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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吴中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吴中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凡在我区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统一样式、统一编号规则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形式
2015年度吴中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网络教育的形式。从2015年4月1日起,会计人员可任选以下地点购买上网《学习卡》。
城区:苏苑教育培训中心(苏蠡路63号,蠡谐大厦3楼,65656858)、城区财政分局(长兴街118号,69381796)。
镇(区):甪直财政分局(65015387)、木渎镇成教中心(木渎镇文昌路31号,66268876)、光福镇财政所(66231354)、胥口财政分局(66211508)、临湖财政分局(66291938)、东山财政分局(66304350)、金庭镇财政所(66371563)、度假区财政分局(66030310)、越溪街道溪翔路广播站(66565142、66375971)、国库集中收付中心横泾分中心(66202447)、国库集中收付中心郭巷分中心(65969202)、城南街道办事处(65130221),江苏吴中中等专业学校(龙翔路333号,65625626)。
学员根据《学习卡》上的网址(或登录吴中区财政局会计之家网站http://czj.szwz.gov.cn/kjzj.asp),凭《学习卡》登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系统,自行在线学习,完成作业和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学员,可再申请一次考试机会,两次考试未通过者,视同未完成该年度继续教育,缴费不予退还。网上培训的具体步骤和要求详见学习网站上的操作指南。
本年度继续教育总课时为24小时。其中:在线培训课时为20小时,在线考试课时为4小时。
三、培训时间
2015年度会计继续教育从2015年4月1日开始,至2015年12月31日结束。
以前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尚有遗漏的会计人员,可同时购买多张《学习卡》参加在线补培训和考试。
通过网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自己打印“完成2015年度继续教育培训”的二维码粘贴于会计从业证上,不再需要办理盖章手续;也可任选至:1、吴中区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窗口(越溪,吴中经济开发区苏街198号),2、苏苑教育培训中心(苏蠡路63号,蠡谐大厦3楼,65656858),3、木渎镇成教中心(木渎镇文昌路31号),办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盖章手续。视同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应于8月份起,至吴中区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窗口(越溪,吴中经济开发区苏街198号)办理视同完成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续。
四、培训收费
根据苏州市物价局核定的2015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费收取标准为 80元/人。
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同完成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习或抵免部分学分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七)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
(八)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折算为24学分;
(九)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培训。
会计人员参加以上形式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六、其他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每个会计人员应尽职责。凡在培训范围之内的会计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以前年度(2009年--2014年)因故未完成培训的人员,应报名补学该年度的继续教育,学习和考试方式与2015年继续教育培训相同。按照《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持证人员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时,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需在调出地补齐后,方可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财政部门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
二0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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