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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财政会计网:2016广西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
桂财会〔2016〕10号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单位,中央驻邕各单位,有关继续教育机构:
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桂财会〔2014〕54号)、《关于开展全区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桂财会〔2015〕21号),为认真做好我区2016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经研究,现就我区2016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和学分
(一)继续教育对象。持有广西管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均为继续教育对象,具体包括以下五类人员:
1.大中型企业持证人员。指符合中型企业标准及以上的企业〔根据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持证人员,或者符合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
2.小型企业持证人员,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持证人员,符合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除外。
3.行政事业单位持证人员。
4.会计类社会中介机构持证人员,含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持证人员。
5.其他单位持证人员。
(二)继续教育学分。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以1年为周期,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二、继续教育内容
(一)大中型企业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培训内容。包括管理会计、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具体准则、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相关问题解释、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基础知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财税法规、财务管理制度、绩效评价管理、防治小金库案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等相关的知识。要重点学习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新发布的《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企业》、《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石油石化行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和第8号、《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5〕18号)、《关于发布2015年版XBRL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财会〔2015〕6号)等新颁布出台的会计标准。
(二)小型企业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培训内容。包括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防治小金库案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以及其他与小企业密切相关的财税法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会计、绩效评价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其中,要重点学习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
(三)行政事业单位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培训内容。包括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具体准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彩票机构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财税法律法规、财务管理制度、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非税收入管理、国有资产管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防治小金库案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等。其中,有关单位要重点学习《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会计基础薄弱的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持证人员,应重点学习《广西壮族自治区区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验收标准》。
(四)会计类社会中介机构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培训内容。包括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相关知识,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医院、高校、中小学校、科学事业单位等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税务政策解读及会计实务处理知识,以及与业务相关的财税法律法规、政策规章、财务管理制度、行业行政管理、防治小金库案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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