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湖北 | 江苏 | 安徽 | 山东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辽宁 | 吉林 | 广东 | 广西 |
上海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湖南 | 宁夏 | 海南 | 河南 | 黑龙江 | 西藏 | 陕西 | 青海 | 甘肃 | 新疆 | 内蒙古 | 深圳 |
本篇文章由会计继续教育网整理推荐: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关于2016、2017年汕头市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公布有关事项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以及《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从业资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粤财会〔2013〕50号)精神,按照《汕头市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公布规则(暂行)》(汕市财会函〔2014〕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16、2017年度市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前年度已公布的市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已经市财政局公布并有意向继续纳入2016、2017年度公布范围的市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认真对照财会〔2013〕18号文和粤财会〔2013〕50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自查,于2016年2月25日前按要求提交年度总结、自查报告,并填报《汕头市市直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表(面授)》(附件1)或《汕头市市直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表(远程教育)》(附件2)。如师资发生变化的,应提交相关师资学历、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相关学历、证书原件报验后退回)。
二、新增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有意向新增纳入2016、2017年度公布范围的的市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在2016年2月25日前填报《汕头市市直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表(面授)》(附件1)或《汕头市市直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表(远程教育)》(附件2)并做出承诺。其中新增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报告、备案表及相关师资学历、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 培训机构情况介绍。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 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5)纳税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培训资质证明材料(教育局或教育厅批文等)。
以上相关资料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报验后退回)。
三、公布名单
市财政局将采取查阅材料、实地抽查等方式审核备案单位有关资格条件以及培训工作基本情况(培训质量、培训收费、承诺履行情况等)。符合要求的机构将列入汕头市市直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名单,并在汕头财政网站和汕头会计信息服务平台上公布。
市财政局(会计科)联系人:
联系人:吉柳林,曾少耿;
联系电话:88179769;
地址:汕头市长平路11街区财政综合大楼1810室;
电子邮箱:stczkj@126.com
此文章是由会计继续教育网(www.kjzjxjy.com)收集和整理,部分文章来自互联网,如不慎侵犯贵方版权,请与我们联系QQ 见网站底部,我们将及时处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谢谢合作!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湖北 | 江苏 | 安徽 | 山东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辽宁 | 吉林 | 广东 | 广西 |
上海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湖南 | 宁夏 | 海南 | 河南 | 黑龙江 | 西藏 | 陕西 | 青海 | 甘肃 | 新疆 | 内蒙古 | 深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