从股东权益合计中剔除,因为旧准则下“少数股东权益”在股东权益之外单独列示,新准则下“少数股东权益”包含在股东权益合计之内,属于报表项目列示变化导致的影响金额。
3.年初股东权益调整减幅较大的项目分
(1)“长期股权投资差额”项目涉及737家上市公司,调减年初股东权益 160.78亿元,占比为-0.39%。
根据新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差额余额,应当在首次执行日全部转销,相应减少了年初股东权益。
(2)“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辞退补偿”项目涉及149家上市公司,调减年初股东权益114.39亿元,占比为-0.28%。根据新准则规定,公司应当对首次执行日之前符合辞退福利确认条件应给予的补偿进行预计,减少年初股东权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二)上市公司实现新旧准则转换后,即按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全面执行,总体运行平稳
1.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增长及因素分
1,570家上市公司2007年实现利润总额和净利 润分别为13,634.02亿元和10,117.64亿元,2006年分别为9,201.22亿元和6,765.08亿元,利润总额增加了4,432.80亿元,净利润增加了3,352.5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了48.18%和49.56%。有关情况如表2所示。
首先:营业利润
引起上市公司2007年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增长的主要因素是营业利润。
1,570家上市公司实现营业利润合计为13,148.16亿元,比2006年增加了4,091.90亿元,增幅为45.18%,占利润总额的96.44%。如按扣除投资收益的营业利润计算,仍占利润总额的74.80%。营业利润增长是决定上市公司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增长的主要因素,营业利润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所得,反映上市公司2007年经营业绩的增长,属于正常的经济增长态势。
其次:投资收益
1,570家上市公司实现投资收益合计为2,950.50亿元,比2006年增加了1,780.44亿元,增幅为152.17%,占利润总额的21.64%。引起投资收益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上市公司2007年内出售投资实现的收益。
1,570家公司出售投资实现收益2,547.57亿元,占利润总额的18.69%,比2006年增加了1,581.76亿元,增幅为163.78%。
出售投资实现的收益具有一次性特点,仅影响2007年当期,对上市公司的业绩不具有可持续性。
因此,实业类上市公司应当做好主业经营,才能做到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财富不断增长;否则,属于社会财富重新分配。
第三:营业外收支
除营业利润外,1,570家上市公司营业外收支净额合计为485.86亿元,比2006年增加了340.90亿元,增幅为235.16%,占利润总额的3.56%。
营业外收入主要源于债务重组、捐赠、政府补助及处置长期资产利得。
营业外收支净额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是非经常性的。
小结:
以上分析表明,上市公司利润总额和净利润的增长主要源于营业利润,从而奠定了2007年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增长的基础。同时,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增长中的某些因素,如出售股票收益、债务重组利得和捐赠等,值得关注和进一步研究。
一、上市公司2008年报披露基本情况怎样?
答:据初步统计,1624家上市公司从营业规模看,营业收入共计113,024亿元,按年度同比增长16.77%。从实现利润及其构成上看,1,370家上市公司实现盈利,占全部上市公司数量的84.36%,254家上市公司亏损,与2007年相比亏损面扩大了7.99%,亏盈相抵后,实现净利润数为8,208亿元,按年度同比减少16.82%。其中:
投资收益2,126亿元,按年度同比减少33.59%;
资产减值损失为3,963亿元,约为2007年的2.5倍;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与去年同期相比由盈利转为亏损,亏损额为500亿元。
从盈利能力看,平均每股收益0.34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1.53%,按年度分别同比下降20.93%和22.52%。
从现金流上看,2008年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入为26,211亿元,按年度同比增长40.28%,约为当年净利润的3倍。
从年报审计意见类型上看,1624家上市公司中,1511家公司的审计报告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占全部公司的93.04%;
77家公司审计报告为带强调事项段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占比4.74%;
17家公司审计报告为保留意见,占比1.05%;
19家公司审计报告为无法表示意见,占比1.17%。
非标准无保留意见主要涉及持续经营能力、立案稽查、诉讼事项、重大对外投资、大股东占款无法收回等事项。
2.净资产增长及其因素分析
1,570家上市公司2007年12月31日净资产合计为68,389.71亿元,2006年净资产合计为52,221.07亿元,同比增加了16,169.38亿元,增幅为30.96%。净资产收益率也高于去年同期水平(12.95%),达到了14.79%。有关情况如表3所示。
引起净资产增长的主要因素:
一是上市公司2007年新发或增发股票实现的股票溢价收入等原因增加了资本公积6,510.55亿元,占到净资产增加额的40.25%,表明2007年IPO公司较多,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所占比重较大。
二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增加了净资产,同比增加了1,491.23亿元,占净资产增加额的9.22%。表明上市公司2007年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股票价格大幅上涨,导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
三是上市公司2007年实现的净利润增加了净资产,反映公司通过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创造的财富,同比增加了3,352.56亿元,占到净资产增加额的20.73%。
(三)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2007年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内地与香港披露的年报差异基本消除
在1,570家上市公司中,共有53家上市公司同时在香港发行了H股,这些公司除了按企业会计准则在A股市场披露了年报外,同时按照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在H股市场提供年报。
1.A+H股上市公司年报净利润比较
53家A+H股上市公司2007年按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报告的净利润为6,488.51亿元,按企业会计准则报告的净利润为6,198.08亿元,差额为290.43亿元,净利润差异率为4.69%;其中,净利润完全无差异的有6家上市公司,分别为招商银行(600036)、创业环保(600874)、中海油服(601808)、建设银行(601939)、中兴通讯(000063)和经纬纺机(000666)。
2.A+H股上市公司年报净资产比较
53家A+H股上市公司2007年按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报告的净资产为39,335.31亿元,按企业会计准则报告的净资产为38,248.58亿元,差额为1,086.73亿元,净资产差异率为2.84%;其中,净资产完全无差异的有10家上市公司,分别为中海发展(600026)、招商银行(600036)、青岛啤酒(600600)、广船国际(600685)、创业环保(600874)、中国铁建(601186)、中海油服(601808)、建设银行(601939)、中兴通讯(000063)和经纬纺机(000666)。
3.A+H股上市公司现存差异分析
根据53家A+H股上市公司的年报显示,导致A+H股上市公司净利润和净资产现存差异的主要因素如下:
一是、企业改制资产评估产生的差异。
涉及36家上市公司。按照内地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公司制改制时对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为基础确认为相关资产和负债的认定成本;在H股报告中,有的调整为改制前原账面价值,有的按照重估价报告。由此形成两地市场财务报告中净资产差异合计为144.62亿元,占差异总额的13.31%。
二是、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差异。
涉及15家上市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类似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选择采用购买法。公司在两地采用的会计政策不一致,由此形成两地市场财务报告中净利润差异合计为4.38亿元,占差异总额的1.51%。
三是、资产折耗方法产生的差异。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特定企业的油气资产应当采用产量法或年限平均法计提折耗。在实际执行中,公司A股报告中采用了年限平均法计提油气资产折耗,在H股报告中则采用了产量法计提折耗。
在上述因素形成的A+H股上市公司年报差异中,如果剔除其中两家公司现存差异后,净利润差额由290.43亿元缩小到65.45亿元,净利润差异率也由4.69%缩小到1.46%;净资产差额由1,086.72亿元缩小到121.09亿元,净资产差异率由2.84%缩小到0.43%。
分析表明,上市公司2007年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A+H股上市公司境内外差异基本消除,从而验证了两地准则等效的成果。
(四)进一步对企业会计准则具体项目执行情况分析,表明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得到了有效实施
