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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汕尾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
关于汕尾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事项的通知
汕财会〔2019〕1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意见》(粤人社规〔2018〕11号)有关要求,“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新版)”已于2018年11月1日正式上线。为确保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用人单位、施教机构和会计人员可通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http://www.gdhrss.gov.cn)——“政务服务”——“业务直通车”——“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新版)”(以下简称系统)注册登录。其中会计人员以“个人用户”注册;财政部门、用人单位、施教机构以“单位用户”注册,登录后再申请相应角色。
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完成单位注册后,需通过系统申请本级会计行业主管部门角色,由市级会计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市财政局已完成市级会计行业主管部门角色申请。请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完成本级会计行业主管部门角色申请后,及时布置所属辖区用人单位的角色申请。
三、用人单位完成单位注册后,需通过系统申请法人单位角色。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自主组织开展或委托施教机构开展会计专业科目培训。自主开展培训的,需于开班前30日内在系统填报办班计划,由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各施教机构完成注册后,需通过系统申请施教机构角色,并申请会计专业培训资格。施教机构申请会计专业培训资格的,需上传培训资质证明(教育部门批文),其中远程施教机构还需提供培训平合介绍及培训课件浏览账号。施教机构开展面授培训班的,应于开班前30日内在系统填报办班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施教机构开展远程培训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把关网络课件质量及上线挂网相关事项
五、会计人员完成个人注册后,需通过系统绑定用人单位如无法选择用人单位,需提请所在单位进行注册。会计人员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后,通过系统申报学分,由所在单位审核确认(会计人员参加经财政部门审核开展的培训班的,由培训班组织机构批量导入系统,个人无需申报)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进行细化,同时加强工作宣传及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确保会计人员按时顺利完成年度继续教育登记工作。
六、具体操作细节可查阅附件中的操作手册,系统咨询电话:020-83372292。
附件:附件1 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附件2 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答复口径的通知》
附件3 法人单位操作手册
附件3 行业主管部门操作手册
附件3 行业主管部门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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