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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会计继续教育常见问题解答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是否还有效力?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自2017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施行之日起,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省级财政部门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登记等工作。
(二)什么人需要做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及继续教育?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目前会计从业资格证已经取消,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是针对会计人员的,具有初级以上职称证书或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属于会计人员。根据会计法要求,会计人员每年都要完成90学分的继续教育,截至当年12月31日。您现在如果属于以上会计人员,就需要做继续教育。
(三)如何补以前年度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如果不补影响我已经取得的会计职称证书吗?影响考取上一级会计职称证书吗?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目前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暂不支持补学以前年度继续教育。以前年度没有申请继续教育,目前对您已取得的职称证书没有影响。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第二十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四)如何查询以前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记录?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1.查询2018年以前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屏幕下方“继续教育”模块—“2018年以前继续教育记录”。填写身份证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
2.查询2018-2019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屏幕下方“继续教育”模块—“继续教育记录”。填写身份证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
(五)我在教育机构学习继续教育课程,怎么录入系统?
答: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由用人单位组织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公示在市财政局官网上)承办的继续教育,由用人单位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分别向市、区财政部门申请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登记学分。所以您在网络培训机构学习的继续教育学分,由培训机构导入,无需再个人申请。
查询机构网址:北京市财政局——个人办事——会计
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教育机构
(六)通过会计职称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学历教育可以折算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吗?
答: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1.根据《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京财会〔2020〕190号) 第十一条,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会计专业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所以,您当年参加并通过学校的会计专业考试,可以上传成绩单折算当年继续教育90学分。
2.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可以上传当年成绩单折算当年继续教育90学分。
(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方式有哪些?是否有免费课程?
答: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京财会〔2020〕190号)第九条,您可以自愿选择参加以下形式的继续教育:
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公示在北京市财政局网站)面授、网络教育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1)符合拥有会计人员100人以上(主要指市属行政企
事业单位)的用人单位可组织单位内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
2.通过六种折算学分方式完成继续教育:
(1)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包括会计职称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在通过考试的当年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
(2)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是指会计方面的专业会议。例如会计学会组织的年会,每天可折算继续教育10学分。
(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会计专业)考试或考核的,在通过考试的当年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
(4)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可折算当年继续教育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可折算当年继续教育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可折算当年继续教育60学分。
(5)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可折算当年继续教育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可折算当年继续教育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可折算当年继续教育10学分。
(6)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可折算当年继续教育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可折算当年继续教育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可折算当年继续教育60学分。
3.市、区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目前,我们不再认可会计人员通过自学形式参加继续教育。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北京市财政局网站没有提供免费的课程。
4.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1)折抵学分的,由会计人员在网上向所在地的区级财政部门申请登记折抵学分,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2)参加市、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关会议、培训、考试、研修班分别由市、区财政部门登记学分。
(3)由用人单位组织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承办的继续教育,由用人单位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分别向市、区财政部门申请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登记学分,无需个人导入。
您如果选择通过职称考试或者注册会计师考试来折算学分,需要上传当年通过该考试的成绩单。
(八)税务师考试可否抵继续教育学分?
答: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1.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统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2.税务师考试的《财务与会计》科目通过后,上传成绩单可以折算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
(九)会计人员在工作所在地还是户籍所在地进行继续教育?
答: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财政部相关要求,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上会计人员应在工作所在地(没有工作的在户籍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目前各省之间暂不支持继续教育记录的调转。
(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和专业课多少学时?
答: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十一)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审核如何查询进度?
答: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1.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折抵学分kjzjxjy.com会计继续教育网 可以由会计人员在网上向所在地的区级财政部门申请登记,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规定和操作方法见《关于北京市会会计人员通过六种形式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有关说明》和会计人员系统—通知公告—《北京市财政局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会计人员用户手册》。上传成功后由所在区财政局会计科负责审核,如有什么问题可以直接与区财政局会计科联系。
2.各区财政局会计科的联系电话可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服务事项—咨询电话中查询。
(十二)您好,会计继续教育的课程从哪个网站进行学习?
答: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1.会计人员选择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公示在会计人员系统里)组织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分别向市、区财政部门申请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登记学分,会计人员不用再个人申请。
2.查询机构网址:北京市财政局——个人办事——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教育机构
(十三)央企及其它会计人员管理?
答: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1.中央机关和央企的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属于国管局管理。
2.军队(解放军)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归总后勤部管理。
3.武警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归武警管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总公司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归国管局管理,北京路段归北京市管理。
(十四)首次通过职称考试后,当年是否需要继续教育?
答: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京财会〔2020〕190号)第六条规定,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十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报考高级会计师考试或评审?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第二十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十六)如何办理会计人员调转?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财政部相关要求,目前北京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正在与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对接,对接后会计人员的信息采集数据可以调转,对接后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十七)会计人员信息采集问题?
答: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1. 信息采集的工作是持续进行的,以前年度没有进行信息采集,今年也可以做。
2.本人在信息采集系统填报提交后,一直未审核通过,请联系提交的区县政局会计科。
3. 信息采集已经审核通过后,如信息发生变化,只能变更:姓名、身份证、全日制最高学历或学位、非全日制最高学历或学位、工作单位、是否在岗信息、会计职称变更。
4. 信息采集已经审核通过后,可以修改:账户登录密码 、手机号码 、邮箱、 民族。不可以修改从事会计工作年限。
(十八)关于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登录问题?
答: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1.登录北京市财政局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身份证不是本人身份证(身份证有异常)处理步骤:
①、手机端下载 "北京通App"
②、登录,点击 "我的" -- > "系统设置" -- > "账户与安全" --> "账号注销"
③、然后重新注册登录,点击 "我的" -- > "实名认证" --> "L3级认证" --> "人脸识别认证"
④、然后直接从电脑端重新登录系统即可
2. 换绑手机号操作步骤:
①、手机端下载 "北京通App";
②、用要更换手机号注册登录 点击 "我的" -- > "实名认证" --> "L3级认证" --> "人脸识别认证" ;
③、然后直接从电脑端重新登录系统即可完成换绑手机号;
(十九)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如何导入?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京财会〔2020〕190号)第九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参加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您在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参加的继续教育学习,由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导入,无需再个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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