企业会计准则包括38项具体准则,其中新修订的准则16项,新制定的准则22项,涵盖了会计实务中目前已经发生或者能够预见到的经济业务事项。
通过对38项具体准则进行逐项深度分析,进一步表明了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平稳有效实施的结论。限于篇幅,我们在此仅举例说明以下具体准则项目的执行情况:
1.存货准则
存货准则是一项新修订的准则。
1,570家上市公司中有1,541家上市公司发生存货业务,占1,570家的98.15%;发生存货业务的公司均按照准则规定取消了后进先出法。
其中,1,521家公司遵循了准则规定的方法并披露了采用的计价方法、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用于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等信息,占1,570家的96.87%。
2.投资性房地产准则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是一项新准则。1,570家上市公司中,存在投资性房地产的有630家上市公司,占1,570家的40.13%。这些公司绝大多数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了成本计量模式。
仅18家上市公司(占有此类业务公司数的2.86%)采用公允价值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为22.79亿元,占有此类业务18家公司净利润的2.61%,占1,570家上市公司净利润的0.23%。
根据上述18家公司披露的年报,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主要有房地产评估价格(10家上市公司)、第三方调查报告(2家上市公司)、与拟购买方初步商定的谈判价下限(1家上市公司)及参考同类同条件房地产的市场价格(2家上市公司)等。这些公允价值的运用尚需进一步研究。另有3家上市公司未披露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具体确定方法。
3.固定资产准则
固定资产准则是一项新修订的准则。1,570家上市公司中,有9家上市公司根据准则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了弃置费用86.80亿元,占9家上市公司资产总额的0.48%,占9家上市公司固定资产总额的1.36%。其中,3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弃置费用按折现值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4.无形资产准则
无形资产准则是一项新修订的准则。上市公司年报显示,1,570家上市公司中,有30家上市公司披露了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商标权(46%)、特许经营权(27%)、非专利技术(17%)。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未发生减值。
1,570家上市公司中,有137家上市公司发生了开发支出,主要集中在机械制造、医药及电子信息业,占1,570家的6.69%;85%的公司披露了开发支出资本化的条件。
5.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是一项新修订的准则。
1,570家上市公司中,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有40家上市公司。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大都采用了评估价格作为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
该类交易产生损益的有32家上市公司,占有此类交易公司数的80%;未产生损益的有8家上市公司,占有此类交易公司数的20%。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损益的32家上市公司中,产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的有21家上市公司,比例为65.62%;产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的有11家上市公司,比例为34.38%。
6.资产减值准则
资产减值准则是一项新准则。
1,570家上市公司中,有692家上市公司(占1,570家的44.08%)披露了对长期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其中,161家上市公司根据本公司情况披露了各项资产减值的迹象,占1,570家的10.25%。702家上市公司披露了确定资产减值时对资产组进行了认定。也发现有极少公司转回长期资产减值损失的情况。1,152家上市公司披露了长期资产可收回金额的确定依据。多数上市公司披露了长期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预计的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涵盖期间和折现率等信息。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主要是长期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
451家上市公司(占1,570家的28.73%)存在商誉,其中,373家上市公司(占有此类业务公司数的82.71%)对商誉进行了减值测试。
7.职工薪酬准则 职工薪酬准则是一项新准则。
1,570家上市公司年报显示,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构成了上市公司职工薪酬的最主要部分,占2007年确认的职工薪酬总额的72.55%。
1,538家上市公司披露了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信息,占1,570家的97.96%。
1,513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应付五险(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信息,占1,570家的96.37%。
1,328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占1,570家的84.59%。
463家上市公司披露了辞退福利的信息,占1,570家的29.49%。
158家上市公司披露了为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的信息,占1,570家的10.06%;
极少公司还披露了非货币性福利的计算依据。
8.股份支付准则 股份支付准则是一项新准则。
1,570家上市公司中,41家上市公司在2007年度实施了股份支付计划。股份支付的授予对象多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业务骨干。2007年,41家上市公司因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确认的费用总额为28.06 亿元,因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确认的费用总额为18.92亿元。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有33家,其中,以限制性股票作为支付工具的有4家,以股票期权作为支付工具的有11家,另有19家未披露具体类型(有1家同时具备两种支付工具)。23家上市公司明确披露了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有11家,其中,以模拟股票作为支付工具的有2家,以现金股票增值权作为支付工具的有7家,有2家未披露具体支付类型。
41家实施股份支付计划的上市公司中,以服务期限作为可行权条件的有1家,以非市场条件作为可行权条件的有19家,其余未明确披露可行权条件。
分析发现,有的股份支付计划在实施中,对设定的业绩条件作了较大调整,值得关注。
9.债务重组准则 债务重组准则是一项新修订的准则。
1,570家上市公司中,316家上市公司发生了债务重组,占1,570家的20.13%。因债务重组产生的营业外收支净额为130.04亿元,占1,570家上市公司净利润的1.29%,其中,229家上市公司作为债务人获得了债务重组收益133.00亿元,82家上市公司作为债权人因让步产生债务重组损失2.96亿元。
316家上市公司中多数都披露了债务重组对营业外收支的影响金额,但披露债务重组具体内容的详尽程度各不相同。少数上市公司披露了债务重组过程中公允价值的取得方式。个别公司债务重组利得较大,值得关注。
10.或有事项准则 或有事项准则是一项新修订的准则。
1,570家上市公司中,有982家上市公司披露了或有事项,占1,570家的62.55%,其中,存在或有负债的有905家上市公司,存在或有资产的有138家上市公司。
287家上市公司存在预计负债,占1,570家的18.28%,2007年确认的预计负债总额为148.50亿元,其中,对担保事项确认预计负债最多,占到14.99%;因产品质量保证确认的预计负债占8.59%;因未决诉讼确认的预计负债占3.59%;因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确认的预计负债占0.33%;因承担的重组义务确认的预计负债占0.03%。
11.借款费用准则 借款费用准则是一项新修订的准则。
在1,570家上市公司中,有473家上市公司存在借款费用资本化,占1,570家的30.13%。
其中,固定资产资本化借款费用的有2家;
在建工程资本化借款费用的有390家;
存货资本化借款费用的有86家;
投资性房地产和无形资产资本化借款费用的分别为1家和3家。
473家上市公司中,有214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率。
12.所得税准则 所得税准则是一项新准则。
1,570家上市公司中,有1,041家上市公司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占1,570家的89.24%;752家上市公司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负债,占1,570家的47.90%;
244家上市公司确认了与所有者权益项目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占1,570家的15.54%,其中,与所有者权益相关的主要项目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26家上市公司因此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218家上市公司因此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负债。
