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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财政局关于开展2015年梅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2015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习工作,根据《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粤财会〔2013〕50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会〔2015〕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5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培训
2015年广东省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实行分类培训。根据单位类型共分为四类:
第一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持证人员。主要包括:大中型企业持证人员,即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及以上的企业持证人员;符合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
第二类,符合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持证人员。符合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除外。
第三类,行政事业单位持证人员。
第四类,其他持证人员。
二、培训内容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持证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2015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为:
1.《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石油石化行业》。
2.管理会计。
3.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
4.可拓展商业语言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基础知识。
5.企业会计准则。
参与培训人员可在以上内容中自行选择学习。
(二)符合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2015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为《小企业会计准则》。
(三)行政事业单位持证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2015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为:《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行政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彩票机构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参与培训人员可在以上内容中自行选择学习。
(四)其他持证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可根据实际自行选择上述三类培训内容之一作为2015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三、 参考教材
培训教材推荐使用财政部、知名高校等组织编写的有关书籍。培训教材由培训者自愿购买,各培训单位不得强行推销。
四、培训形式
采用集中面授培训和网络继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选择面授培训方式的,每期培训班培训时间均为3天;选择远程教育方式的,网上学习的时间为24小时。为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信息化,根据粤财会〔2013〕71号《关于停止使用继续教育培训证书的通知》,对参加培训并考核合格者由培训机构通过数据导入,统一录入会计人员电子档案,不再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五、培训地点和时间
培训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及经财政部门备案的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负责。
(一)集中面授的培训地点:
市直持证人员如要参加集中面授培训,可在市财政局备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进行培训,培训单位名单如下:
1.梅州市会计培训中心(报名地址: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市财政局窗口,联系人:王漾,电话:2122983);
2.梅州市正德会计师事务所(地址:梅江三路142号二楼,联系人:李建文,电话:2263898);
(二)网络继续教育培训
市直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如要选择参加网络继续教育的培训方式,请与市开源资讯有限公司联系,联系人:刘榆厚,联系电话:2273099。(正方圆会计网http://www.zfyacc.com)
六、培训要求
(一)对持证人员及有关单位的要求。持证人员应积极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会计工作能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将录入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二)对培训单位和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继续教育的要求。培训单位应认真遵守《机构公布规则》的有关规定,按时报送课件和学员资料。用人单位应认真遵守《用人单位公布规则》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会计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并报送有关文件、课件和学员资料。
(三)对财政部门的要求。
1.完成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及用人单位的公布工作。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通过财政部门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接受社会监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符合财政部《规定》的有关要求。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于2015年5月11日之前将在本地区备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名单报送市财政局(会计科)。
2.继续推行远程教育。各地应创造条件,创新模式,推行远程教育,方便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提高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会计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3.加强监管考核。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和考核,规范培训秩序,确保培训质量。定期或不定期(至少每年1次)检查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对不符合财政部《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一经发现,应立即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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