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湖北 | 江苏 | 安徽 | 山东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辽宁 | 吉林 | 广东 | 广西 |
上海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湖南 | 宁夏 | 海南 | 河南 | 黑龙江 | 西藏 | 陕西 | 青海 | 甘肃 | 新疆 | 内蒙古 | 深圳 |
本篇文章由会计继续教育网整理推荐: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2021北流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通知
北流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做好我市 202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全面提高会计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以及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有关要求,决定开展我市202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在广西区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两大类。每人每年教育培训考试总学时不低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低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专业科目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实施,具体包括财税金融、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公需科目的有关要求按照《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21〕11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实施和解释。
三、继续教育方式
会计人员可选择网络继续教育学习、面授继续教育学习以及其他学习方式完成2021年度继续教育。
(一)网络继续教育学习。选择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学习方式,请访问会计管理业务办理网址:http://kj.czt.gxzf.gov.cn:7005/txweb/commons/indexs,进行网上信息填写和报名,选择已公布的网络继续教育机构进行网上学习、网上缴费,并完成网络继续教育课程学习及考试,填写有关培训调查反馈表,确保完成2021年度的网络继续教育学习。
具体办理流程可登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网站,点击【会计管理】,查阅【会计信息】中的《会计管理业务常见问题解答》。
(二)面授继续教育学习。选择参加面授继续教育学习方式的会计人员,可参加当地财政部门组织、管理的面授培训班。具体组织面授学习的单位应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在组织面授学习前认真做好备案登记工作,并严格管理教学,自觉接受监督。未经备案同意的面授继续教育,财政会计管理机构对其学分不予确认。
(三)其他方式。会计人员可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选择其他方式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可选择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四、学分计量要求
参加上述其他学习方式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二)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五、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一)各单位应当保障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对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在学习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单位所在地财政会计管理机构。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有关单位如有违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行为,财政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不确认其继续教育学习培训结果。
六、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有关要求,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会计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等同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的学时。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202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原则上会计人员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年度继续教育。
七、其他事项
会计人员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用人单位要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纳入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当年未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者,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八、面授继续教育学校和培训地点
1.玉林市恒河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培训地点:丰顺路一里22号;2.玉林市光大中等职业学校,培训地点:北流市图书馆。
九、其他
(一)财政部门对继续教育机构的培训过程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培训机构实行考勤登记以保证培训的课时和质量。对达不到规定学时的学员,不予认可继续教育学分。
(二)有关事宜在市财政局会计管理股邮箱(abc6221183@163.com;密码6221183 )上公布,请各参培人员相互转知。联系电话:0775-6221183。
附件:1.玉林市恒河会计服务有限公司2021年财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时间安排表
2.玉林市光大中等职业学校2021年财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时间安排表
北流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8日
此文章是由会计继续教育网(www.kjzjxjy.com)收集和整理,部分文章来自互联网,如不慎侵犯贵方版权,请与我们联系QQ 见网站底部,我们将及时处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谢谢合作!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湖北 | 江苏 | 安徽 | 山东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辽宁 | 吉林 | 广东 | 广西 |
上海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湖南 | 宁夏 | 海南 | 河南 | 黑龙江 | 西藏 | 陕西 | 青海 | 甘肃 | 新疆 | 内蒙古 | 深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