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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惠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事项的通知》(粤财会〔2018〕87号)、《关于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答复口径的通知》(粤财会便〔2018〕25号)要求,为做好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继续教育人员范围
参加继续教育人员范围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即在职在岗会计人员。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目前未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暂不需要进行继续教育,如参加继续教育,完成后请保留学习证明,暂不办理学分登记。
二、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每年继续教育学分要求不少于90学分,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分,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
三、公需科目学习
公需科目由省人社厅负责开发网络课件,在其官网的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上公布(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供会计人员登陆免费学习,具体请按照人社部门有关通知和要求完成。学习任务完成后,系统自动登记公需科目学时。
四、专业科目学习
专业科目的学习按照省财政厅发布的专业科目学习指南要求开展,方式和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1.参加继续教育施教机构或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开展的继续教育培训,按照学时计量,每学时1学分;
2.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税务师考试以及用人单位认可的会计技能类考试,每通过一门折算90学分;
3.财政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按照学时计量,每学时1学分;
4.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5.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独立承担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6.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独立发表,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7.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独立公开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8.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五、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2018年及以后年度的继续教育记录统一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上进行登记,采用“个人申请,用人单位确认”方式办理。请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单位和会计人员登陆系统进行注册,确保我市会计人员年度继续教育登记工作的顺利完成。(注册流程和有关要求详见附件粤财会〔2018〕87号文)。
学分登记办理流程:会计人员登录系统——注册账号——绑定用人单位(如无法绑定用人单位,请所在单位进行注册)——点击继续教育记录申报——点击添加——填写保存信息并上传附件——点击送审——单位审核确认。
附件1 粤财会[2018]87号 省财厅 关于广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事项的通知.pdf
附件2 粤财会便[2018]25号 省财厅 关于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答复口径的通知.pdf
附件3 粤财会函[2018]45号 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2018年广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pdf
附件4 粤财会函[2019]1号 省财厅 关于印发《2019年广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pdf
惠州市财政局
201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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