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会计网校2013会计继续教育讲义:最新税收政策解读 第一部分 最新税收政策解读 流转税最新税收政策 所得税最新税收政策 其他税种最新税收政策 流转税最新税收政策: 案例一: 情形1: 2012年5月大维服装公司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其购买金税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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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会计网校2013会计继续教育讲义:最新税收政策解读
第一部分 最新税收政策解读
流转税最新税收政策
所得税最新税收政策
其他税种最新税收政策
流转税最新税收政策:
案例一:
情形1:
2012年5月大维服装公司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其购买金税盘和报税盘共计花费720元(含税),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其当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8000元。
问题:大维服装公司购买的金税盘和报税盘等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能否抵扣增值税额。
《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凭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问题:在抵减增值税额时,是用含税的720元抵减,还是用不含税的价款抵减?
税法规定:用价税合计数作为抵减额。
问题:就案例中的情形,怎样进行账务处理?
购买专用设备时:
借:管理费用 720
贷:银行存款 720
抵减增值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720
贷:营业外收入 720
问题:上述计入营业外收入的720元是否计征企业所得税?
抵减的增值税额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属于企业的收入,应征企业所得税。
问题:已冲减过增值税额的税控专用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还能抵扣进项税额?
税法规定:不能。
情形2:2012年8月大维服装公司支付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的技术维护费170元,取得营业税发票。
问题:上述情形中的技术维护费应怎样进行税务处理?
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情形3:2012年12月2日大维服装公司因人为因素导致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受损,无法继续使用,只得重新购买同样的新设备,价款仍为720元(含税),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还购买24针针式平推式票据打印机(税控通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请问上述720元是否还能冲抵增值税税额?应怎样进行账务处理?
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借:固定资产 615.3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4.62(720÷1.17×17%)
贷:银行存款 720
问题:打印机(税控通用设备)是否抵减增值税额?
税法规定:税控通用设备不能抵减增值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规定: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
案例二:北京府城酒业公司有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税额为17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认证,其原因是办税员张强未经公司领导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上班,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该公司认为张强严重违反了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根据相关规定,于2012年4月2日解除与张强的劳动合同。
问题:请问该逾期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还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9号)
自2011年10月1日起,废止“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上述法律文件所称的客观原因:
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题:企业应怎样办理逾期抵扣的手续?
纳税人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时,应报送如下资料: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
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
案例三:北京府城酒业公司有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税额为17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在2012年6月通过税务机关认证,但由于办税人员疏忽,过了7月,仍未抵扣。
问题:请问该未按期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还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
以下两种情形如果属于真实交易且符合税法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
上述法律文件所称的客观原因:
■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北京府城酒业公司由于办税人员疏忽,未按期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上述客观原因,因此将不能再进行抵扣。
问题:企业应怎样办理未按期抵扣申请继续抵扣的手续?
纳税人申请抵扣时,应报送如下资料: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说明。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
案例四:华都山庄是一家集住宿、餐饮和娱乐为一体的有限责任公司。
情形1:2012年8月,华都山庄在自己的餐厅门口摆放柜台销售熟食。
问题:请问上述销售熟食的行为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情形2:华都山庄于2011年5月由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2012年9月,其销售2011年2月购进的已使用的服务器一台,销售价为2600元(含税)。
问题:请计算华都山庄就上述行为应缴纳的增值税是多少?
《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华都山庄应纳的增值税:
2600÷(1+4%)×4%×50%=50(元)
该销售行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3:华都山庄于2012年11月将餐厅及其包含的空调、冰箱、库存蔬菜、烹饪台和厨师、服务员一同转让给美膳房餐饮公司,用于抵偿债务。
问题:请问上述转让行为中涉及的餐厅、厨具、蔬菜等是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也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资产重组是指企业资产的拥有者、控制者与企业外部的经济主体进行的,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配置的过程,或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
包括企业合并和分立、资产剥离或所拥有股权出售、资产置换等公司资产(含股权、债权等)与公司外部资产或股权互换的活动。
因此华都山庄的上述转让行为不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
情形4:假设华都山庄因经营不善,于2012年11月将餐厅及其包含的空调、冰箱、库存蔬菜、烹饪台销售给给美膳房餐饮公司。
问题:请问上述销售行为中涉及的餐厅、厨具、蔬菜等是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因此华都山庄出售的餐厅应缴纳营业税,餐厅里包含的空调(非中央空调)、冰箱、库存蔬菜、烹饪台应缴纳增值税。
最新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解读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
■《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
一、征税范围
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划为增值税征税范围。
1.交通运输业的具体征税范围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注意:
(1)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2)在试点地区,装卸搬运将不再属于交通运输业
(3)包车服务属于交通运输业
问题:快递业务是否属于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因此,快递业务属于营业税“邮电通信业”税目范围,不属于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范围。
2.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具体征税范围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二、两类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关于纳税人的一般规定
1.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 |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 |
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 |
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
小规模纳税人 |
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 |
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 |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 |
一般纳税人 |
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 |
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 |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 |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
问题:连续12个月的起始计算时间应从何时算起?
