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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衡水市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衡水市财政局
衡水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做好我市201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会计人员专业素质,提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及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冀财会〔2017〕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衡水市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的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和行业需求特点,结合国家新发布的财税、会计、金融等政策法规,有针对性地进行选择。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大型企业集团、较大规模行政事业单位、行业会计学会,要将《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以及和培训对象相关的准则、制度等作为继续教育必修内容。
201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类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指南、讲解和解释(1-8),《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1-18)《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管理会计基本指引》《规范“三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等。
(二)行政事业类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具体准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彩票机构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及补充规定等。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医院财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等。
新《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等办法规定。
三、继续教育的形式
(一)一般培训形式
1、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2、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3、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4、参加财政部、省级或市级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
5、参加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二)其他形式
1、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
2、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
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
4、承担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5、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6、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7、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四、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开展。
(一)组织分工。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县(市、区)财政部门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各县(市、区)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
(二)培训方式。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会计学会等教育资源,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等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形成网络、远程教育为主、面授教育为辅的继续教育方式。
市财政局经过认真考核师资水平、课程设置以及会计人员认可程度,确定华夏会计网(http://www.hxacc.com)新华会计网(http://www.hbhs.kj2100.com)、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http://acchengshui.ce.esnai.net)、东奥会计在线(http://www.dongaoacc.com)、中华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等五家网络培训机构为我市2017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学校,会计人员可登录“衡水市财政局”(http://www.hscz.gov.cn)网站点击“网络教育培训”模块,自行选择其中任一网校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完成规定学时,参加相应课程测试,成绩合格即完成本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课时。
市财政局将采用多种形式不定期对网络培训机构进行检查、评估,对不按规定组织培训或培训质量达不到要求的网络培训机构,取消其承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资格,以确保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培训及学分录入时间。2017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于10月12日开始,12月6日结束。12月15日前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完成本辖区内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学分录入工作。
(四)培训费用。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组织2017年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一律由会计人员直接同所选择的网络培训机构结算。
(五)培训教材。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培训教材。
(六)培训要求。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加强管理、健全设施,切实提高培训质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要求会计人员参加指定单位的培训,不得强制要求会计人员购买培训教材。
五、继续教育的学分登记
(一)学分管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一般继续教育形式培训,学分计量标准为每学时(45分钟)折算为1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其他继续教育形式,可折算为相应继续教育学分,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1、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或河北省会计领军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
2、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
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
4、独立承担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5、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6、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7、参加河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合格的,折算为24学分。
8、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二)学分登记。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及时为参加培训的会计人员办理学分登记。
1、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组织继续教育培训后,应在11月30日—12月15日期间为参加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2、参加其他继续教育形式的会计人员,应当在11月1日至25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和参加其它继续教育形式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到所属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学分备案。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在11月30日—12月15日期间为这部分会计人员统一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2018年1月1日后,会计人员可通过“河北财政信息网”(http://www.hebcz.gov.cn)“会计服务”栏目中“会计从业人员查询”功能,在线查询继续教育信息登记情况。
六、其他事项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内容。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继续教育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内容、时间和要求,使会计人员及时全面了解继续教育相关信息,确保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201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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