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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头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
为做好2015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习工作,根据《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粤财会〔2013〕50号) 以及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会[2015]13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市开展2015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培训
2015年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实行分类培训。根据单位类型共分为四类:
第一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持证人员。主要包括:大中型企业持证人员,即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及以上的企业持证人员;符合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
第二类,符合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持证人员。符合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除外。
第三类,行政事业单位持证人员。
第四类,其他持证人员。
二、培训内容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持证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2015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为:
1.《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石油石化行业》。
2.管理会计。
3.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
4.可拓展商业语言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基础知识。
5.企业会计准则。
参与培训人员可在以上内容中自行选择学习。
(二)符合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2015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为《小企业会计准则》。
(三)行政事业单位持证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2015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为:《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行政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彩票机构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参与培训人员可在以上内容中自行选择学习。
(四)其他持证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可根据实际自行选择上述三类培训内容之一作为2015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五)培训内容审核。各培训单位提供的培训课程内容(含远程课件)必须经过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市直各培训单位提供的培训课程内容(含远程课件)由市财政局会计科审核;各区县培训单位提供的培训课程内容(含远程课件)由当地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审核。
三、参考教材
培训教材推荐使用财政部、知名高校等组织编写的有关书籍。由培训者自愿购买,各培训单位不得强行推销。
四、培训形式
(一)培训方式。可采用面授培训、远程教育等方式,多形式、多渠道开展继续教育。详细可参考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第十三、十四条中所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
(二)报名方式。市直持证人员可由所在单位统一报名或个人报名,参加在2014、2015年在市财政局备案的市直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培训机构名单(附件1)可在汕头市财政局网站(http://czj.shantou.gov.cn/)“财政动态”栏目或汕头市会计信息服务平台(http://www.stacc.com.cn/)“会计动态”栏目查询。选择面授培训方式的,参加培训班学习时间为3天;选择远程教育方式的,网上学习时间为24小时。
各区县持证人员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备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
五、培训要求
(一)对持证人员及有关单位的要求。持证人员应积极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会计工作能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将录入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二)对培训单位的要求。建立严格的培训管理制度和学员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开展培训。在市财政局备案的面授培训机构每期培训班开班前10天将培训计划(包括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安排、收费标准、授课老师名单等)报市财政局备案。每期培训班结束后10天内,将培训合格学员信息以电子文档及书面形式向市财政局提供考核题式样、考核情况和培训合格学员名册(附件2),并将培训合格学员的数据上传至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在市财政局备案的远程培训机构每年开始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包括收费标准、培训内容、授课老师名单、学习课程账号及密码等)报市财政局报备,并于每月10日前报送纸质培训合格名单。培训单位负责人对培训合格学员花名册的真实性负责。
(三)对财政部门的要求。
1.严格备案制度。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对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并通过财政部门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符合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的有关要求。各区县财政局应于2015年4月25日之前将在本地区备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名单报送市财政局(会计科)。
2.加强监管考核。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和考核,规范培训秩序,确保培训质量。定期或不定期(至少每年1次)检查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对不符合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一经发现,应即取消其备案。
附件1. 2014、2015年在市财政局备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附件 2. 汕头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合格学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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