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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为提高继续教育质量,稳定师资队伍和执教水平,对已确定的继续教育机构,要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在连续三年考核中不能完成教学任务或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资格。
(七)对未按规定定期换证的会计人员,各地财政部门不予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八)年度继续教育工作结束后,各地财政部门要将完成继续教育人员信息及时录入(导入)全省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系统对会计人员换证、调转等事项的继续教育情况审核追溯至2011年,在此之前的继续教育完成情况不纳入审核范围。
(九)各地财政部门要认真总结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并将培训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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