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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财政局:2015年东台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通知

时间:2015-07-30 来源: 会计继续教育网
东台市财政局:2015年东台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沿海经济区、城东新区、西溪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新曹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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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财政局:2015年东台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沿海经济区、城东新区、西溪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新曹农场、弶港农场,各企业:
  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凡在我市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统一样式、统一编号规则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二、培训内容及课时
  (一)培训内容:包括企业会计类、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会计类、综合类三个大类,共32个单元内容(详见平台内容),由持证会计人员根据自身需要及学习兴趣自主选择学习。
  (二)培训课时:本年度继续教育总学分为24学分,所选各单元学习内容学分累加不少于24学分,多学不限。
  三、培训方式与流程
2015年东台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网络教育的方式,学习和考试都在"江苏省东台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平台"(网址:http//dt.chineseae.com)在线完成。流程为:新学员注册(已注册学员直接登录)→信息修改→学习卡开课→在线学习→在线考试→打印成绩单→确认盖章。
  四、培训报名与学习考试时间
各镇、农场会计人员到所在地财政所、财务科报名,购买网上学习卡;台城会计人员到市财会教育中心(台城惠民路19号,电话:86035181,85213963)报名,购买网上学习卡。报名从2015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15日止,学习考试从2015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持证人员可在该时间段内自行安排学习和考试。所选学习课程开通之后,需在3个月内完成网上学习和考试。累计取得24学分并通过考试的,系统将自动生成继续教育记录单,学员凭此单到市财会教育中心办理确认登记。
 五、培训费用
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费收取标准为80元/人。
  六、视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同完成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习或抵免部分学分: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 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 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 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七)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按照参赛规定折算学分。
  (八)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九)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培训。
  参加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知识竞赛活动获奖的会计从业人员可视同完成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24学分;参加竞赛且成绩合格(60分及以上)的会计从业人员,可视同完成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12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以上形式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对于可视同完成当年度会计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请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带好本人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可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相关有效证件的原件、复印件(如毕业证书、各类成绩证明、获奖证明、发表的论文等),到市财会教育中心办理视同确认事宜。
  七、其他事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每个会计人员应尽职责,凡是培训范围之内的会计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以前年度(2009年—2014年)因故未完成培训的人员,应报名补学所缺年度的继续教育。学习和考试方式与2015年继续教育培训相同。
  按照《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持证人员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时,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需在调出地补齐后方可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财政部门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东台市财政局
201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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