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湖北 | 江苏 | 安徽 | 山东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辽宁 | 吉林 | 广东 | 广西 |
上海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湖南 | 宁夏 | 海南 | 河南 | 黑龙江 | 西藏 | 陕西 | 青海 | 甘肃 | 新疆 | 内蒙古 | 深圳 |
本篇文章由会计继续教育网整理推荐: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文件
黑财会〔2012〕8号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中、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全省会计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增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和《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黑财会〔2007〕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
持有我省各级财政部门统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
二、继续教育的内容
各市县、各单位可参照以下内容,根据持证人员的工作特点和实际需求,分行业、分层次、分类别、有针对性地选择培训内容,按需施教。
(一)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将防治小金库相关知识纳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的通知》(财办会〔2011〕35号)要求,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和各行业(系统、单位)财会主管部门,要将防治小金库的相关知识纳入2012年度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内容。
(二)我省会计人员按照持证人员注册单位的性质,重点围绕以下内容开展继续教育:
1、基础类。包括会计法律、法规;新的财税法律、法规;财务管理;财务制度;初、中、高级会计实务。
2、企业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黑龙江省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
3、行政事业类。包括行政事业类会计准则、制度,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试行)》等。
三、有关要求
(一)除高级会计师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外,其他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按行政区划由当地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二)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在法律法规框架内,采取有效措施,科学组织培训,完善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继续教育管理,切实提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各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本单位、本系统会计人员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并提供必要支持,确保会计人员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四)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12〕5号)规定,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并考试合格,视同参加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
(五)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未参加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从业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同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将作为确认会计从业等级证书的一项重要条件。
(六)为提高培训教育质量,稳定师资队伍和执教水平,对已确定的继续教育机构,要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在连续三年考核中不能完成教学任务或不符合条件的,将取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资格。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总结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中的经验,并将培训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此文章是由会计继续教育网(www.kjzjxjy.com)收集和整理,部分文章来自互联网,如不慎侵犯贵方版权,请与我们联系QQ 见网站底部,我们将及时处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谢谢合作!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湖北 | 江苏 | 安徽 | 山东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辽宁 | 吉林 | 广东 | 广西 |
上海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湖南 | 宁夏 | 海南 | 河南 | 黑龙江 | 西藏 | 陕西 | 青海 | 甘肃 | 新疆 | 内蒙古 | 深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