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湖北 | 江苏 | 安徽 | 山东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辽宁 | 吉林 | 广东 | 广西 |
上海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湖南 | 宁夏 | 海南 | 河南 | 黑龙江 | 西藏 | 陕西 | 青海 | 甘肃 | 新疆 | 内蒙古 | 深圳 |
本篇文章由会计继续教育网整理推荐: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遵义财政局关于做好2013年遵义会计人员注册登记和继续教育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市会计人员注册登记和继续教育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我市2013年会计人员注册登记和继续教育工作,推行会计管理工作信息化,规范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督促和指导会计人员积极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会计人员注册登记和继续教育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黔财会[2013]18号)的有关规定,我市自2013年7月起开展会计人员注册登记和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登记(延续有效期注册登记)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信息化管理”和“6年定期换证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为了保证我市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会计从业人员信息,夯实基本信息数据库,推动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自2013年7月起全市启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网上延续有效期注册登记(以下称“注册登记”),并延续有效期至2019年7月1日。
(一)注册登记的范围:
凡持有我市各级财政部门2013年以前签发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即证书第二页盖有“下次注册时间为2013年4月至9月”印章的会计从业持证人员)。
(二)注册登记的时间:
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三)注册登记的流程:
1、网上申请:
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持证人员须登录“遵义市财政会计网(www.zyczkj.com)”,点击本网站的“注册登记或注册登记延续有效期”→填写申请表”进入相关页面,按照个人真实情况填写,确保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填写完毕后打印《贵州省会计从业人员注册登记受理单》。
2、现场审核:
会计人员根据网上申请成功打印的《贵州省会计从业人员注册登记受理单》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所属财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3、其他说明:
(1)填写注册登记信息时,持证人员可同时对学历、职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进行变更。如变更学历与职称信息,在现场审核时需同时携带与变更内容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原件。
(2)持证人员应确保申请表中各项信息真实有效、正确无误。如发现申请表填写有误,在现场审核前可自行上网修改,并重新打印申请表;通过现场审核后不可修改。
(3)审核人员应严格按《贵州省注册登记财政部门操作手册》(见附件1)对持证人员提交的受理单等相关资料进行检查,同时与注册登记管理系统中的信息进行核对,并在网上确认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记录”页面加盖统一的有效期公章(有效期至2019年7月1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交持证人员带回,申请表等资料存档备查。
(4)持证人员可登录从业人员管理系统查询本人的注册登记办理结果以及更新后的档案信息。
(四)相关要求
1、充分认识和理解重要性。要将注册登记工作与县(市、区)日常会计管理工作有机结合,夯实会计管理基础及会计管理工作。
2、强化组织领导和沟通。要按照工作统一安排,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各项相关事项;工作中要关注细节,形成合力,及时沟通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3、严格纪律和规范程序。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工作中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各级财政管理部门不得委托其他任何单位代办。
4、强化管理和服务意识。要以人为本,为会计人员提供便利条件,提供服务质量,顺利完成注册登记的各项工作。
二、继续教育培训
根据《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会计人员注册登记和继续教育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黔财会[2013]18号)的有关规定,为确保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序开展,增强继续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促进会计人员会计知识和业务技能的提高,推动相关会计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现对2013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培训对象
凡在2012年12月31日前持有我市各级财政部门签发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2013年当年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下一个年度起,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二)学习形式
为方便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切实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统一采取网络教育形式。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购卡:会计人员应在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期间内到所属会计管理机构购买继续教育学习卡。
2、学习:登录学习卡上的网址或“遵义市财政会计网(http://www.zyczkj.com)”,在“继续教育学习中心”,输入学习卡卡号、密码和验证码,登录后输入“身份证号”绑定个人信息后,选择“继续教育类型和培训年度”,进入学习中心开始学习。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财会[2012]19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市会计人员全年累计学习课时不得低于48课时(其中必修课程不得低于24课时、选修课程不得低于24课时)。学员在本继续教育年度内可以反复学习所有开通的网络继续教育课程,但不重复计课时。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学员学习过程的监督,确保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保质保量,不走样。
3、考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必修课时达到24课时方可参加考试。考试方式为在线无纸化机考,题型为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考试成绩达60分以上为合格,成绩合格的学员可自行打印《继续教育成绩报告单》。
4、记录:学员需将打印出的《继续教育成绩报告单》交所属会计从业资格发证机关审核认证并同时办理办结贴花手续。办结后会计人员可通过网站查询继续教育学习记录。
(三)培训内容
2013年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将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岗位会计人员,分别确定培训内容:
1、必修内容
行政事业类会计人员必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企业类会计人员必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1号》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2号》。
2、选修内容
除必修内容外,培训平台还配置了涉及准则制度、法律法规、税收实务和会计实务共50余门课程供学员选修。学员可根据各自单位性质及工作需要选择学习课程,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 2013年贵州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指导培训内容》。
(四)培训时间
我市2013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25日结束(开通的培训课程将于2013年12月31日关闭)。网络学习不受时间、地点限制,可随时随地反复多次学习,会计人员在开通课程至2013年12月31日前,可以任意选择学习。
因故未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统一于下一年度补学。
(五)培训收费
2013年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将严格按照《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价费[2006]175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六)组织管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市财政局负责全市范围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属地原则,负责本辖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市局将统一为各县(市、区)财政会计管理部门搭建会计网络平台及后台管理帐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金融企业、民营企业和其他单位的会计人员培训工作由市财政局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联系电话:0852-8235473)。
(七)有关要求
1、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加强对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工作的宣传,及时了解和掌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进度。要不断增强服务意识,不断创新工作思路,确保培训工作扎实有序地开展,取得预期的效果。各县(市、区)财政局要将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和培训工作实施情况及时报市局会计科备案,此项工作将作为会计管理工作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
2、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通过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督促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增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意识。通过接受继续教育,不断优化会计人员的知识结构,努力提高岗位胜任能力,以便更好的工作。
3、各地财政部门应督促和引导会计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市财政局将采取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不得办理会计证的变更及上一级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
4、对要求调转的会计人员,在继续教育培训期间应要求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课时,其他期间当年度继续教育可不作要求。
5、学习过程中,技术问题可咨询贵州省会计人员继续培训平台客服电话:4008104588、0851-5828678、0852-8879110。
6、因故未完成以前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一律通过贵州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平台补修继续教育课时。
(八)未尽事宜请与市财政局会计科联系。
联系电话:0852-8235473
二○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此文章是由会计继续教育网(www.kjzjxjy.com)收集和整理,部分文章来自互联网,如不慎侵犯贵方版权,请与我们联系QQ 见网站底部,我们将及时处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谢谢合作!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湖北 | 江苏 | 安徽 | 山东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辽宁 | 吉林 | 广东 | 广西 |
上海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湖南 | 宁夏 | 海南 | 河南 | 黑龙江 | 西藏 | 陕西 | 青海 | 甘肃 | 新疆 | 内蒙古 | 深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