因各省市营改增试点的时间不尽相同,因此连续12个月的起始计算时间也不相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计算应税服务营业额的具体起、止时间由试点地区省级国家税务局(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根据本省市的实际情况确定。
2.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问题:试点地区甲税务师事务所,在连续12个月内应税服务额为510万元。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否构成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标准?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第一条规定,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100000÷(1+3%)=4951456.31元<5000000元。
(2)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是按差额计算还是全额计算?
要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例:某纳税人税改前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交通运输业应税全部收入为560万元,支付给合作运输方的运费为80万元。
税改前应纳营业税=(560-80)×3%=14.4(万元)
税改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60÷(1+3%)=543.69(万元)>500(万元)
该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
3.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注意: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三)原一般纳税人混业经营应税服务的纳税人
问题: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是否需要重新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根据财税〔2011〕111号附件2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第二条规定,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其中:年应税服务营业额无论是否超过小规模规定标准)
三、税率
行业 |
内容 |
增值税税率(征收率) |
交通运输业 |
陆路运输 |
11%(3%) |
水路运输 |
航空运输 |
管道运输 |
部分现代服务业 |
研发和技术服务 |
6%(3%) |
信息技术服务 |
文化创意服务 |
物流辅助服务 |
鉴证咨询服务 |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
17%(3%) |
问题:搬家公司成为试点纳税人后,税负会增加还是减少?
搬家公司 |
试点前 |
试点后 |
税种 |
营业税 |
增值税 |
税率 |
3% |
3% |
6% |
税负变化 |
|
下降 |
可能会上升 |
问题:纳税人如何解决成为试点纳税人后带来的税负增加问题?
关注当地的过渡性扶持政策,通过申请政策扶持,减少税负。
如: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2】2149号
四、应纳税额计算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例:试点地区某一般纳税人2012年9月取得交通运输收入120万元(含税),当月外购汽油15万元(不含税),购入运输车辆30万元(不含税),发生的联运支出50万元(不含税)。以上支出均取得了税法认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纳税人2012年7月应纳税额=120÷(1+11%)×11%-15×17%-30×17%-50×11%=﹣1.26万元。
留抵下期继续抵扣税额为1.26万元。
(二)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试点实施之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例:某运输企业为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2012年12月销售一台使用过的设备,取得销售收入27000元,该设备为2007年11月购入,则该项销售行为应纳增值税是多少?
应纳税额=27000/(1+4%)×4%×0.5=519.2元
例:某服装生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2年12月销售一台使用过的设备,取得销售含税收入27000元,该设备为2010年11月购入,已抵扣过进项税额,则该项销售行为应计算的销项税额是多少?
销项税额=27000/(1+17%)×17%=3923.08元
五、增值税差额征税办法
问题:试点前可以的差额计税的营业税纳税人,在营改增后成为增值税纳税人的,是否还可以差额计算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 号)有关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目前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具体项目包括以下五类: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交通运输业服务、试点物流承揽的仓储业务、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和代理等。
(一)一般纳税人差额计税的规定
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对应征税应税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例:北京甲运输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1月取得全部收入200万元,其中,国内客运收入185万元,支付非试点联运企业运费50万元并取得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销售货物取得12万元(含税),运送该批货物取得运输收入3万元。假设该企业本月无进项税额,期初无留抵税额。
客运收入属于营改增的应税服务,税率为11%,销售货物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税率为17%。
甲运输公司应交增值税额=(185+3-50)÷(1+11%)×11%+12÷(1+17%)×17%=15.42(万元)。
(二)小规模纳税人差额计税的规定
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征收率)
(三)适用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方法
1.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例:北京甲运输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0月取得全部收入200万元,其中,国内客运收入185万元,支付非试点联运企业运费50万元并取得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销售货物取得支票12万元,运送该批货物取得运输收入3万元。假设该企业本月无进项税额,期初无留抵税额(单位:万元)。
甲运输公司销售额=(185+3-50)÷(1+11%)+12÷(1+17%)=104.85(万元)
甲运输公司应交增值税额=(185+3-50)÷(1+11%)×11%+12÷(1+17%)×17%=15.42(万元)
甲运输公司取得收入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9.6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37[(185+3)÷(1+11%)×11%+12÷(1+17%)×17%]。
支付联运企业运费:
借:主营业务成本 45.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4.95[50÷(1+11%)×11%]
贷:银行存款 50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借: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六、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
试点纳税人在新老税制转换期间因实际税负增加而向财税部门申请取得财政扶持资金的,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应收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 “营业外收入”科目。待实际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所得税最新税收政策:
案例一:凯悦公司是服装加工企业,2011年,其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从业人数平均为60人,资产总额为800万元。
问题:请问凯悦公司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其2011年应纳企业所得税是多少?
