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湖北 | 江苏 | 安徽 | 山东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辽宁 | 吉林 | 广东 | 广西 |
上海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湖南 | 宁夏 | 海南 | 河南 | 黑龙江 | 西藏 | 陕西 | 青海 | 甘肃 | 新疆 | 内蒙古 | 深圳 |
本篇文章由会计继续教育网整理推荐: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2015广州会计证换证通知,换证前须完成继续教育
广州市财政局消息,2015广州会计证换证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需要注意的是,换证前需要完成会计继续教育,具体文件内容如下: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工作的通知(穗财会〔2015〕28号)
各区财政局: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及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财会〔2013〕9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粤财会〔2013〕5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换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对象
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
凡持有旧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红色封面,没有“二维码”)的持证人员在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换证;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蓝色封面,有“二维码”)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换证。
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自领取之日起计算,6年内有效。
二、换证时间
本次换证工作从2015年11月1日开始,到2019年6月30日结束。
三、换证原则
按照属地原则换证。持证人员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现所属的各区财政管理部门申请换证。
原市属管理的持证人员,自2013年1月1日起下放区后未通过市内调转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入现工作单位、户口或居住地所在区的财政部门的,先办理市内调转,后申请换证。
四、换证程序及资料
(一)换证程序
1.网上申请:换证人员通过登录广州财政网→办事大厅→业务办理的证书补办进入广东省财政厅网上办事大厅会计信息服务平台填写换证申请并预约现场办理时间,提交后打印申请表。如未在会计信息服务平台做过从业资格信息采集的持证人员,先进行信息采集,填写信息采集表提交后再填写换证申请。
2.现场办理:换证人员按预约时间到所属的区财政管理部门办事窗口办理换证。
(二)提交资料
1.《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原件回收,按规定统一销毁)。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若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如同时进行信息采集的,还需提交《广东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集表》一份,并出示采集表中所涉及的证书、证件和提供复印件一份。
5.申请信息采集时需上传本人近期电子免冠证件照,相片像素为114 ×156(支持JPG、JPEG格式,大小不超过30K),相片底色无规定;不得上传自拍的生活照。
五、换证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此次换证工作,加强窗口硬件和人员配备,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应加强对本次换证工作的宣传,要以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换证工作的起止时间和要求,并按规定时间完成换证工作。
六、相关说明
(一)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第六条“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的规定,会计人员应在换证前完成继续教育并取得规定学分(会计人员可登录“广州财政”网,在“办事大厅—业务办理—继续教育”栏目查询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及参加学习)。
(二)换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对于因遗失补办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按遗失补办的程序办理,应当按规定先履行公告程序后再申请补办证书。
(四)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及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财会〔2013〕9号)的规定,旧版资格证书样式自2019年7月1日起作废。
广州市财政局
2015年9月6日
此文章是由会计继续教育网(www.kjzjxjy.com)收集和整理,部分文章来自互联网,如不慎侵犯贵方版权,请与我们联系QQ 见网站底部,我们将及时处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谢谢合作!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湖北 | 江苏 | 安徽 | 山东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辽宁 | 吉林 | 广东 | 广西 |
上海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湖南 | 宁夏 | 海南 | 河南 | 黑龙江 | 西藏 | 陕西 | 青海 | 甘肃 | 新疆 | 内蒙古 | 深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