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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财政局关于补充办理2014年及以前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不影响会计人员职称考试、满六年会计从业资格换证、办理调出手续等工作,对尚未完成2014年及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补充办理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培训范围
凡在齐齐哈尔市市本级行政区域内,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尚未完成2014年及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
二、培训方式
采取网络学习的方式,每个年度培训学时不得少于24小时,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上。
学习网址:http://class.chinaacc.com/wangxiao/jijiao/hlj_qqhe
学习流程:登录学习网址,选择学习年度,点击“报名”,然后按照提示进行网上报名、网上缴费后,参加学习,完成规定学时后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学习合格证书,携带会计证、合格证书进行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地址:齐齐哈尔市财政局308室(龙沙区永安大街108号),工作日期间受理,可以委托他人代办。交通: 9、11、27、102、104、106、108等路公交车,中环华美家居广场站。
三、收费方式
按市物价部门要求,此类培训收费实行市场化调节,收费主体为培训机构。
四、注意事项
(一)依据《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由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予以通报,并做以下处理:
1、不受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申报和确认;
2、未按时完成一个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从业资格等级扣10分,最低降为D级;连续未完成两个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从业资格等级扣30分,最低降为D级;连续未完成三个以上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从业资格等级降为D级;
3、应当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二)依据《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持证人员未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并取得规定学分的,不予换发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会计证到期失效。
联系电话:2400527 2400542
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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