2007年上市公司年报显示,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对递延所得税资产总额的影响达79.10%。
固定资产折旧对递延所得税负债总额的影响为33%;
与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对递延所得税负债总额的影响分别为1%、13%、0.001%。
1,546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当期所得税费用(收益)的主要组成部分,占1,570家的98.47%;
1,422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当期所得税费用(收益)与会计利润关系的说明,占1,570家的90.57%。
424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当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的金额,占1,570家的27.01%。
1,491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涉及的资产、负债的类别、确认金额和确认依据,占1,570家的94.97%。
13.企业合并准则 企业合并准则是一项新准则。
1,570家上市公司中,411家上市公司按照准则规定将企业合并分类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其中,披露了企业合并类型判定依据的有348家上市公司,有63家上市公司未明确披露企业合并类型的判定依据。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186家上市公司中,184家上市公司明确指出以账面价值为计量基础。存在交易价差的有 112家上市公司,占有此类交易公司数的60.22%,其中,投资成本大于所享有被合并方净资产账面价值份额的有71家上市公司,投资成本小于享有被合并方净资产账面价值份额的有41家上市公司。2007年发生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并入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的有133家上市公司,总额为212.29亿元,占有此类交易公司净利润总额的5.82%。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上市公司全部采用了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57.89%的上市公司披露了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发生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上市公司中,119家上市公司形成了商誉,金额为74.96亿元,占119家公司净资产的0.50%、资产总额的0.06%,各公司均按准则规定不再对商誉进行摊销,改为期末进行减值测试;
因投资成本(购买成本)小于所占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而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有72家上市公司,总额为18.31亿元,占发生该类交易公司利润总额的4.66%。
14.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是一项新准则。
1,570家上市公司按照准则规定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进行了分类,并在附注中进行了披露。其中:
353家上市公司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合计4,894.29亿元,占1,570家上市公司资产总额的1.17%;
142家上市公司存在持有至到期投资,合计41,008.02亿元,占1,570家上市公司资产总额的9.84%;
419家上市公司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合计32,083.29亿元,占1,570家上市公司资产总额的7.70%,
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为1,491.23亿元,占1,570家上市公司股东权益总额的2.18%。
15.每股收益准则 每股收益准则是一项新准则。
1,570家上市公司全部列报了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均在附注中披露了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
1,570家上市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平均为0.3579元/股,稀释每股收益平均为0.3479元/股。
小结:
从38项具体准则执行情况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具体准则在1,570家上市公司中得到了普遍应用,
上市公司能够较为恰当地选择会计政策和做出会计估计,
并按各项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规定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
(五)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出具的标准审计意见的数量和比例明显地超过了2006年,也表明企业会计准则在上市公司较好地实现了新旧转换和平稳有效实施
1,570家上市公司中,有1,464家公司的年报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审计意见,占比为93.25%,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仅有106家,占比为6.75%。同时,由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99家上市公司中,仅有1家被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意见。
根据财政部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2007年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新准则编制并披露《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也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分析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从另一角度得出了新准则在上市公司较好地实现了新旧转换和平稳有效实施的结论。
第二部分: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
导言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成立了“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专家工作组由财政部(会计司)、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专家工作组将定期召开会议,针对企业在执行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过程中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向社会公布,以便及时指导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方面正确地理解和执行新会计准则。
第一号专家工作组意见
一、 问:如何认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答: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进行判断。通常情况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发生在同一企业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合并。除此之外,一般不作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二、问:企业持有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首次执行日及执行新会计准则后,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及投资准则(以下简称“原制度”)核算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余额如何处理? 答:企业持有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原制度核算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余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上述对子公司投资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余额,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区别情况处理: (一)企业无法可靠确定购买日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的,应将按原制度核算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余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商誉列示
(二)企业能够可靠确定购买日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等的公允价值的,应将属于因购买日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已摊销金额后在首次执行日的余额,按合理的方法分摊至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并在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的剩余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有关折旧或摊销计入合并利润表相关的投资收益项目;无法将该余额分摊至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可在原股权投资差额的剩余摊销年限内平均摊销,计入合并利润表相关的投资收益项目,尚未摊销完毕的余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其他非流动资产”列示。 企业合并成本大于购买日应享有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的余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商誉列示。
