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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东莞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镇街(园区)财政分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18〕3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粤财会〔2018〕41号,以下简称《规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9年广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粤财会函〔2019〕1号),东莞市财政局《关于2019年东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东财函〔2019〕279号)和《关于东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事项的通知》(东财〔2019〕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2019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原则
(一)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二)2019、2018年的继续教育统一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继续教育系统”)(http://gdrst.gdhrss.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jxjyglxt/index.html )完成。
二、继续教育学习对象
(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⑴出纳;⑵稽核;⑶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⑷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⑸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⑹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⑺会计监督;⑻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⑼其它会计工作。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三、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及学分计量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1、公需科目学习内容由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制定并公布在“省继续教育管理系统”。
2、专业科目学习内容由广东省财政厅统一制定并公布,2019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在以下内容中自行选择学习:(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应用指南相关内容;(2)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相关内容;(3)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内容;(4)管理会计相关内容;(5)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相关内容;(6)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相关内容;(7)可拓展商业语言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基础知识;(8)财政部在2019年度发布的与会计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9)市财政局认定的其他内容。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分,专业科目不能少于60学分,1学分等于1学时。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学习内容 |
通过方式 |
折算学分 |
会计类考试 |
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 |
折算为90学分 |
会计类专业会议 |
每天折算 |
1天=10学分 |
中专以上会计类学历教育 |
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 |
折算为90学分 |
会计类研究课题 |
个人或主研究人员 |
折算为90学分 |
其他研究人员 |
折算为60学分 |
|
发表会计类论文 |
个人或第一作者 |
折算为30学分 |
其他作者 |
折算为10学分 |
|
出版会计类书籍 |
独立出版或第一作者 |
每本折算为90学分 |
其他作者 |
折算为60学分 |
|
其他形式 |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制定 |
|
四、继续教育学习方式及学分认定
(一)公需科目学习方式、申报、审核及学分认定
公需科目采用远程继续教育学习的方式进行,由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公布在 “省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供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登陆免费学习。学习任务完成后,公需科目学时由“省继续教育管理系统”自动申报和审核认定通过,个人无需申报。
(二)专业科目学习方式、申报、审核及学分认定
1、根据《规定》第十一条:“积极推广网络教育等方式,提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专业科目采用远程继续教育学习的方式进行,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中华会计网校(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http://jxjyxuexi.chinaacc.com/guangdong/dongguan/)或畅响会计在线( www.cxy21.com,服务热线:4008733068)等其中一家市财政局审批通过的机构参加远程继续教育学习。
2、专业科目学习费用由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直接支付给远程继续教育机构,如需要开具发票的可向远程继续教育机构咨询。
3、专业科目学习任务完成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打印学时证明(学习网站出具),通过“省继续教育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学时。
4、专业科目学时的认定,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关于东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事项的通知》(东财〔2019〕7号)要求,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审核认定,通过认定的学时对接到“省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生成当年继续教育电子证书,如需纸质证书可自行打印,并由用人单位盖章确认。
五、2017年及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学习情况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及自愿原则,选择畅响会计在线( www.cxy21.com,服务热线:4008733068)等市财政局审批通过的机构学习2017年及以前年度继续教育任务。学习费用由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直接支付给远程继续教育机构,如需要开具发票的可向远程继续教育机构咨询。学习任务完成后,学时由远程继续教育机构导入:“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 (网址http://210.76.65.189:8080/gdkjcms/),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此平台的“继续教育→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查询”栏目查询及打印继续教育完成记录。
六、加强继续教育的监管服务
根据《规定》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以及第二十一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市财政局将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将参照《管理办法》第八条做法,采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依法对单位任用(聘用)会计人员从业和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情况及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将责令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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