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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被审计单位进行内部控制评价时,可以利用注册会计师在内部控制审计中执行的审计程序及获取的审计证据,这句话对吗?
答:错误,反了,内部控制审计可以利用内部评价的工作,内部控制评价不能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规定,企业应当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内部控制审计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之间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各自独立、单方面利用”。也就是说,两者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内部控制审计可以利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工作,然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不得利用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即,企业不得利用注册会计师在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中执行的程序及其结果作为评价的基础。虽然内部控制审计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是相互独立的,但是两者的工作原则和思路是相同的,只是测试的具体工作可能不同。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对自身的内部控制进行测试、评价并编制自我评价报告。在进行自我评价时,企业所选取纳入测试范围的子公司(或组成部分)、具体控制和测试方法,可能与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内部控制审计中选取的子公司、控制和方法不同。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的要求,运用职业判断,选取拟测试的子公司和拟测试的内部控制,无须受企业在自我评价中确定的测试工作的限制。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无需对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在内部控制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开展的工作主要包括: (1)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进行评估,判断是否利用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内部控制评价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工作以及可利用的程度,相应减少可能本应由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工作; (2)注册会计师应当识别、了解和测试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重要影响的企业层面控制。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是企业层面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控制环境、对控制的监督这两项要素相关。注册会计师在评价与控制环境相关的控制以及对控制有效性的内部监督时,需要了解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的开展情况。 (3)在形成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查阅从各种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包括企业本年度涉及内部控制的内部审计报告或类似报告,并评价这些报告中指出的控制缺陷。 (4) 在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形成意见后,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素的列报是否完整和恰当。如果确定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要素的列报不完整或不恰当,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说明这一情况并解释得出该结论的理由。 企业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并编制评价报告,是注册会计师接受内部控制审计业务委托的前提条件之一。然而在实务中,通常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在前(如上一年度审计结束后),企业执行并完成自我评价工作在后(可能接近基准日)。因此,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时,该前提条件可能只是企业的承诺,尚未得以实现。此外,为了保证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与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两者在时间上要衔接好,即内部控制评价在前,内部控制审计在后,这样,注册会计师在内部控制审计中可以更多地利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减少工作量。来自会计问答网 www.acc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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