三、问:首次执行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如何确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税率变动时如何处理? 答:在首次执行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以现行国家有关税收法规为基础确定适用税率。 未来期间适用税率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新的税率对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调整,有关调整金额计入变更当期的所得税费用等。
四、问: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的安全费在首次执行日以及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如何处理? 答: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的安全费余额在首次执行日不予调整,即原记入“长期应付款”科目的安全费在首次执行日的余额不变。 执行新会计准则后,企业应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安全费,计入生产成本,同时确认为负债,记入“长期应付款”科目。 企业在未来期间使用已计提的安全费时,冲减长期应付款。如能确定有关支出最终将形成固定资产的,应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待有关安全项目完工后,结转为固定资产;同时,按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该项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五、问:上市公司在清欠过程中,控股股东通过放弃持有的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抵偿其对上市公司的债务,上市公司作为减资的,会计上应当如何处理? 答: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分别进行以下处理: (一)上市公司取得控股股东用于抵偿债务的股权按照法定程序减资的,在办理有关的减资手续后,应当按照减资比例减少股本,所清偿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与减少的股本之间的差额,相应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应当冲减留存收益。 (二)控股股东以持有的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抵偿其对上市公司债务,应冲减的抵债股权的账面价值与偿付的应付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六、问:首次执行日,企业原确认的股权分置流通权余额如何处理? 答:(一)股权分置流通权余额的处理 首次执行日,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形成的股权分置流通权的余额,属于与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以及与仍处于限售期的权益性投资相关的,应当全额转至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除此之外,首次执行日应将其余额及相关的权益性投资账面价值一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划分,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融资产,在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其中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调整了首次执行日的留存收益后,应同时将该差额自留存收益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二)2007年1月1日以后,企业根据经批准的股权分置方案,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流通权,应当计入与其相关的长期股权投资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再单设“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进行核算
七、问:保险公司分红保险和万能寿险账户中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如何处理? 答:对保险公司经营的分红保险和万能寿险账户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采用合理的方法将归属于保单持有人的部分确认为有关负债,将归属于公司股东的部分确认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采用合理的方法将归属于保单持有人的部分确认为有关负债,将归属于公司股东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八、问:企业自其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处购买股权应如何进行处理? 答:企业自其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处购买股权,应区别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处理: (一)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二)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应以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金额反映。 因购买少数股权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新取得的股权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子公司在交易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商誉列示。 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新取得的股权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除确认为商誉的部分以外,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第四条 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三)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四)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
(五)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确定。
九、问:企业将消耗性生物资产或生产性生物资产转换为公益性生物资产,应如何进行结转? 答:企业将消耗性生物资产或生产性生物资产转换为公益性生物资产时,应当按照相关准则规定,考虑其是否发生减值,发生减值的,应当首先计提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并以计提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作为公益性生物资产的入账价值。
十、问:原同时按照国内会计准则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财务报告的B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日如何衔接? 答:原同时按照国内会计准则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日根据取得的相关信息、能够对因会计政策变更所涉及的有关交易和事项进行追溯调整的,如持有至到期投资、借款费用等,以追溯调整后的结果作为首次执行日的余额。 未发行B股、H股的金融企业可比照处理。
第二号专家工作组意见
一、问:如何正确地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答: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在符合新准则规定的条件下,才允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所在地”一般是指投资性房地产所在的大中型城市的城区。
二是企业能够从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同类或类似的房地产”,对建筑物而言,是指所处地理位置和地理环境相同、性质相同、结构类型相同或相近、新旧程度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状况相同或相近的建筑物;对土地使用权而言,是指同一城区、同一位置区域、所处地理环境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状况相同或相近的土地。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得采用公允价值模式。
二、问:如何正确地根据辞退福利计划确认和计量应付职工薪酬?
答:(一)辞退福利是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或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辞退福利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确认预计负债:
1.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等。
辞退计划或建议应当经过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批准,除因付款程序等原因使部分付款推迟至一年以上外,辞退工作一般应当在一年内实施完毕。
