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湖北 | 江苏 | 安徽 | 山东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辽宁 | 吉林 | 广东 | 广西 |
上海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湖南 | 宁夏 | 海南 | 河南 | 黑龙江 | 西藏 | 陕西 | 青海 | 甘肃 | 新疆 | 内蒙古 | 深圳 |
本篇文章由会计继续教育网整理推荐: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3)在市财政局备案的面授培训机构每期培训开班前10天将培训计划(包括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安排、授课老师名单等)报市财政局备案并在会计信息服务平台报备。每期培训班结束后10天内,将培训合格学员信息录入市会计信息服务平台,并以书面形式向市财政局提供考题式样、考核情况和培训合格学员名册(附件2)。培训机构负责人对培训合格学员花名册的真实性负责。
2.履行如下承诺
(1)不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
(2)不将培训工作转托其他单位;
(3)确保培训质量。未经培训及考核不得发放培训合格证书;
(4)不得使用盗版教材和渠道不明的教材,不得强行推销培训教材;
(5)无违反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其他行为。
3.市直的持证人员也可选择远程教育方式,登录www.kjjy.com.cn/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远程平台进行网上学习、答题,网上学习时间为24小时。
(三)对财政部门的要求。
1.严格备案制度。各县、区财政部门应对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并通过财政部门网站等途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符合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的有关规定。各县、区财政部门应于2016年4月15日之前将在本地区备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名单报市财政局(会计科)。
2.推行远程教育。各县、区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行远程教育,方便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提高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会计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3.加强监管考核。各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和考核,规范培训程序,确保培训质量。
附件:1. 2016年在市财政局备案的市直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名单
2.2016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合格学员花名册
此文章是由会计继续教育网(www.kjzjxjy.com)收集和整理,部分文章来自互联网,如不慎侵犯贵方版权,请与我们联系QQ 见网站底部,我们将及时处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谢谢合作!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湖北 | 江苏 | 安徽 | 山东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辽宁 | 吉林 | 广东 | 广西 |
上海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湖南 | 宁夏 | 海南 | 河南 | 黑龙江 | 西藏 | 陕西 | 青海 | 甘肃 | 新疆 | 内蒙古 | 深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