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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全省会计队伍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6号)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对会计人员知识与技能进行巩固提高,更新和补充完善其知识结构,提高其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教育。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目标是建立结构合理、运作规范、管理严格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制。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总体要求是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联系实际,分类指导,注重质量,讲求实效,强化服务,学以致用,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需求,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
(二)突出重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队伍,突出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教育资源,不断改进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财政部门规划指导、各部门(单位)支持督促学习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二章 继续教育管理体制
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以下称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
第七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原则上实行统一规划、属地管理。
第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依据国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履行宏观指导、协调服务、考核检查等职能。
(一)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二)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方案、指导意见等,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编写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辅导教材。
(四)组织开展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五)开展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高级培训和实施全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
(六)指导、考核与监督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七)负责在长的中省直单位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依据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方案、指导意见等,并上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组织开展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工作。
(三)负责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继续教育对象
第十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次。
(一)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和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
(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三)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第四章 继续教育时间、内容与形式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原则上按日历年度每年一次,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其中高级会计师两年一次,时间不应少于48小时。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应根据经济形势和国家财经政策的变化不断适时调整。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应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的政策水平。
(三)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操守和遵章守纪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以网络教育、面授教育为主要形式,鼓励企业集团、高等院校、行业主管部门等开展集团化继续教育学习。
企业集团、行业主管部门等可以结合自身特点,提出开展继续教育申请,报经同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备案,以企业集团、主管部门为主共同组织实施。
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财经类高等院校(中专以上学历)可以申请组织已经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本校学生开展继续教育,经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备案,以学校为主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可以选择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形式。当年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完成继续教育:
(一)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二)参加全省高级会计师培训和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学习。
(三)经同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
(四)在职会计人员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接受国家承认学历的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等相关专业学习。
(五)独立完成通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学术论文。
(六)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证券师及高级会计师考试并通过一科以上(含一科)。
(七)经省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
第五章 继续教育师资与教材
第十七条 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师资,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现代教育理论和培训方法,具备胜任教学教研工作能力。
(一)承担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具备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备相应水平的人员。
(二)承担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具备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备相应水平的人员。
(三)承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具备教授职称、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备相应水平的人员。
第十八条 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建设,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编写,供各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使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其他各类培训教材。
第六章 继续教育管理
第十九条 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新格局。充分发挥县级以上(含县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单位)、高等院校、会计学术团体及会计人员培训基地(中心)等教育资源的作用。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应根据会计人员的特点,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分层次按需施教,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培训水平。
第二十一条 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认真做好对本地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相关信息的记载、整理、录入、备案、存档、保管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费用要按照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全部用于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业。
第七章 继续教育考核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在年度内及时进行登记备案。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未完成培训时间以及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会计人员不予登记备案,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可按《吉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纳入考核范围,作为会计人员任职、晋升职务(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按《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将本地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情况列入检查内容,并对其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来各地所制定的实施办法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要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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