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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3年浏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我市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及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
凡持有我市财政部门统一签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均须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2013年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内容注重实用性和针对性,主要包括:
1、新形势下会计改革与发展;
2、《小企业会计准则》;
3、《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4、《医院会计制度》;
5、“小金库”防治相关知识讲解;
6、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相关业务;
7、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8、会计法律法规、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等相关内容。
我们将根据各单位持证人员的工作特点和实际需求,按照上述培训内容分行业、分层次、分类别、有针对性的选择培训内容,或安排相关业务科室进行讲解。按需施教,开展多形式的培训,全面提升会计人员的知识水平、会计技能和综合素质。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报名地点
2013年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于2013月8月底前结束。各参加培训的人员可到浏阳市财会学校204办公室(浏阳市人民东路60号老财政局机关院内)报名参加培训。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时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培训时间的计算以实际教学时间为准。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收费标准
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仍按照湖南省物价局〔1999〕湘价费字第246号文件核定的110元/人期的标准执行(不含书籍费)。
六、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组织管理
1、按照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按属地的原则进行,即凡持有省财政厅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管理;凡持有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分别由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在省内发生调转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持证人员,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由转入地财政部门进行管理。
2、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会计人员在完成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后,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进行登记。各单位可组织集体报名或个人报名。我局可根据学员实际情况,结合各单位行业特点,按需施教,合理安排编班学习。并将培训情况录入《湖南省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并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予以记载,以此作为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将作为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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