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湖北 | 江苏 | 安徽 | 山东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辽宁 | 吉林 | 广东 | 广西 |
上海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湖南 | 宁夏 | 海南 | 河南 | 黑龙江 | 西藏 | 陕西 | 青海 | 甘肃 | 新疆 | 内蒙古 | 深圳 |
本篇文章由会计继续教育网整理推荐: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关于调整东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时间的通知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时间的通知》有关要求,为做好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时间与专业科目学习时间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1年度未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的会计人员可在2022年4月30日前登录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https://kj.czt.gd.gov.cn/)进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其中,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参见《关于发布<2021年度东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指南>的通知》(东财〔2021〕94号)。
附件:关于发布《2021年度东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指南》的通知(东财〔2021〕94号).pdf
东莞市财政局
2022年3月1日
此文章是由会计继续教育网(www.kjzjxjy.com)收集和整理,部分文章来自互联网,如不慎侵犯贵方版权,请与我们联系QQ 见网站底部,我们将及时处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谢谢合作!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湖北 | 江苏 | 安徽 | 山东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辽宁 | 吉林 | 广东 | 广西 |
上海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湖南 | 宁夏 | 海南 | 河南 | 黑龙江 | 西藏 | 陕西 | 青海 | 甘肃 | 新疆 | 内蒙古 | 深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