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湖北 | 江苏 | 安徽 | 山东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辽宁 | 吉林 | 广东 | 广西 |
上海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湖南 | 宁夏 | 海南 | 河南 | 黑龙江 | 西藏 | 陕西 | 青海 | 甘肃 | 新疆 | 内蒙古 | 深圳 |
本篇文章由会计继续教育网整理推荐: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2015连云港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连云港财政局
连云港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连财会[2015]5号
各县、区财政局,市属各单位
为加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以及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会计从业人员2015年度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指持有我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应当自取得从业资格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时间
2015年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间为3月20日至12月31日。
三、继续教育内容
2015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职业道德、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等。
(一)职业道德继续教育,为会计人员必学课程,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制度等,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的能力;
(三)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会计管理政策及新预算法等相关知识培训,其中新预算法知识培训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必学课程。
四、继续教育培训形式
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第十七条规定,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管理制度,每年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每学时折算1学分),即完成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从2015年起,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形式主要以网络继续教育为主,有条件的可由单位统一组织会计人员参加面授等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
(一)会计人员参加网上继续教育培训,可登录连云港市财政局(www.lygczj.com)会计之家网页-会计人员网上继续教育” 或华夏会计网(www.hxacc.com)进行学习、考试并打印合格证。我市市、县、区财政部门设有继续教育网卡提供点,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请登录华夏会计网查看。
(二)各单位应当遵循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单位统一组织面授培训的,需制定培训方案,并报请市财政部门批准。
(三)会计人员也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和发展要求,参加以下形式的继续教育学习和培训,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按照财会[2013]18号规定执行:
1.参加财政部或省、市级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会计领军人才)考试和培训;
2.参加财政部或省、市级财政部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3.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4.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5.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
6.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研究课题,或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7.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8.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五、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
2015年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费收费严格按照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2号)文件执行,收费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并免费提供领取培训教材一本。补学以往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按现年度标准收取培训费。
六、其他
1、请各县区财政部门按全市统一布置和要求组织好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2、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应作为报考、评定专业技术资格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因特殊原因没有参加以往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持证人员,须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以前年度的培训任务。对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将不予办理其从业资格证书的信息登记、变更、调转等。
连云港市财政局
2015年3月17日
此文章是由会计继续教育网(www.kjzjxjy.com)收集和整理,部分文章来自互联网,如不慎侵犯贵方版权,请与我们联系QQ 见网站底部,我们将及时处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谢谢合作!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湖北 | 江苏 | 安徽 | 山东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辽宁 | 吉林 | 广东 | 广西 |
上海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湖南 | 宁夏 | 海南 | 河南 | 黑龙江 | 西藏 | 陕西 | 青海 | 甘肃 | 新疆 | 内蒙古 | 深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