2.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二)企业如有实施的职工内部退休计划,虽然职工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由于这部分职工未来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承诺提供实质上类似于辞退福利的补偿,符合上述辞退福利计划确认预计负债条件的,比照辞退福利处理。企业应当将自职工停止提供服务日至正常退休日的期间拟支付的内退人员工资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不得在职工内退后各期分期确认因支付内退职工工资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产生的义务。
(三)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实施完毕、补偿款项超过一年支付的辞退计划(含内退计划),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进行计量,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折现后的金额与实际应支付的辞退福利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以后各期实际支付辞退福利款项时计入财务费用。应付辞退福利款项与其折现后金额相差不大的,也可不予折现。
三、问:如何正确地进行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分类和会计处理?
答: 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通常情况下,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应当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活跃的市场上有报价且持有期限较短,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企业购入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金融资产的,可以归为此类。
相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而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不明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应当按其公允价值以及交易费用之和入账,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非暂时性下跌,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一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实现的利息或现金股利,也应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管理层在取得金融资产时,应当正确地进行分类,不得随意变更。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分类情况,应当以正式书面文件记录,并在附注中加以说明。
四、问:企业应当采用何种税率计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答: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适用税率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暂时性差异预计转回期间执行的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在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时,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这些暂时性差异预计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转回的,应当按照新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对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原确认时产生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以外,其他情况下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调整金额,应当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
五、问:企业按原制度核算的资本公积执行新准则后应当如何处理?
答:企业按照原制度核算的资本公积,执行新准则后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原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执行新准则后仍应作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进行核算。
(二)原资本公积中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其他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变动产生的股权投资准备,执行新准则后应当转入新准则下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三)原资本公积中除上述以外的项目,包括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关联交易差价、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的份额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等,执行新准则后应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中单设“原制度资本公积转入”进行核算,该部分金额在执行新准则后,可用于增资、冲减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合并差额等。
六、问:售后租回交易中,资产售价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如何处理?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如提供免租期、承担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等,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如何处理?
答:(一)售后租回交易中,资产售价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记入“递延收益”科目,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记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应按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记入“递延收益”科目的金额,应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租金费用的调整。但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资产售价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
2.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出租人应将该费用自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承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费用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费用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七、问: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是否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母公司对于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未确认投资损失,执行新准则后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如何列报?
答:(一)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按照适用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及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除外。
(二)执行新准则后,母公司对于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未确认投资损失,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冲减未分配利润,不再单独作为“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列报。
企业在编制执行新准则后的首份报表时,对于比较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金额,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相应冲减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分配利润”项目和合并利润表中的“净利润”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项目。
八、问: 2007年7月1日起执行新准则的证券投资基金,其持有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及实现的收入、发生的费用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编制财务报告?如何实现新旧转换?
