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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度佳木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佳木斯财政局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和《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黑财会〔2015〕6号)等相关规定,为做好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归属于佳木斯市财政局管理的持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
具有高级、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培训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
二、继续教育内容:
会计人员分为企业会计人员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两部分。其中:企业会计人员以《新企业会计准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解读及实务案例分析、管理会计基础知识、《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为主要内容;行政事业单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订解读、管理会计基础知识、会计信息化工作指导意见为主要内容。
三、培训形式:
参加2015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可采取网络培训或面授培训两种形式,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学员可根据需要任选课程的每个课时。学员网上学完1学时记1分,取得24学分考试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参加财政部门认可的各种培训形式取得学分不足24学分的,在网上可任选课程的课时补足。
四、培训时间:从10月15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
五、培训地点:详细内容见附表学习网址和学习地址,会计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学习方式。
六、有关要求: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会计人员。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以单位组织为主,实行统一报名,在报名时携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各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本单位、本系统会计人员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并提供必要支持,确保会计人员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要求:根据《关于明确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期限的函》(黑人社函〔2015〕10号)规定,2008年、2009年发放(换发)的旧版有效会计证的有效期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有关持证人员应在此日期前办理换证。2010年1月1日之后发放(换发)的会计证,严格执行6年有效期,提前6个月换证制度。例如:2010年1月1日发放(换发)的证书,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下面这种情况除外,因旧版会计证样式自2019年7月1日起作废,在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3月1日期间发放的旧版有效会计证应在2019年6月30日前办理换证。如有发证时间不在这一时间段,但证书显示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的,所属会计管理机构应将证书收回,重新补发证书,如已到应换证期限的,合并办理换证手续。
5、按照《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黑财会〔2013〕22号)等相关规定,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规定的学分。未按规定完成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从业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同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将作为确认会计从业等级证书的一项重要条件。
6、佳木斯市财政局会计管理科地址:市财政大厦东二楼,联系电话:8659637,信箱:jmsczjkjk@163.com。
附表: 学习网址和学习地址.doc
佳木斯市财政局
201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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