税法规定:所谓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如果是工业企业,则界定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如果是其他企业,则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凯悦公司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凯悦公司2011年应纳企业所得税=5×20%=1(万元)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情形:假设凯悦公司2012年2月会计利润为10万元,从业人数和资产人数不变。凯悦公司根据实际利润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
问题:请问凯悦公司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为多少?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同时符合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享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
凯悦公司2月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0×50%=5(万元)
应纳税额=5×20%=1(万元)
问题:请问凯悦公司如何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
行次 |
项 目 |
本期金额 |
1 |
一、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
略 |
9 |
实际利润额(4行+5行-6行-7行-8行) |
100000.00 |
10 |
税率(25%) |
25% |
11 |
应纳所得税额 |
25000.00 |
12 |
减:减免所得税额 |
15000.00 |
案例二:大华公司准备在2012年弥补的上年符合税法规定可弥补的亏损为100万元,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70万元,当年被税务机关检查,需要纳税调整的应纳所得额为20万元。
问题:请问大华公司2012年可以弥补的亏损额是多少?
《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
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
大华公司2012年可以弥补的亏损额是90万元(70+20)
案例二:大华公司2012年会计利润为100万元。当年向直接向某小学捐赠10万元。
问题:假设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大华公司当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多少?
应纳税额=(100+10)×25%= 27.5(万元)
税法规定:只有公益性捐赠才能在税前部分扣除
企业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公布2011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2]26号)
2011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部分):
北京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
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
问题:假设大华公司2012年会计利润为-20万元。当年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向灾区捐赠30万元。大华公司当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多少?
税前扣除的捐赠额=0(元)
应纳税额=(-20+30)×25%= 2.5(万元)
案例三:为扩大经营规模,2012年富盛面料制造公司向桥美服装公司借款。具体借款情况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6%)
向桥美服装公司借款2000万元,年利率为7%,付利息140万元;
问题:富盛公司当期可以税前扣除的利息是多少?
税法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可以扣除的利息=2000×6%=120(万元),需要纳税调整20万元。
注意: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情形1:2012年10月,富盛面料制造公司为全体职工购买工作服,共计支出170万元(不含税),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上述工作服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发放服装是属于福利费支出,还是劳动保护支出的判定。
增值税:
如果发放的是工作服,在增值税处理上应视作职工劳动保护用品支出,购进进项税额可全额进行抵扣。
如果不是工作服,则视为职工福利,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必须是符合企业的工作性质和特点。
要符合统一制作的要求。统一的标准应该是同类型人员标准统一,服装形式统一。
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
情形2:2012年10月,富盛面料制造公司拥有一处价值1000万元的仓库,已计提并扣除折旧800万元,净值200万元。 2012年10月其将仓库推倒重置,并在原地投资1500万元新建一处大型仓库。
问题:针对上述改建行为,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
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电子设备,为3年。
富盛面料制造公司改建仓库的的计税成本应该是1500+200=1700(万元)。
情形3:富盛面料制造公司2009年以1000万元投资于美达服装设计公司,并取得30%的股份,2012年11月年经股东会决议,抽回其投资并分得所得2500万元。截止2012年年底,美达公司共有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3000万元。
问题:富盛面料制造公司收回的2500万元应怎样进行税务处理?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在富盛面料制造公司收回的2500万元中:
收回成本:1000(万元);
股息所得(免税所得):3000×30%=900(万元);
投资转让所得:2500-1000-900=600(万元)。
情形4:富盛面料制造公司2012年12月支付800万元的棉花面料款,但到2013年1月仍未取得相关凭证。
问题:在2012年的汇算清缴中,该棉花原料款是否可以扣除?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所以富盛面料制造公司如果能在汇算清缴前取得该棉花货款凭证,仍可以在税前扣除棉花支出。
其他税种最新税收政策:
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注意: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应缴纳车船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
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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