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湖北 | 江苏 | 安徽 | 山东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辽宁 | 吉林 | 广东 | 广西 |
上海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湖南 | 宁夏 | 海南 | 河南 | 黑龙江 | 西藏 | 陕西 | 青海 | 甘肃 | 新疆 | 内蒙古 | 深圳 |
本篇文章由会计继续教育网整理推荐: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2014会计继续教育考试答案-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1.新准则没有设置“待摊费用”科目,但允许小企业根据需要自行增设相应科目用于日常核算。(√)
2.小企业应当根据新准则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会计科目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对于一级科目,应按照新准则的规定制订,不得自行增设、分拆与合并;对于明细科目,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设置。(×)
3. 小企业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之后,清查各项资产而查出的损益,应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经批准后,调整相关所有者权益。(×)
4. 如果小企业上年没有编制现金流量表或者上述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小企业执行新准则当年“现金流量表”的“上年金额”栏可以不予填列。(√)
5. 对于原制度下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以前期间投资损失确认导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小于其投资成本的,在以后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应按照应分得的金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直至该项投资账面余额冲减至原投资成本。(×)
6. 如果新准则下单独设置了“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科目的小企业,转账时,应对原账中“低值易耗品”等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的“低值易耗品”科目。(×)
7. 原制度的“资本公积”科目,新准则设置了“资本公积”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
8. 转账时,“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和 “存货跌价准备”科目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原账。(×)
9 对应原制度的“现金”科目,新准则设置了“库存现金”科目,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不得沿用原账。(×)
10.编制2013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时,对其中的“年初余额”或“上年金额”栏,不需填列。(×)
此文章是由会计继续教育网(www.kjzjxjy.com)收集和整理,部分文章来自互联网,如不慎侵犯贵方版权,请与我们联系QQ 见网站底部,我们将及时处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谢谢合作!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湖北 | 江苏 | 安徽 | 山东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辽宁 | 吉林 | 广东 | 广西 |
上海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湖南 | 宁夏 | 海南 | 河南 | 黑龙江 | 西藏 | 陕西 | 青海 | 甘肃 | 新疆 | 内蒙古 | 深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