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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1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文件
黑财会〔2011〕5号
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中直各单位:
为提高我省会计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根据《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会计管理工作实际,现将全省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通知如下,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继续教育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的安排以适应业务工作、贯彻新制度、新办法为出发点,以加强各行业会计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教育为重点,以提高会计人员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为目的。其中,企业会计人员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和《企业内部控制指引》(财会〔2010〕11号)为主要内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以《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试行)》、《医院会计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为主要内容。
二、相关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相应措施,鼓励和引导会计人员自觉完成年度继续教育。
(二)各地、各部门要针对不同从业人员和培训对象,按照因材施教、学以致用的原则组织好各项培训工作。
(三)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11〕105号)规定,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并考试合格,视同参加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
(四)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等相关规定,未按规定参加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从业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同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将作为确认会计从业等级证书的一项重要条件。
(五)为提高培训教育质量,稳定师资队伍和执教水平,对已确定的继续教育机构,要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在连续三年考核中不能完成教学任务或不符合条件的,将取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资格。
(六)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总结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中的经验,并及时反馈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
二O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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