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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2024年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登记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3-2024年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登记工作的通知
局财〔2023〕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规定,为做好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现就2023-2024年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登记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经营资质。培训机构应具备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依法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障资金,近3年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申请网络培训的机构还需具备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资格。
(二)师资条件。培训机构应具备与申请的培训等级相适应的稳定师资库,其中,初级和中级培训应由副教授或高级会计师以上人员承担,高级培训应由教授或正高级会计师以上人员承担。
(三)课程设置。培训机构应具有较成熟的课程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的课程研发能力,建立丰富的课程体系。能够按照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科目指南设置课程内容。能够根据财政部最新发布的会计准则制度和会计政策及时更新课程。
(四)教学条件。面授培训机构应具备能够承担培训任务的教学场地,配备相应教学设施。网络培训机构应具备较为成熟的网络学习平台,能够有效实现数据交互;能够提供课程试听、在线考试、在线客服等服务,具备防作弊功能;能够根据要求做好与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的对接,实时回传数据;具备专业的网络运维团队。
(五)管理要求。培训机构应具有一定人数的管理团队;具备完善的组织管理、教学管理和档案管理等制度规定;培训前将培训计划报送国管局财务管理司审核,培训期间做好教学管理和考勤等工作。
(六)继往培训。培训机构应在近3年承担过与申请培训等级、培训形式较为一致的会计类相关培训,具有较为成熟的培训组织经验。
(七)其他。培训机构应当认真执行培训计划,向社会公开培训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培训机构开展面授培训,应根据需要提供住宿和就餐环境。
二、登记材料
申请登记的培训机构应填写《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登记表(2023-2024年)》,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一)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培训)、办学许可证等资质证明。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授课教师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聘用合同或协议、职称证书等。
(三)2023年度继续教育课程目录(需注明原有课程和新增课程)。
(四)面授培训教学场所设置情况及场地使用证明(或场地租赁合同)。
(五)网络培训平台介绍,包括建设开发情况、功能介绍、服务器配备、网络安全保障、系统间数据交互等,同时提供测试网址、操作说明和软件相关截图。
(六)管理服务人员、网络运维人员证明材料。
(七)组织管理、教学管理及档案管理等制度规定。
(八)历史培训情况证明材料,包括近3年来提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服务的证明等。
(九)其他证明材料。
三、登记程序
(一)提交材料。请培训机构于2023年2月9日前将登记表和相关证明材料邮寄或送至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业务接待室(北京市海淀区北下关皂君庙4号院北楼东门一层;办公时间:8:30-11:30,14:00-17:00),逾期不予受理。登记表一式两份,证明材料一式一份(按照顺序装订成册并提供目录)。登记表电子版请发送至电子邮箱lixiaofan@ggj.gov.cn。
(二)考察核定。我司将对培训机构情况进行评估核实,择优确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培训机构名单。登记材料不实、存在造假行为的机构,不列入登记名单,不予参与下一轮登记。
(三)登记公布。培训机构名单确定后,我司将在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予以公布。
此次登记时效为2年,我司将在登记有效期内对各培训机构的培训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如有违规情况发生,将取消该培训机构登记资格。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登记表(2023-2024年)
国管局财务管理司
2023年1月13日
(联系电话:010-62136921)
附件: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登记表(2023-2024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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