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湖北 | 江苏 | 安徽 | 山东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辽宁 | 吉林 | 广东 | 广西 |
上海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湖南 | 宁夏 | 海南 | 河南 | 黑龙江 | 西藏 | 陕西 | 青海 | 甘肃 | 新疆 | 内蒙古 | 深圳 |
本篇文章由会计继续教育网整理推荐: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广东省财政厅2016广东会计继续教育培训通知
粤财会[2016]10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6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习工作,根据《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粤财会〔2013〕50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广东省省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公布规则(暂行)》(粤财会函〔2013〕65号)和《广东省省属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继续教育公布规则(暂行)》(粤财会函〔2013〕66号) 等有关规定,现将2016年广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培训
2016年广东省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实行分类培训。根据单位类型共分为四类:
第一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持证人员。主要包括:大中型企业持证人员,即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及以上的企业持证人员;符合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
第二类,符合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持证人员。符合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除外。
第三类,行政事业单位持证人员。
第四类,其他持证人员。
二、培训内容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持证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2016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为:管理会计、《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石油石化行业》、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具体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可拓展商业语言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基础知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参与培训人员可在以上内容中自行选择学习。
(二)符合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2016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为《小企业会计准则》。
(三)行政事业单位持证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2016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为: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具体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行政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彩票机构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参与培训人员可在以上内容中自行选择学习。
(四)其他持证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可根据实际自行选择上述三类培训内容之一作为2016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五)省属会计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由所在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开展继续教育行为,培训内容可自行确定。
三、参考教材
培训教材推荐使用财政部、知名高校等组织编写的有关书籍。培训教材由培训者自愿购买,各培训单位不得强行推销。
四、培训形式
(一)培训方式。各级财政部门可采用面授培训、远程教育等方式,多形式、多渠道组织开展继续教育。详细可参考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第十三、十四条中所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
(二)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报名方式。省属会计人员可由所在单位直接在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统一报名或个人报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2016、2017年在省财政厅备案的省属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名单可在广东省财政厅门户网站(www.gdczt.gov.cn)“会计管理”栏目或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210.76.65.189:8080/gdkzcms)“资料下载”中查询。
各地持证人员可通过所在地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方式参加培训。
五、培训要求
(一)对持证人员及有关单位的要求。持证人员应积极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会计工作能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将录入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二)对省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的要求。培训机构应认真遵守《广东省省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公布规则(暂行)》,按时报送课件和学员资料。用人单位应认真遵守《广东省省属会计人员所在单位教育公布规则(暂行)》,积极组织会计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并报送有关文件、课件和学员资料。
(三)对财政部门的要求。
1.完成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及用人单位的公布和学分登记工作。各地财政部门应对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通过财政部门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符合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的有关要求。各地财政部门应在本地区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将在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名单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完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之外的继续教育培训形式的配套工作,尤其是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开展继续教育行为的相关学分登记事项。
2.加强监管考核。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和考核,规范培训秩序,确保培训质量。定期或不定期(至少每年1次)检查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对不符合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一经发现,应立即进行处理。
广东省财政厅
2016年1月20日
此文章是由会计继续教育网(www.kjzjxjy.com)收集和整理,部分文章来自互联网,如不慎侵犯贵方版权,请与我们联系QQ 见网站底部,我们将及时处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谢谢合作!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湖北 | 江苏 | 安徽 | 山东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辽宁 | 吉林 | 广东 | 广西 |
上海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湖南 | 宁夏 | 海南 | 河南 | 黑龙江 | 西藏 | 陕西 | 青海 | 甘肃 | 新疆 | 内蒙古 | 深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