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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州市会计继续教育学分确认登记操作指南
一、学分申请
持证人员登录“广州财政网(http://www.gzfinance.gov.cn)—办事大厅—会计服务—业务办理—继续教育”,在广东省财政厅会计信息服务平台 “从业人员”栏目输入姓名、从业证书编号、身份证号和验证码,点击“学分确认申请视同继续教育入口—我要申请”,选择年度、受理行政区划、受理日期、学分事项,填写申请理由。若有多个事项申请,可点击“增加事项”。完成后点击“保存—提交”。
二、打印《广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表》
有两种方式打印。一是在完成上述“提交”步骤后,点击“打印预览—打印”;二是通过“学分确认申请视同继续教育入口—我的申请历史”栏目,点击“打印受理表—打印”。
三、现场登记
持证人员按照受理日期携带以下资料至已预约的区、县级市财政局办理现场登记:
(一)《广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表》;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原件;
(三)不同继续教育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详见《广州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材料表》(附表)。
附表:
广州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材料表
序号 事项及计算标准 提交材料
1 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广东省财政厅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 录取书原件。
2 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培训证书/结业证书原件。
3 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培训证书/结业证书原件。
4 参加广东省财政厅组织的高端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培训证书/结业证书原件。
5 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已完成年检的注册会计师证。
6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 资格证/合格证原件或单科成绩合格材料。
若只提交资格证/合格证为证明材料的,只可认定最后一科考试年度的继续教育学分;
若提交单科合格成绩为证明材料的,可认定该单科考试年度的继续教育学分。
7 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 资格证/合格证/加盖公章的有效合格成绩单原件。
若只提交资格证/合格证为证明材料的,只可认定最后一科考试年度的继续教育学分;
若提交加盖公章的有效单科合格成绩证明为证明材料的,可认定该单科考试年度的继续教育学分。
8 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 毕业证书或加盖公章的有效合格成绩证明原件。
凭毕业证可认定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次年以来在校年度的继续教育学分。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的开始实施时间,可认定的在校年度由2013年度开始。
如急需办理当年度继续教育学分认定,可持加盖公章的有效学习科目考试合格成绩证明提前办理继续教育学分认定。
9 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结题书等有效证明原件。
10 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报刊原件。
11 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书籍原件。
12 参加广东省财政厅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 成绩合格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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