答: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属于独立的会计主体,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收入和费用等,应当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
(一)基金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承担的金融负债,通常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初始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以及取得时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基金持有的除上述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之外的其他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等,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规定处理。
基金涉及金融资产转移和套期保值的,应当分别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二)基金的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是指基金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实收基金、未分配利润等。在基金募集、申购、转换转入、基金红利再投资等时,应当增加相应的实收基金;在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等时,应当减少相应的实收基金。基金在期末应当根据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或亏损)增加(或减少)未分配利润;根据利润分配数,减少未分配利润。
(三)基金应当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并按照所附的报表格式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基金财务报告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基金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自行设置相关会计科目。附注的编制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及其应用指南等规定。
(四)基金在新旧转换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在首次执行日,基金应当对所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项目按照新准则进行重新分类、确认和计量,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
因首次执行新准则而导致会计政策发生变更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根据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金额和列报前期的比较数据也应一并调整。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在首次执行日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五)其他类似基金或类似于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的产品(除企业年金基金),比照本意见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
一、企业在编制年报时,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金额是否要进一步复核?原同时按照国内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日如何调整? 答:企业在编制首份年报时,应当对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账面余额进行复核,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附注中以列表形式披露年初所有者权益的调节过程以及作出修正的项目、影响金额及其原因。
原同时按照国内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日根据取得的相关信息,能够对因会计政策变更所涉及的交易或事项的处理结果进行追溯调整的,以追溯调整后的结果作为首次执行日的余额。
二、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境内不存在且受相关法律法规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见,企业会计准则未作规范的,如何进行处理?答: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境内不存在且受法律法规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见,企业会计准则未作出规范的,可以将境外子公司已经进行的会计处理结果,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原则下,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调整后,并入境内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
三、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以及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发生的融资费用应当如何处理?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如提供免租期或承担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等,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如何处理?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建造合同发生的相关费用如何处理?答:(一)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应当资本化,在整个经营租赁期间内按照与确认租金收入相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中发生的融资费用应予资本化或是费用化,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计量。
(二)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1.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2.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出租人应将该费用自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承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费用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费用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三)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合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且合同很可能订立的,应当予以归集,待取得合同时计入合同成本;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四、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当在满足何种条件时确认为权益工具?答:企业将发行的金融工具确认为权益性工具,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二)该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如为非衍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非固定数量的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只能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换取固定数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其中,所指的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通过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
五、嵌入保险合同或嵌入租赁合同中的衍生工具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嵌入衍生工具相关的混合工具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同时满足有关条件的,该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从混合工具中分拆,作为单独的衍生工具处理。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嵌入在保险合同中的衍生工具,除非该嵌入衍生工具本身属于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如果投保人在持有保险合同期间,拥有以固定金额或是以固定金额和相应利率确定的金额退还保险合同选择权的,即使其行权价格与主保险合同负债的账面价值不同,保险人也不应将该选择权从保险合同中分拆,仍按保险合同进行处理。
但是,如果退保价值随同某金融变量或者某一与合同一方不特定相关的非金融变量的变动而变化,嵌入保险合同中的卖出选择权或现金退保选择权,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如果持有人实施卖出选择权或现金退保选择权的能力取决于上述变量变动的,嵌入保险合同中的卖出选择权或现金退保选择权,也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嵌入租赁合同中的衍生工具,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处理。
六、企业如有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如何进行确认和计量?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对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使该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反映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但不得超过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该项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原账面价值高于调整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划分为持有待售:
一是企业已经就处置该非流动资产作出决议;
二是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
三是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
符合持有待售条件的无形资产等其他非流动资产,比照上述原则处理,但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保险合同中产生的合同权利。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处置组,处置组是指作为整体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处置的一组资产。
七、企业在确认由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时,对于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应当如何处理?
首次执行日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计算投资损益时如何进行调整?
企业在首次执行日前持有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取得子公司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如何处理?
(一)企业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在按持股比例等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
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
投资企业对于纳入其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也应当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
投资企业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存在与该投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还应扣除按原剩余期限直线摊销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确认投资损益。 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照规定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确认应收股利,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二)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以前已经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在首次执行日进行追溯调整,视同该子公司自最初即采用成本法核算。
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应当按照子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应分得的部分,确认投资收益。
八、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如何进行处理?答: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在重大影响以上的股权,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资本公积。
九、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是否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母公司对于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的未确认投资损失,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如何列报?答:(一)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所属纳税主体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及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除外。(二)执行新会计准则后,母公司对于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的未确认投资损失,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冲减未分配利润,不再单独作为“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列报。
十、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资产、负债,应当如何进行确认和计量?答:企业引入新股东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资产、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以改制时确定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持续核算的结果并入控股股东的合并财务报表。改制企业的控股股东在确认对股份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为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及相关费用之和 。
第三号专家工作组意见
一、问: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持有的限售股权,下同)且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且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 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除非满足该准则规定条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且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企业应当在首次执行日进行追溯调整。
企业在确定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公允价值时,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根据活跃市场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估值技术应当是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采用估值技术时应当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金融工具定价时所使用的所有市场参数。
上市公司限售股权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以其公开交易的流通股股票的公开报价为基础确定,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该公开报价不是公允价值的,应当对该公开报价作适当调整,以确定其公允价值。
二、问: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其认股权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发行的认股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有关权益工具定义及其确认与计量规定的,应当确认为一项权益工具(资本公积),并以发行价格减去不附认股权且其他条件相同的公司债券公允价值后的净额进行计量。
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三、问: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之前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如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进行追溯调整?
