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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泉州会计继续教育通知

时间:2014-03-10 来源: 会计继续教育网
2014泉州会计继续教育通知 泉州市201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通知 泉财会[2014] 27 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各会计从业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结合我市2008-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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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泉州会计继续教育通知

泉州市201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通知
泉财会[2014] 27 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各会计从业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结合我市2008-2013年培训期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情况,现将2014年参加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2014年11月1日前持有泉州市辖区各级财政部门颁发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会计人员。
二、培训教育形式
1、参加泉州财政会计信息网的网络远程教育。
2、符合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第十三条(四)至(八)款、第十四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者,应在我市会计网络教育管理系统报名时选择“免培免考”。其中:按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学分计量标准当年学分折算累计达到24个学分以上者,选择“免考”;1学分以上24学分以下者选择“免培”。
3、学分计量标准折算管理按照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四章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执行。
4、“免培免试”者应在当年度提供相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会计证所在地财政会计管理部门确认学分。
 
二、报名办法:
泉州市辖区的会计人员全部必须登陆《泉州财政会计信息网(www.qzczkj.gov.cn)》——点击“网络教育”栏目——进入“泉州市会计网络教育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注册、报名。以前年度已注册的用户不须重复注册;网上报名、网银缴费自动确认开通常年进行;现场缴费确认时间为:市本级每月21日-27日(节假日除外),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或另行规定。
三、培训内容、考试范围:行政事业类以新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为主,企业及其他类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实务》为主。培训具体内容详见网络教育培训系统;考试范围为网络培训课件中非选读部分。
四、考试形式:由闭卷集中无纸化机考改为开卷分散无纸化机考;原则上每人每年二次考试机会,考试合格标准统一为60分。以前年度补考关注本网站通知。
五、培训教材:详见网络教育培训系统。教材领取,现场缴费者可凭报名表到各报名缴费点财政部门领取;网银缴费者,其预定教材将委托公司统一邮寄。
六、其他注意事项:
1、网银缴费预定的教材或需开具的发标将统一邮寄。需邮寄者务必在系统“密码修改”栏,再次核对实时更新姓名、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应登记手机号码)等信息,确保准确无误,否则,由此造成的邮寄问题责任自负。
2、会计继续教育务必独立完成,注册、报名、考试不得找人代理或为他人代理,否则,可能产生的信息互串以致培训达到课时却没有试卷、考试成绩无效等后果自负。个别确因非主观故意造成互串,培训达到课时没有显示试卷者,应与注册地财政部门联系,申请注销互串双方注册信息重新注册、报名。
3、结束网络培训退出学习时,不应直接强行关闭窗口,应点击右上角“退出本节学习”;客户端考试电脑以台式机为好,考试时校准电脑设置时间。学习、考试时页面左上方功能条的工具栏选择“兼容性视图”设置,不要开启“弹出窗口阻止程序”,显示属性字体选择“正常”,考试时只能打开一份试卷;本地宽带以电信为佳,确保网络稳定、畅通;学习考试时最好用IE浏览器。
 
泉州市财政局
 
2014-1-15
 
 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
 
关于印发《会计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3〕18号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适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方式、技术手段等新变化,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部对2006年11月印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财政部
  2013 年8月27日
 
 附件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整合继续教育资源,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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