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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财政局:2016长沙会计继续教育培训通知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长财会〔2016〕7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湘财会[2016]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你单位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
凡持长沙市本级、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和望城区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无论是否在会计岗位,均应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二、继续教育的内容
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等,范围主要涵盖近年财政部门新发布的相关政策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会计、政府会计准则、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电子发票及电子会计档案的发展、“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解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解读、“一带一路”战略解读、企业内部控制、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相关政策等。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可根据其单位性质和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学习内容。
三、继续教育的形式
2016年度继续教育采取网络培训为主、面授培训为辅两种培训方式相结合的形式开展。
(一)属市本级管理的会计人员
可选择参加全省统一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也可参加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单独组织的本单位、本系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
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不单独组织面授培训的会计人员,无工作单位、自主择业和在校学生等其他会计人员,一律参加网络培训。
未完成2014年及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需在2016年9月30日前到长沙会计学会参加面授培训(地点:涂家冲华升大厦四楼,联系电话:85230196)。
(二)属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和望城区财政部门管理的会计人员可选择参加全市统一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也可选择参加当地财政会计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
四、继续教育培训时间
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为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
五、继续教育培训收费
参加面授培训的会计人员,由组织实施培训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相关程序核准后,按标准收费;参加网络培训的会计人员,通过网上银行或银行转账直接向网络培训机构缴纳培训费用,并由网络培训机构开具培训票据。
2016年度市本级面授培训费标准不高于115元。
六、继续教育培训备案
(一)网络培训备案
湖南省财政厅评选的5家网络培训机构,为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提供服务。网络培训机构相关信息已在“湖南会计信息网”和“长沙会计网”公布。
(二)面授培训备案
1、市直各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本单位、本系统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的,应按要求填写培训备案表(附件1),并于培训开始前一周内向市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2、市本级和各区、县(市)财政部门组织开展面授培训的,需在“湖南省会计从业人员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要求填写备案信息。
七、继续教育情况实行学分管理和登记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一)参加面授完成规定学分经考试合格的会计人员,由财政会计管理部门根据培训情况登记到“湖南省会计从业人员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组织开展面授培训的单位,应于培训结束后一周内,将培训情况及《长沙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认定登记表》(见附件2)、培训录像、照片等资料(含电子档),报所属财政部门进行学分登记。
(二)参加网络培训完成规定学分经考核合格的会计人员,系统将自动在“湖南省会计从业人员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登记。
(三)通过其他形式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学习的会计人员,符合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的,应持本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市本级在市政府政务中心二楼十四号窗口办理)。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将不再打印。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3]9号)中“二、关于资格证书的填写要求: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奖惩记录、职称、学历等其他信息变更,在本级会计管理机构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记载,并及时上传至全国会计从业信息管理平台,不再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中予以登记”的规定,我市自2016年8月1日起将不再打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信息。会计人员可通过“长沙会计网”在线查询本人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完成情况,无须到所属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办理继续教育打印流程。
八、继续教育培训教材
参加面授培训的会计人员,由组织培训单位自主选择采用相关学习辅导资料;参加网络培训的会计人员,可在相关网站下载培训课件作为学习辅导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向会计人员强行搭售学习辅导资料。
九、监督与检查
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应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与检查,推动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序开展。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加强对组织面授单位培训情况的检查
财政部门必须对面授培训进行现场检查,对培训情况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予进行确认和登记。
(二)加强对网络培训情况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要不定期对提供网络培训机构的培训流程、培训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出现违规操作、培训质量不高的培训机构,要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以便适时淘汰定点培训机构。
(三)加强财政部门间的监督指导
市财政局将对有关区、县(市)财政部门开展继续教育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有关区、县(市)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检查,提供相关资料备查。发生严重违规情况的,将在全市予以通报。
十、其他事项
(一)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中、高级考试的会计人员,至少通过一门考试的,由会计人员在“长沙会计网”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系统将自动生成继续教育信息,并在“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其他符合条件进行学分折算所需提交资料不变,具体情况参见“长沙会计网”中《关于办理2014年度长沙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折算的通知》。
(二)会计人员通过参加培训取得相应年度的学分,只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一年度。
(三)各部门、各单位应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和经费,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工作;会计人员应高度重视继续教育,按时参加学习培训。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情况将作为会计人员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选拔会计领军人才和高级会计师评审、报考会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考试、考评高级会计师、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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