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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2016武汉会计继续教育培训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市直各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全面提升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鄂财会规〔2013〕9号)、《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鄂财会规〔2013〕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市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及注意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区、本单位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一、继续教育对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无论是否在会计岗位,均应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内容
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等,范围主要涵盖近年财政部新发布的相关政策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会计、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相关政策、新税收政策、金融企业相关政策、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可根据其单位的性质和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学习内容。
(一)企业类
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讲解、管理会计体系与会计信息化、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企业会计准则修订讲解(8个准则)、“营改增”政策解析、小企业会计准则、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二)行政事业类
管理会计体系与会计信息化、新预算法、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或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或中小学校会计制度或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四个制度选其一必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财政绩效评价管理、政府收支分类改革、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非税收入改革、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三、继续教育形式
我市2016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网络培训为主、面授培训为辅的继续教育方式。会计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参加培训;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不单独组织面授培训的会计人员,无工作单位、自主择业、在校学生等持证人员,未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一律参加武汉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上(http://www.wh-kj.com)课程学习。
四、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及登记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学分计量标准为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每学时按45分钟计量)。
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执行《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财政部门组织继续教育培训后,应于10日内为参训人员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各主管部门及继续教育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继续教育培训后,应于30日内向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上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财政部门据此办理继续教育登记信息。
会计人员参加“武汉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网”网上学习或其他形式继续教育的,持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属财政部门办理登记。
五、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
(一)申报备案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包括自行组织本部门、本行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的主管部门、企业集团以及各社会培训单位。
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且较为固定的教学场所和较为完善的教学设施;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专职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工作人员;有完善的教学计划和教学管理制度;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1.本年有培训计划且有能力自行组织培训的主管部门及企业集团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及时制定本系统、本单位培训计划,并填写《武汉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行业部门备案登记表》(附表1),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登记。
2.新申请和已在市、区财政部门备案的社会培训机构,应按上述要求,填写《武汉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社会培训机构备案登记表》(附表2),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登记。
申请2016年度备案的培训机构,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于2016年4月30日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局集中统一在“武汉市财政局网站”及“武汉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网”上向社会公布。
(二)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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