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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黑龙江会计继续教育网上学习培训有关事项通知-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网上学习培训的通知
黑财会〔2014〕12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在哈中、省直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18号)关于“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方式”的规定,为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使会计人员能够结合所处的行业、单位实际,接受有针对性的培训,达到学有所用的目的,省财政厅决定,从2014年起,依托中华会计网校远程教育网络,对按《会计法》规定由省财政厅管理的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实行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持有省财政厅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具有高级、研究员级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
二、承办单位
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正培训学校。联系电话:0451-82630866。报名地址:哈尔滨市开发区顺益街14号(省图书馆对面世纪花园右侧)。
三、培训内容
按照财政部年度继续教育要求,会计人员可根据各自行业特点和财政部发布的行业会计制度,自行选择学习内容,按年度要求完成规定课时。
四、培训时间
年度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为24学时,培训后进行考试,考试合格的每学时记1分。取得24学分即为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具体培训时间见培训机构方案。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和在哈中、省直单位要高度重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由专人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报名工作。
(二)会计人员需在省财政厅确定的具有继续教育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三)会计人员应自觉完成培训课时要求,对未完成规定学时或考试未合格的人员,视同未参加年度继续教育,不予登记继续教育记录。
(四)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为会计证已失效的人员办理继续教育培训。省财政厅对会计证已失效的人员不予登记继续教育记录。
(五)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要在每期培训班结束后,及时将培训时间、内容、参训人员名单等报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备案。
(六)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14〕45号)规定,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并考试合格,视同参加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
(七)按照《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未参加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从业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将作为确认会计从业资格等级的一项重要条件。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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