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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市直各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全面提升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鄂财会规〔2013〕9号)、《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鄂财会规〔2013〕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市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及注意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区、本单位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2014年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是:遵循“以人为本,按需施教;突出重点,提高能力;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的基本原则。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一、继续教育内容
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重点选择以下内容:
(一)企业类
1.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指南、讲解和解释(第1-6),《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等。
2.财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等。
3.财务管理:企业投融资管理与财务规划、企业战略成本管理与控制、企业全面预算管理与风险控制等。
4.专题培训:防治“小金库”相关知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规定及相关会计处理、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介绍、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会计实务操作及财务软件演练、纳税筹划与办税实务操作等。
(二)行政事业类
1.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彩票机构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及补充规定、《工会会计制度》等。
2.财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医院财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以及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政策规定等。
(三)综合类
1.法律法规:《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法》等各税种法律及实施细则;《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证券法》、《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等。
2.专题培训:财务报表编制与分析、会计职业道德与职场礼仪、企业会计文化与职业生涯规划、会计专业英语等。
二、继续教育形式
我市201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用“面授与网络培训双轨制”的形式,逐步引导形成网络教育为主、面授教育为辅的继续教育方式。会计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参加培训,鼓励我市会计人员参加“武汉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网”网上免费学习。
三、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及登记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学分计量标准为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每学时按45分钟计量)。
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执行《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财政部门组织继续教育培训后,应于10日内为参训人员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各主管部门及继续教育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继续教育培训后,应于30日内向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上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财政部门据此办理继续教育登记信息。
会计人员参加“武汉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网”网上学习或其他形式继续教育的,持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属财政部门办理登记。
四、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
(一)申报备案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包括自行组织本部门、本行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的主管部门、企业集团以及各社会培训单位。
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且较为固定的教学场所和较为完善的教学设施;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专职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工作人员;有完善的教学计划和教学管理制度;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1.本年有培训计划且有能力自行组织培训的主管部门及企业集团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及时制定本系统、本单位培训计划,并填写《武汉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行业部门备案登记表》(附表1),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登记。
2.新申请和已在市、区财政部门备案的社会培训机构,应按上述要求,填写《武汉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社会培训机构备案登记表》(附表2),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登记。
申请2014年度备案的培训机构,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于2014年3月20日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局集中统一在“武汉市财政局网站”及“武汉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网”上向社会公布。
(二)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根据“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一般由注册地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具备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及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开班前一周,必须将本次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授课教师相关情况)及拟参加培训人员名单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认可后方可组织培训。未经申请备案的培训,财政部门不予确认继续教育学分。
同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应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及社会培训机构采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培训,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办资格:
1.只收费不培训或培训质量较差的;
2.无专职管理人员或管理水平差,学员投诉多的;
3.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4.恶意竞争,扰乱培训市场秩序的;
5.不服从财政部门监督管理的;
6.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五、其他要求
(一)持证人员应积极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情况将作为持证人员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报考会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考试、考评高级会计师、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重要依据。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应鼓励并督促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二)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对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时不予换发新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加强教学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附件:1.武汉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行业部门备案登记表
2.武汉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社会培训机构备案登记表
201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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