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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南京会计继续教育网上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南京市财政局
市各主管部门、产业集团,各有关单位,各区(园区)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江苏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苏财规〔2015〕1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开展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我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在宁部、省属企业2015年12月31日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类别、方式及内容
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企业类、行政事业类和实训类三个类别分别开展。
(一)企业类(含公司、企业)
1、学习内容及学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管理会计工具等,共24学时,具体学时和教学大纲另行在“南京市财政局—会计管理”网站 (http://www.njcz.gov.cn/fwdt/kjgl)公布。
2、学习方式:网络培训和面授培训两种方式,由持证人员自行选择。
(二)行政事业类(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1、学习内容及学时: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操作实务、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政府采购政策和操作实务等,共24学时。
2、学习方式:网络培训。
3、2016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网络继续教育的费用由市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解决。
4、请各单位8月底前填写《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报名表》,统一到南京市财会教育中心(湖南路狮子桥34号)领取网络学习卡和教材。
(三)实训类
持证不在岗人员或持证在岗但有实训需求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选择市财政部门确认的会计实训基地参加初级会计实务培训。达到规定学时且考试合格的,视同完成当年和次年的继续教育学时。
1、学习内容及学时:初级会计实务,72学时。
2、学习方式:集中面授、实务操作。
三、 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及管理
(一)继续教育培训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别实施”原则。
1、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确定培训内容、方式,协调培训实施,负责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2、各区财政局负责组织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做好本地区面授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3、各主管部门、产业集团统一组织本部门、本行业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二)网络培训的实施
为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网络学习,2016年网络学习除增加网银支付外,还增加了手机、ipad平板等移动端学习用APP(移动课堂),学员可自行下载,方便移动学习。另提供了兴趣课程学习、法规政策查询、全天咨询解答等免费增值服务。
1、网络培训机构:中华会计网校。
2、南京市财会教育中心负责全市网络培训的宣传、学习卡的办理、网络运行情况的跟踪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3、持证人员登陆“南京市财政局—会计管理”网站参加学习,学满学时、考核合格后,市财政局统一将学分登记到“江苏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学员可在完成学分后的7个工作日后登录“南京市财政局—会计管理”网站的“会计诚信档案查询”栏目,查询继续教育完成情况。
(三)面授培训的实施
1、面授培训机构:符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条件的市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包括自行组织本部门、本行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的主管部门、产业集团以及各社会培训单位,应在2016年4月8日前向市财政局提交备案材料(备案登记表可在“南京市财政局—会计管理”网站下载)。经市财政局评估符合规定条件的,将在“南京市财政局—会计管理”网站上予以公布。
2、继续教育机构应聘请经备案的师资,按照全市统一教学大纲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要求实施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3、继续教育机构应使用市财政局开发的面授继续教育管理软件加强培训管理。每期培训班开班前一周申报培训计划,培训开始前一天报送培训人员名单,培训期间对学员进行考勤管理等。
4、选择面授培训的持证人员,应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到财政部门备案的继续教育机构参加培训。学满学时、考试合格后,市财政局将根据面授继续教育管理系统提供的电子信息,统一将学分登记到“江苏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持证人员可在继续教育学习合格后的7个工作日后登录“南京市财政局—会计管理”网站的“会计诚信档案查询”栏目,查询继续教育完成情况。
(四)以前年度未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持证人员,一律通过网络培训方式,补学以前年度课程。
四、参加2015年“全国企业会计信息化知识竞赛”和“江苏省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知识竞赛”获奖的持证人员,视同完成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持证人员,可视同完成12学时,剩余12学时应通过网络培训方式学习,凭参赛号和身份证到指定地点办理学时审核、申办学习卡。
五、符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八、十九条的持证人员,可持本人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身份证、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到指定地点办理继续教育学时登记。
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的持证人员,在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凭相关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到指定地点一次性办理学习期间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学习期间如需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跨省调转,可持学生证和学校开具的证明,到指定地点办理继续教育学时登记。
六、监督检查
(一)财政部门将对继续教育机构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违反规定要求的,将取消其当年和次年继续教育备案资格。
(二)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将作为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由财政部门记入“南京市财政局—会计管理—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并提供网上查询。
(三)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四)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换发新证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手续。
七、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于2016年4月1日开始,2016年12月31日结束。
附件一:南京市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卡购买和学时登记地点
附件二: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报名表
南京市财政局
2016年3月21日
南京市网络继续教育申办学习卡和学时登记地点
单位名称 |
地址 |
联系电话 |
南京市财会教育中心 |
南京市湖南路狮子桥34号 |
83223448 83227810 |
江宁区财政局 |
江宁区竹山路364号区财会教育中心 |
52169153 52163246 |
浦口区财政局 |
浦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苑路9号 |
58311877 |
中华会计函授学校六合分校 |
六合区雄州东路1号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57756425 57096209 |
溧水区财政局 |
溧水区永阳镇小东门街3号 |
57207224 |
高淳区财政局 |
高淳区淳溪镇固城湖南路12号 |
57316109 |
化学工业园区财政局 |
化学工业园区大厂新华西路95号3楼 |
570116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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