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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邢台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邢台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省直驻邢有关单位:
为做好全市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会计人员专业素质,提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水平,保证会计培训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冀财会〔2016〕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参加省厅组织的培训,其他人员参加资格证书注册地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
二、继续教育的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和行业需求特点,把会计理论与实践、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等常规内容与宣传培训国家新发布的会计、财税等政策法规相结合,有针对性地组织培训。
(一)企业重点培训《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指南和解释、《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及应用指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规定及相关会计处理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重点培训《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政府会计准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三)其他经济组织重点培训《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等。
三、继续教育的形式
一一般培训形式
1、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2、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3、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4、参加财政部、省级或市级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
5、参加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6、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
二其他形式
1、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
2、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
4、承担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5、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6、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7、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8、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会计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选择上述相应的形式参加继续教育。
四、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开展。会计人员应当按属地原则参加证书注册地财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一般不得跨级次、跨注册地参加培训;当培训的内容、时间、地点等发生冲突时,应选择参加上一级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一组织分工。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负责组织市本级、中直和省直驻邢有关单位中级及以下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组织本辖区中级及以下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和较大规模行政事业单位可根据本系统、本单位会计人员情况和培训需求,组织本系统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
二培训方式。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会计学会、财政部门会计培训(服务)中心等教育资源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并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逐步引导形成网络、远程教育为主、面授教育为辅的继续教育方式。
三培训教材。各培训单位结合培训对象、行业特点和培训内容自行购买教材或编印相关培训材料。
四培训要求。各培训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加强管理、健全设施,并结合培训对象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保证培训时间,提高培训质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要求会计人员参加指定单位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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