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湖北 | 江苏 | 安徽 | 山东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辽宁 | 吉林 | 广东 | 广西 |
上海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湖南 | 宁夏 | 海南 | 河南 | 黑龙江 | 西藏 | 陕西 | 青海 | 甘肃 | 新疆 | 内蒙古 | 深圳 |
本篇文章由会计继续教育网整理推荐: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广东省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办事指南
省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省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主办机构:
广东省财政厅
三、办事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财会〔2013〕18号)相关条款:
(一)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规定》第六条)
(二)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规定》第十七条)
(三)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规定》第十九条)
四、不需在广东省财政厅会计服务大厅(以下简称“现场”)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的办事指南:
(一)不需现场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的内容
1.参加省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2.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可登录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http://210.76.65.189:8080/gdkjcms/查阅,以下简称“平台”)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3.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4.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广东省财政厅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并被录取的;
5.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以及广东省财政厅组织的高端人才培训;
6.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
7.参加广东省财政厅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8.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过的;
9.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
(二)所需材料:无。
(三)办理流程:
1.会计人员不需到现场办理登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将参加以上第(一)点所列继续教育完成信息直接记录在会计人员电子档案中。
2.会计人员需要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纸质凭证的,可自行登录平台打印《广东省省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记录》。
(四)办理时间:会计人员原则上可于2014年3月1日起登陆平台查阅及打印继续教育记录信息。
五、需现场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的办事指南:
(一)需现场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的内容
1.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2.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
3.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4.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5.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6.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二)所需材料
1.《广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表》;
2.会计从业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3.对照《广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材料表》(详见附件)不同类别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1份;
4.委托代办需同时携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办理流程
1.会计人员自行登录平台填写并打印《广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表》,填表时一并预约到现场办理的日期。
2.按照预约日期携带有关证件及以上第(二)点要求所需的材料到现场登记。
3.会计人员到现场登记后可登陆平台查看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的电子记录信息,如需纸质凭证的,可自行登录平台打印《广东省省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记录》。
(四)办理时间:会计人员原则上可于2014年3月1日起登陆平台预约到现场办理。
六、其他事项:
(一)除了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外,其他形式继续教育的学分认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计算。
(二)2009年以前(含当年)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且未办理登记的会计人员,可参照本指南第五点需现场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的流程办理,所需材料:《广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表》、会计从业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远程)培训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委托代办需同时携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此文章是由会计继续教育网(www.kjzjxjy.com)收集和整理,部分文章来自互联网,如不慎侵犯贵方版权,请与我们联系QQ 见网站底部,我们将及时处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谢谢合作!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湖北 | 江苏 | 安徽 | 山东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辽宁 | 吉林 | 广东 | 广西 |
上海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湖南 | 宁夏 | 海南 | 河南 | 黑龙江 | 西藏 | 陕西 | 青海 | 甘肃 | 新疆 | 内蒙古 | 深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