答: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会[2007]14号)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视同该子公司自取得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其原账面核算的成本、原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按照权益法确认的损益调整及股权投资准备等均进行追溯调整
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在公司设立时已折合为股本或实收资本等资本性项目的,有关追溯调整应以公司设立时为限,即对于公司设立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已折成股份或折成资本的不再追溯调整。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也应采用上述同一原则处理。
首次执行日之前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对其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按照2007年2月1日发布的专家工作组意见执行。
首次执行日按照上述原则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调整后,相关调整情况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四、问: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建的,有关资产、负债的价值如何确定?
答:国有企业经批准进行公司制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会[2007]14号)的规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负债。国有企业经批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比照上述原则处理。
五、问:证券投资基金、信托项目以及其他类似基金、产品等,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证券投资基金、信托项目以及其他类似基金、产品等需要单独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属于独立的会计主体,均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及有关专家工作组意见,对该主体的各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净资产)、收入、费用和利润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一、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如何运用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答:内地企业会计准则和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实现等效后,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除部分长期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以及关联方披露两项差异外,对于同一交易事项,应当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运用相同的会计估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
二、企业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拥有对子公司的股权应当如何处理?企业或其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的,相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应当如何调整?
答:(一)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上述规定仅适用于本规定发布之后发生的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交易,之前已经发生的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交易未按照上述原则处理的,不予追溯调整。
(二)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的,应以经评估确认的资产、负债价值作为认定成本,该成本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企业的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的,母公司通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相关规定确定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该成本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
三、企业对于合营企业是否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投资企业对于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不应采用比例合并法。但是,如果根据有关章程、协议等,表明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应当将被投资单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四、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其认股权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其认股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有关权益工具定义的,应当按照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减去不附认股权且其他条件相同的公司债券公允价值后的差额,确认一项权益工具(资本公积)。
企业对于本规定发布之前已经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五、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如何处理?
答: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本规定涉及的BOT业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
2.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以下简称合同投资方)。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
3.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作出约定,同时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与BOT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
1.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1)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2)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
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2.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三)按照合同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
(四)按照特许经营权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应提供不止一项服务(如既提供基础设施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经营服务)的,各项服务能够单独区分时,其收取或应收的对价应当按照各项服务的相对公允价值比例分配给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
(六)在BOT业务中,授予方可能向项目公司提供除基础设施以外其他的资产,如果该资产构成授予方应付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不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项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资产时,应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未提供与获取该资产相关的服务前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本规定发布前,企业已经进行的BOT项目,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进行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以与BOT业务相关的资产、负债在所列报最早期间期初的账面价值为基础重新分类,作为无形资产或是金融资产,同时进行减值测试;在列报的最早期间期初进行减值测试不切实可行的,应在当期期初进行减值测试。
六、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的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售后租回交易如果不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低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但若该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时,有关损失应予以递延(递延收益),并按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如果售价大于公允价值,其大于公允价值的部分应计入递延收益,并在租赁期内分摊。
第三部分:2007年年报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政部
2007年年报需要关注的重点项目
一、新会计准则实施对上市公司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和资本市场的积极作用。
二、财务报表有关项目波动分析
(一)营业收入,重点关注营业收入的构成及其异常变动原因、是否存在分期收款销售情况等。
(二)投资收益,重点关注处置投资实现的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及其异常变动原因等。
(三)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重点关注交易性金融资产及负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因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损益及其异常变动原因、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等。
(四)资产减值损失,重点关注资产减值损失的构成及其变动原因,包括对商誉及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是否计提减值准备、各项资产减值损失的计提基础等。
(五)所得税费用,重点关注递延所得税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金额、所得税费用(收益)与会计利润的关系等。
(六)营业外收支,重点关注债务重组利得或损失、政府补助
(七)金融资产的分类基础及持有金融资产的具体分类情况。
(八)特殊交易的会计政策选择,如当期发生企业合并的,对企业合并类型的判断基础。
(九)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其合并范围当期是否发生变化及其变化原因。
(十)其他产生净资产变动较大的项目及其变动原因。
二、关于切实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报执行新会计准则监管工作的通知 —证监会
切实加强对2007年度财务报告重点领域的监管
(一)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计量和信息披露 各单位应督促上市公司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和信息披露,谨慎、合理地确定公允价值。
