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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财政局关于做好2013年桂林会计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市财会〔2013〕5号
各县、城区财政局,市属各单位,中央及自治区驻桂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和学时
凡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学习。2013年当年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下个年度起,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
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各单位要按照《会计法》的相关规定,支持并督促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为其学习提供方便。
二、继续教育内容
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必学课程为: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解读及实务案例分析、企业会计准则和内部控制规范、小企业会计准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与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与会计制度、医院财务制度及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及会计制度、“小金库”治理与防范。
面授学习内容为: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解读及实务案例分析、小企业会计准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与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在线学习内容分为企业、行政事业及选学三类。
面授内容未做具体安排的请选择在线方式选择学习。
三、继续教育学习方式
继续教育学习方式包括在线学习、面授学习和单位自行组织会计人员学习等,学习方式由会计人员自愿选择。
(一)在线学习
2013年度在线学习开通时间为2012年4月20日至月12月31日。持证人员登录中华会计网(http://www.chinaacc.com/)在线学习完成继续教育。未完成2012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一律参加在线学习,须在2013年补够所缺学时。
(二)面授学习
参加2013年度继续教育面授的持证人员,按照市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公示备案的面授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学习。
(三)单位组织会计人员学习
对规模较大、会计人员较多(会计人员50人以上的)、行业特点、专业需求突出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可自行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按照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规定,单位在培训前20个工作日,将培训计划(包括时间、地点、人数、内容、师资)书面报送市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备案。未经备案或未使用继续教育师资库师资的,财政部门不予认可相关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课时。
四、继续教育的确认
(一)现场确认 在线学习或面授学习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后,请登录广西财政会计网(http://www.gxczkj.gov.cn/)申请“继续教育登记”并按要求携带《继续教育申请表》一份、远程继续教育学习网卡(在线学习)或继续教育培训证书(面授学习)、会计从业资格证到桂林市财政局会计从业资格办证大厅或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综合(3)号窗口、各县财政局会计管理股办理确认手续。
(二)继续教育的抵免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桂财会〔2008〕22号)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的会计人员,视同完成相应年度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五、继续教育组织管理
(一)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局会计管理科负责。
(二)桂林市财政局干部教育中心、桂林市财贸学校、桂林市新千年职业培训学校为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
(三)各县财政局会计管理股负责本县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六、培训机构的管理
各县财政局、各登记备案的面授培训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培训管理制度和学员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及《桂林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有关要求认真开展培训;对每期学员进行考核,了解学员对培训效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对任课老师教学完成情况、教学效果进行测评,不断提高教学水平、提高培训效果。
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各培训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应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10天将培训计划【包括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地点安排、授课老师(师资库备案的老师)等】报所属财政部门备案;每期培训班结束后10天内,以电子文本及书面两种形式向财政部门提供考核题式样、讲义、考核情况和培训合格学员花名册。未按规定要求办理培训事前、事后备案手续的,相关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课时和学分不予认可。
市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将培训工作转托其他单位;未经培训及考核便发放培训合格证书等检查不合格的培训单位,责令停止培训,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培训机构,取消其备案资格。对严重损害会计人员利益、损害财政部门形象,采取虚假欺诈手段招揽生源、进行恶意市场竞争、滥收费、只收费不培训、多收费少培训、未使用师资库授课老师等违规问题,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继续教育培训备案资格并予以公告。
七、培训收费及教材
各县财政部门和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桂价费字[2001]232号标准:25元/天,三天75元)收取培训费。按统一要求,选用正版权威的继续教育培训教材。
八、其他
未完成2012及以前年度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会计人员,须在补齐后方能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考试、评审;报考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参加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信息变更、注册登记等。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赋予会计人员的一项权利,同时也是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的一项重要途径。希望全市广大会计人员积极接受继续教育培训,以提高业务素质,更好地完成会计工作职责。
附件:桂林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相关信息
单位名称 培训地点 电话
桂林市财政局干部教育中心 桂林市依仁路14号
(桂林人米粉大王对面) 0773-2827610
桂林市财贸学校 桂林市清风路105号 0773-2613290
桂林市新千年职业培训学校 桂林市正阳路9号 0773-2838086
0773-2853138
中华会计网校
(网络远程教育) 桂林市会计从业资格办证大厅购买学习卡。 0773-280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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