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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学分管理
第十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90学分。
(二)参加市财政局备案确定的网络培训机构开展的网上继续教育培训,按照培训机构规定的学科计分标准执行。
(三)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举办的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参加市财政局同意的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每天折算为12学分;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面授继续教育培训、市会计学会和行业协会组织的学术交流及财务会计业务培训、区县财政局组织的年满50岁以上且不会操作电脑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面授培训,每天折算为20学分。
(四)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五)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六)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七)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八)参加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市级会计领军人才、市级会计青年英才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考试被录取,折算为60学分。
(九)参加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市级会计领军人才、市级会计青年英才等高端会计人才工程培训,折算为60学分。
(十)参加财政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60学分。
(十一)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折算为60学分。
(十二)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折算由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另行确定。
第十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属地登记管理。在岗在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所在地变化,在校学生因学籍所在地变化,其他人员因户籍或居住所在地变化,都应及时办理调转变更登记。具体方式为:一是登录会计之家网站申请调转,并上传相关材料。市内调转的,由转入方区县审核确认,跨省市调转的,由转出方区县审核确认;二是持相关材料至现场办理,市内调转的至转入方区县办理变更调转,跨省市调转的至转出方区县办理变更调转。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登记采取以下方式: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和会计相关考试,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一)(二)(三)(八)(九)(十)情形的,由市财政局直接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四)(五)(六)(七)情形的,由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所属地的区县财政部局统一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登录重庆会计之家网站申请办理,也可至管理所属地区县财政部门办理。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四)情形的,凭学生证、考试成绩单、毕业证书等有关资料,办理在校学习年份内的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五)(六)(七)情形的,凭有关证书或刊物办理当年的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十一)情形的,由相关协会与市财政局衔接后统一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本办法十一条(一)(二)(三)(八)(九)(十)(十一)以外其他形式的,应当在年度内向所属区县财政部门上报相关材料,或登录“重庆会计之家”网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并上传相关材料,所属区县财政局通过审核后直接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对报送或上传的材料进行核实后,在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内进行学分登记,如实记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十五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取多种形式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留存。网络培训机构留存时间为永久,其他培训机构留存时间自培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第十六条 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登录“重庆会计之家”(网址为)网站查询本人的继续教育学分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 全市各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工作流程,强化内部控制,防止相关信息和材料被非法泄露和利用,保证继续教育登记事项依法依规进行,为会计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章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
第十八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教学设施,面授教育机构还应有相应的教学场所;
(二)拥有与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继续教育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 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行业组织(团体)、会计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中心)等在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
第二十二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档案,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按照要求将有关情况报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承接继续教育业务、招揽生源;
(二)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
(三)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
第七章 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因故未能完成继续教育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须在完成学习后方能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和评审。
对未按本办法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承担下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八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发生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会〔2007〕49号)同时废止。
抄送: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caif 2019年4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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