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湖北 | 江苏 | 安徽 | 山东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辽宁 | 吉林 | 广东 | 广西 |
上海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湖南 | 宁夏 | 海南 | 河南 | 黑龙江 | 西藏 | 陕西 | 青海 | 甘肃 | 新疆 | 内蒙古 | 深圳 |
本篇文章由会计继续教育网整理推荐: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湖南会计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文件
湘财会〔2012〕22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省直及中央在湘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将我省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及注意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一、培训对象
凡持有我省财政部门统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均须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二、培训内容
(一)新形势下会计改革与发展;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
(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四)《医院会计制度》;
(五)“小金库”防治相关知识讲解;
(六)会计法律法规、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等相关内容。
各地区、各单位可按照上述培训内容,结合持证人员的工作特点和实际需求,分行业、分层次、分类别、有针对性的选择培训内容,按需施教,全面提升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时间安排
各级财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应于本文件发布之日起,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组织开展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并于2013年7月底前全面完成。
四、培训学时
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
五、培训管理
(一)组织实施
按照《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理,省直及中央在长单位会计人员及全省高级会计师培训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培训管理,确保参加培训人员学有所获、学以致用。同时,要认真总结培训经验,不断提升培训质量。
接受财政部门委托承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单位,应按要求在培训前一周到所属财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填写并提交《湖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备案表》(见附件1),与财政会计主管部门签订《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质量承诺书》,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开展培训工作。培训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将培训情况总结材料及《湖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勤登记表》(见附件2)、《湖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信息记录表》(见附件3)、培训录像、照片等资料(含电子文档),报所属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根据培训实际情况办理登记手续。
(二)培训师资及方式
各级各部门组织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所聘请的授课老师,必须是参加过由省及各市州、县市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班的合格师资,或财政部门认可的师资。
持证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下列方式接受继续教育:参加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参加符合财政部门规定条件,并经财政部门认可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举办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三)培训登记
会计人员在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后,由县以上财政部门进行登记。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培训情况录入《湖南省会计从业人员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并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上予以记载。持证人员可以登录湖南财政网查询培训登记的情况。
(四)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培训市场,坚决杜绝培训走过场。对培训过程中弄虚作假、培训质量差的单位,应限期整改,重新培训;对以培训之名开展公费旅游、公务消费的单位和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严重违法违纪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我厅将不定期对各市州、县市区及单位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抽查。
各部门、各单位应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和经费,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工作;持证人员应高度重视继续教育,按时参加学习培训。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情况将作为持证人员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报考会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考试、考评高级会计师、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重要依据。
附件:1、湖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备案表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此文章是由会计继续教育网(www.kjzjxjy.com)收集和整理,部分文章来自互联网,如不慎侵犯贵方版权,请与我们联系QQ 见网站底部,我们将及时处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谢谢合作!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湖北 | 江苏 | 安徽 | 山东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辽宁 | 吉林 | 广东 | 广西 |
上海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湖南 | 宁夏 | 海南 | 河南 | 黑龙江 | 西藏 | 陕西 | 青海 | 甘肃 | 新疆 | 内蒙古 | 深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