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湖北 | 江苏 | 安徽 | 山东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辽宁 | 吉林 | 广东 | 广西 |
上海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湖南 | 宁夏 | 海南 | 河南 | 黑龙江 | 西藏 | 陕西 | 青海 | 甘肃 | 新疆 | 内蒙古 | 深圳 |
本篇文章由会计继续教育网整理推荐: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武汉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没有参加或学分未达到怎么办
事项编码 |
1115006 |
事项名称 |
对会计人员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处理 |
实施主体 |
武汉市财政局(法定) |
设定依据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第三十一条。 |
办理流程 |
调查核实→责令其限期改正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申请条件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第三十一条:持证人员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
办理时间 |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持证人员改正后,取得规定学分。承诺当场办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 |
办理材料 |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1份,拟退件) |
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
承办机构:武汉市财政局会计处 办公地址:汉口解放大道1499号 联系电话:027-85746965 |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
1、市财政局监察室、武汉市汉口解放大道1499号,投诉电话:027-85806851; 2、市长热线、市行政投诉中心投诉电话:027-12345。 |
此文章是由会计继续教育网(www.kjzjxjy.com)收集和整理,部分文章来自互联网,如不慎侵犯贵方版权,请与我们联系QQ 见网站底部,我们将及时处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谢谢合作!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湖北 | 江苏 | 安徽 | 山东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辽宁 | 吉林 | 广东 | 广西 |
上海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湖南 | 宁夏 | 海南 | 河南 | 黑龙江 | 西藏 | 陕西 | 青海 | 甘肃 | 新疆 | 内蒙古 | 深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