应重点关注公允价值的确定原则、程序、方法及相关信息披露,特别关注上市公司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重要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项目计量时,是否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通过自活跃市场获取价格信息等方法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关注上市公司是否谨慎选用估值模型和相关计算参数,并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二)正确编制2007年1月1日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确定2007年度期初余额 各单位应督促上市公司按照《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36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会[2007]14号)等文件要求复核2007年1月1日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将其与2006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原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进行对比并披露修正的项目、金额和原因(格式请详见附件),若无变化也应做出说明,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2007年度期初余额。
其中,原同时按照国内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日根据取得的相关信息,能够对因会计政策变更所涉及的交易或事项的处理结果进行追溯调整的,以追溯调整后的结果作为首次执行日的余额。
2006年12月31日股东权益 2007年报披露数 2006年报原披露数 差异 原因说明
(原会计准则)
1、长期股权投资差额
其中: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差额
其他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贷方差额
2、拟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3、因预计资产弃置费用应补提的以前年度折旧等
4、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辞退补偿
5、股份支付
6、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重组义务
7、企业合并
其中: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商誉的账面价值
根据新准则计提的商誉减值准备
8、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9、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10、金融工具分拆增加的权益
11、衍生金融工具
12、所得税
13、少数股东权益
14、B股、H股等上市公司特别追溯调整
15 、 其他
(三)督促上市公司认真分析长期资产减值迹象,足额计提长期资产减值准备 各单位应督促上市公司密切关注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长期资产项目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对存在减值迹象的长期资产进行减值测试。
其中,对于商誉、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均应进行减值测试。
对于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长期资产,应关注上市公司是否足额计提减值准备,防止由于资产价值高估而导致利润虚增。
(四)合理估计股份支付相关的参数,正确计量并披露相应员工激励费用 对于上市公司已经开始实施的高管人员激励计划,各单位应督促上市公司区别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足额确认成本、费用。
对股份支付协议的基本情况、使用的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过程中采用的计算参数以及选定依据和理由等进行充分披露。
(五)谨慎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足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各单位应关注上市公司在确认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时,是否严格遵循准则中规定的确认条件,以有关暂时性差异预计转回期间很可能获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其中,在确认与未弥补亏损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向证券监管机构和审计师提供充分、适当的书面证据,说明上市公司在税法规定的可弥补亏损有效期内,能够实现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或通过其他税务计划能够转回上述暂时性差异,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详细披露。
此外,应督促上市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各单位还应重点关注交易性金融资产等项目,督促上市公司足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六)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确定合并报表范围,正确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各单位应要求上市公司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报表范围,并将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特殊行业的子公司、小规模子公司和特殊目的主体等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各单位应关注上市公司对合并范围内公司之间的交易是否进行充分抵销,将上市公司(包括纳入其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会[2007]14号)的相关规定予以抵销,并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
(七)要求上市公司建立金融工具相关的管理决策流程,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对金融资产、金融负债进行分类和会计处理 各单位应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分类、公允价值确定相关的决策机制、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进行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并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分类和会计处理,其中,在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时,应当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进行分类,不得随意变更。
(八)充分披露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各单位应重点关注关联方关系的认定、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公允、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情况,以及对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充分性等问题,防止上市公司利用不公允的关联交易操纵利润。对于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各单位应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
(九)严格划分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谨慎选择后续计量方法 各单位应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初始确认,并谨慎选择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方法。上市公司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在符合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但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对于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和方法,以及对活跃市价进行调整的相关信息。
(十)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对职工福利费进行新旧衔接,正确核算职工薪酬各单位应督促上市公司在首次执行日将职工福利费余额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和当期职工福利计划确定当期应确认的职工福利费,自转入应付职工薪酬的福利费余额中列支,原转入应付职工薪酬的福利费余额与该项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当期管理费用并作为非经常性损益进行披露。
(十一)全面清理或有事项合同,及时、足额地确认预计负债各单位应要求上市公司对所有或有事项合同进行清查,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或有事项,如未决诉讼或仲裁、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亏损合同、重组义务等,凡与其相关的义务满足新会计准则规定条件的,上市公司均应足额确认费用或损失,同时确认预计负债。
(十二)严格区分无形资产的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合理确定开发阶段的支出是否符合资本化条件各单位应督促上市公司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严格区分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开发阶段的支出是否符合资本化条件,防止上市公司将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开发阶段支出予以资本化。
上市公司对内部研究开发阶段支出予以资本化的,应要求上市公司提供符合新会计准则资本化条件的相关证据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
对于划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应要求上市公司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该无形资产的有关情况,包括是否具有合同或法律规定、能否自市场上取得相关信息等。
三、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通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落实新会计准则要求,关注重大风险领域审计 2007年是新会计准则正式实施的第一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予以充分关注,并对下列高风险领域保持职业谨慎,切实做好新准则实施后的首次年报审计工作: 1.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和投资性房地产等项目公允价值的变动; 2.涉及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预计负债的估计、资产减值准备等项目的重要会计估计变化; 3.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 4.关联方认定及重大的关联交易; 5.不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易; 6.债务重组、资产处置及置换; 7.异常的股权转让; 8.股权激励措施。
第四部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为便于企业执行2006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称新会计准则),协调会计与税收之间的政策差异,现就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等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与金融负债相关的利息费用,应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的条件,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 二、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等成本费用可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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